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落實中央“雙減”工作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教規〔2023〕31號
各盟(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財政局、教育(教體)局,自治區本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落實中央“雙減”工作精神,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1〕40號)、《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內政辦發〔2016〕134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自治區財政用於支持公辦義務教育學校開展課後服務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管理遵循“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補助資金主要用於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參與課後服務教師和相關人員的補助,以及因課後服務產生的水費、電費、專用材料費等支出和部分設施設備日常維修維護費用的補充。
第五條 自治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後服務經費保障基本標準為570元,具體保障標準各盟市可根據課後服務形式、時間、成本等因素適當浮動。自治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課後服務財政補助標準為基本標準的60%。
第六條 補助資金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嚴禁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七條 補助資金由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共同管理。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根據自治區教育廳報送的數據確定補助資金年度規模並編制預算;對自治區教育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並及時撥付和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自治區教育廳負責提供補助經費測算基礎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加強補助資金管理,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部門監督和部門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本級和旗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在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補助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旗縣(市、區)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專項補助資金的統籌安排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公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四章 資金分配和下達
第十二條 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因素主要考慮各地義務教育學校在校生數(不足100人按100人計算)。計算公式為:
盟市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補助資金=自治區義務教育學校課後服務經費補助標準×盟市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在校學生數×自治區與盟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分擔比例。
第十三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年度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截至報送日資金使用情況、盟市資金投入情況,資金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下年度工作計畫,包括資金安排計畫、資金績效目標等。
第十四條 自治區財政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自治區教育廳正式下達補助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經費預算後,應當會同教育部門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部門。
第十五條 補助經費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補助經費下達後,原則上應當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資金或結餘資金管理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經費管理工作。學校應當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依規公開領取課後服務補助教職工名單,及其服務內容、參與課時等相關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制定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強化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建立完善與預算安排掛鈎機制。
第十九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組織開展財會監督檢查。自治區教育廳對預算執行、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情況實施部門財會監督。
第二十條 補助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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