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退役士兵培訓就業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退役軍人事務廳
  • 文號:內財社規〔2023〕21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財社規〔2023〕21號
各盟市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退役士兵培訓就業工作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對下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是指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保障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政策範圍內的教育培訓、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的資金。
年度預算編制階段,自治區可結合工作實際,確定自治區本級留用額度,列入相關單位的部門預算。列入本級部門預算的部分,一併參照本辦法和有關法規制度進行管理。
第三條 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使用堅持專款專用、科學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程式使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高效。
第四條 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支出範圍包括:為符合條件、參加政策範圍內培訓的退役士兵,報銷全部或部分學費、住宿費、職業技能鑑定費和發放培訓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在保證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全覆蓋和高質量的基礎上,也可用於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退役士兵培訓項目包括適應性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創業培訓等內容,嚴格落實相關培訓項目學時要求。
第六條 自治區鼓勵各盟市面向退役士兵開展學習完成後即可就業的“訂單式”、“定向式”、“定崗式”培訓,積極支持推進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科學化、精細化、個性化發展。
就業市場急需的高新技術項目和能夠更好地改善退役士兵知識結構、提升退役士兵能力素質的項目,應優先納入培訓範圍。
第七條 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採用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資金的主要參考因素包括各盟市退役士兵數量、參加培訓人數、培訓就業工作開展情況、資金績效、財力狀況等,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年度工作重點適當調整。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和區域績效目標,函報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財政廳審定確認後下達資金,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
第八條 自治區財政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在每年編制年初預算時,按當年補助資金實際下達數的90%,將下一年度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盟市。
第九條 各盟市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助資金後,應將其與盟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商同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制定本盟市資金分配方案和績效目標,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分解下達。
第十條 年度執行中,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指導各盟市對照績效目標開展運行監控工作,及時發現並糾正預算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優質高效地完成既定目標任務。自治區適時組織開展補助資金的績效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業務管理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使用效益等。評價結果將作為調整政策、分配補助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最佳化資金支出結構,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加強補助資金監督管理,積極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加大結餘結轉資金消化力度,切實提升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退役士兵培訓就業補助資金應當按照下達預算的科目和項目執行,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不得用於機構運轉、大型設備購置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等支出。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補助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各盟市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補助資金管理具體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退役軍人事務廳按照部門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退役軍人事務廳關於印發〈自謀職業及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內財社〔2019〕77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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