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城鄉義務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推動義務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6〕9號)精神,現結合我市實際,就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實施意見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30日
  • 單位: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一、重要意義,二、總體要求,三、主要內容,四、分擔辦法,五、實施步驟,六、組織保障,

一、重要意義

自2006年實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以來,我市將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範圍,城鄉義務教育“三免一補”政策全面實施,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現,為全面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實現縣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提供了基礎性保障。但是,現行保障制度存在城鄉政策不統一、城鄉公用經費標準“倒掛”、與新型城鎮化建設和戶籍制度改革不相適應、資源配置不夠均衡、綜合改革有待深化等問題。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是教育領域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的重大舉措,有利於進一步深化全市教育領域綜合改革、最佳化教育資源配置、最佳化中國小校布局,實現城鄉義務教育在更高層次的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有利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推動實現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推動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轉型升級;有利於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構建和諧社會,打造區域教育高地。

二、總體要求

(一)完善機制,城鄉一體。適應新型城鎮化和戶籍制度改革新形勢,按照深化財稅體制改革、教育領域綜合改革的新要求,統籌設計城鄉一體化的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增強政策的統一性、協調性和前瞻性。
(二)加大投入,突出重點。繼續加大義務教育投入,最佳化整合資金,盤活存量,用好增量,重點向農村義務教育傾斜,向貧困地區、民族地區傾斜,統籌解決城市義務教育相關問題,促進城鄉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三)創新管理,推進改革。大力推進教育管理信息化,完善我市義務教育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創新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與學生流動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實現相關教育經費可攜帶,增強學生就讀學校的可選擇性。
(四)有序對接,積極推進。區分不同財政體系和待遇縣區及農村、城市的實際情況,通過對接國家、省政策逐步完善我市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並根據相關情況變化適時進行調整完善。

三、主要內容

整合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和城市義務教育獎補、義務教育學生免作業本費等政策,根據國家、省規定,建立統一的中央、省、市、縣(區)各級人民政府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實現城鄉義務教育“三免一補”政策全面統一。
(一)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從2016年起,統一我市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和高海拔地區學校補助水平。現有公用經費補助標準高於基準定額的,要確保水平不降低,同時鼓勵各縣(區)結合實際提高公用經費補助標準。以後年度,我市將按國家、省統一部署,適時對基準定額進行調整。
(二)深化實施城鄉義務教育“三免一補”政策。繼續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作業本,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統稱“三免一補”)。民辦學校學生同步、同標準享受“三免一補”政策,其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省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免費提供教科書和作業本的財政補助標準按照公辦學校學生標準執行。民辦學校教科書費、作業本費以及經物價部門審批備案的學雜費收費標準高出部分由學生家庭負擔。
(三)鞏固完善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做好學校日常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等工程。農村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縣(區)共同承擔,城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資金由市、縣(區)承擔。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建立四川省中國小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川辦發〔2014〕41號)精神,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所需資金按照“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由舉辦方承擔。
(四)鞏固落實城鄉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政策。市、縣兩級政府要確保轄區內公辦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按時足額發放,在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加大對艱苦邊遠貧困地區和薄弱學校的傾斜力度。

四、分擔辦法

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分擔辦法,具體項目分地區、按比例分擔。
(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落實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所需資金,東區、西區由中央承擔80%,省承擔16%,剩餘部分由市、區按“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各自承擔;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由中央和省按8:2分擔。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國小校公用經費補助水平所需資金,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分擔比例執行。
(二)免費提供教科書。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所需資金由中央全額承擔(含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地方課程教科書資金由省級財政承擔。
(三)免費提供作業本。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財政共同分擔。省財政對我市具體補助比例為:米易縣、鹽邊縣55%,其餘縣(區)45%。省補助後的差額部分,市財政與東區、西區、仁和區按3:7分擔;市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部承擔;米易縣、鹽邊縣自行承擔。
(四)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東區、西區由中央承擔50%,剩餘部分由市、區按3:7比例分擔,區域內的市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部承擔;仁和區作為民族待遇縣由中央承擔50%,省承擔25%,剩餘部分由市、區按3:7比例分擔,區域內的市直屬學校由市財政全部承擔;米易縣、鹽邊縣由中央承擔50%,省承擔25%,剩餘部分由縣自行承擔。
(五)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農村地區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所需資金,仁和區、米易縣、鹽邊縣由中央和省按5:5分擔;東區、西區由中央承擔50%,省承擔25%,剩餘部分按“誰舉辦,誰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各自承擔。

五、實施步驟

(一)從2016年起,城鄉義務教育公用經費按統一的基準定額和分擔政策執行。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普通國小每生每年不低於600元、普通國中每生每年不低於800元的基準定額補助公用經費。在此基礎上,對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標準增加公用經費補助,對農村地區不足100人的學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經費,並繼續對高海拔地區義務教育學校補助取暖經費;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標準補助公用經費。按國家規定,取消城市義務教育免除學雜費和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央和省級獎補政策。
(二)從2017年起,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城市義務教育免費提供教科書和寄宿生生活補助政策按調整後的分擔政策執行,並繼續推行部分教科書循環使用制度。2016年維持現行分擔政策不變。
(三)以後年度,根據財力狀況和義務教育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適時調整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政策措施。

六、組織保障

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艱巨、時間緊迫。各縣(區)、各有關部門務必從全局出發,充分認識此項重大舉措的重要意義,周密部署、統籌安排,扎紮實實把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統籌協調。縣(區)政府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抓緊制訂本地區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本行政區域內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要按照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市財政局、市教體局等部門要發揮職能作用,加強對該項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二)最佳化教育布局,深化教育改革。縣(區)政府要結合人口流動的規律、趨勢和城市發展規劃,及時調整完善教育布局,將民辦學校納入本地區教育布局規劃,科學合理布局義務教育學校。加快探索建立鄉村小規模學校辦學機制和管理辦法,建設並辦好寄宿制學校,慎重穩妥撤併鄉村學校,努力消除城鎮學校“大班額”,保障當地適齡兒童就近入學,加強留守兒童教育關愛。加強義務教育民辦學校管理。深化教師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城鄉教師和校長交流工作,健全義務教育治理體系。
(三)落實分擔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市財政要足額落實由市級承擔的資金,並繼續完善市對下財政轉移支付辦法;縣(區)政府要按經費分擔責任足額落實本級政府應承擔的資金,並加大對行政區域內財力薄弱鄉(鎮)的支持力度;縣(區)政府在足額落實本級人民政府應承擔資金的同時,要加強縣域內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保障規模較國小校正常運轉。加強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經費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嚴禁虛報冒領,切實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四)堅持信息公開,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政府在安排義務教育經費時要切實做到公開透明,將義務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各級政府要加強教育督導,把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和教育綜合改革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實行責任追究制,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各級財政、教育、發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齊抓共管,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使用管理、貧困寄宿學生界定、學校收費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義務教育基礎信息管理工作,確保學生學籍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統一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宣傳工作,營造良好氛圍,使黨和政府的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本實施意見自2016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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