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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財政局、教育(體)局,自治區各民辦高校:
為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內蒙古自治區民辦教育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
2024年3月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規範和加強自治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管理(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自治區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內政發〔2010〕78號)、《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辦法》(內政發〔2023〕18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設立,通過公共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除民辦學前教育外的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發展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突出重點、公平公正、規範透明、講求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盟市、旗縣財政部門要結合自身財力,增加對本地區民辦教育投入。
第二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以下內容:
(一)民辦高校生均定額補助。在校學生規模和當年招生數均達到批准設立規模,完成自治區下達當年度招生計畫的60%以上、民辦高校年度檢查合格以上等次、年內無重大責任事故、無違規辦學行為,同時達到上述要求的,依據高等教育在校生人數,以不高於自治區直屬高校生均撥款定額的10%給予補助。補助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民辦高校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辦學條件改善等。
(二)民辦高校項目建設補助。對民辦高校信息化建設、實驗實訓基地建設、其他教輔類設施建設給予資金補助。
(三)民辦教育獎補資金。獎補經費主要用於支持民辦中國小校(含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發展和改善辦學條件、新建改擴建功能室和專用教室、開展師資培訓等。
第六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發放工資性的津貼補貼和福利費、投資理財、償還貸款(利息)、捐贈贊助等。
第三章 資金管理職責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由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財政廳負責根據自治區本級預算安排情況,確定專項資金規模,編制年度預算;會同教育廳開展民辦學校建設項目評選;對教育廳提出的資金分配建議進行審核並及時撥付和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會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 教育廳負責提供資金測算基礎數據,並對審核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提出年度資金分配建議;建立民辦學校項目庫;指導和推動民辦教育項目的實施,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強項目管理;會同財政廳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十條 盟市財政、教育部門負責明確本級和旗縣財政、教育部門在基礎數據審核報送、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民辦學校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資金預算管理,規範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高效。
第四章 資金申報
第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民辦高校對申報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可行性研究後,編制本學校專項資金支持項目3年滾動規劃,並於項目執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備案。盟市教育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預算隸屬關係及時組織學校和旗縣教育、財政部門申報項目,並對申報項目進行充分論證、可行性研究後,編制本盟市專項資金支持項目3年滾動規劃,並於項目執行前一年10月30日前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備案。
第十三條 根據項目規劃,自治區本級民辦高校、盟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向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申報的項目須是列入3年滾動規劃的項目。
第十四條 自治區本級民辦高校、盟市財政和教育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包括:
(一)本年度專項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工作總結。主要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及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民辦高等學校還須上報本年自治區下達的秋季招生計畫、實際招生人數和實際在校人數基本情況;
(二)下年工作計畫。主要包括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畫,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本年度盟市、旗縣級財政安排民辦教育方面的專項資金統計表及相應預算檔案(自治區本級民辦高校不填報);
(四)填報內蒙古自治區民辦教育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表。
第五章 資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加項目法相結合進行分配。自治區財政廳會同教育廳根據年度資金規模和重點工作任務確定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分配專項資金的比例。
第十六條 民辦教育獎補資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礎因素和績效因素,其中:基礎因素主要考慮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數、民辦學校在校生數和民辦學校評價結果等。績效因素主要考慮各地投入情況、材料報送情況和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七條 民辦高校項目建設補助按照項目法分配。遵循“先有項目、後有資金,資金跟著項目走”的基本原則,當年無符合條件項目不予安排經費。
第十八條 財政廳於每年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廳連同績效目標正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盟市財政部門在收到資金預算後,應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或落實到同級學校。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資金或結餘資金管理按照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確保專款專用;涉及政府採購的,嚴格按照政府採購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盟市教育和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專項資金項目庫,實行項目管理,確保補助資金使用可檢查、可監控和可考核。
第二十二條 項目學校要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實行專賬核算,項目完成後要及時辦理驗收和結算手續,形成固定資產的,同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依法對民辦學校資產進行清算。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照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科學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指標和評價標準,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將績效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安排預算、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財政廳和教育廳對預算執行、財務管理、會計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和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資金管理工作。各項目學校應當嚴格落實“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確保專款專用、專賬核算,不得弄虛作假、隨意調整,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教育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申報、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虛作假或騙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資金等財政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民辦教育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內財教規〔2015〕1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