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是為規範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由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於2021年12月24日發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24日
  • 發布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中組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社部、住建部、稅務總局、療保障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 發文字號:退役軍人部發〔2021〕82號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政策解讀,

印發信息

退役軍人事務部等11部門關於印發《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的通知
退役軍人部發〔2021〕8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政府教育廳(教委、局)、公安廳(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稅務局;各戰區聯合參謀部、政治工作部,各軍種政治工作部、後勤部,戰略支援部隊參謀部、政治工作部,聯勤保障部隊戰勤部、政治工作部,軍委機關各部門有關局(廳),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政治工作部、管理保障部,國防科技大學政治工作處、供應保障處,武警部隊政治工作部、後勤部:
  現將《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制度,是我國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調整,適應了新時代軍地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對進一步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軍隊備戰打仗具有重要意義。軍地各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政策調整給退役軍人工作帶來的變化,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切實把《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貫徹落實好。要採取有力有效措施做好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各項服務保障工作,幫助他們積極融入社會,更好實現自身價值。要引導廣大退役軍人保持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服從組織安排,積極參加地方建設,奮發有為,努力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作出新的貢獻。
  軍地各部門在執行過程中如有情況,請及時報告。
  退役軍人事務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教  育  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醫療保障局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
  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
  2021年12月24日

辦法全文

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
  第三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國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安置計畫進行檔案審核和安置地審定。市、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接收安置、服務管理、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扶持、退役金核准發放等工作。
  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統籌全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審核移交工作。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有關部門負責本單位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檔案整理、服役情形認定、退役金核定等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安置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移交,並配合當地做好接收安置工作。
  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各地有關部門、軍隊有關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安置對象和安置地
  第五條 大校以下軍官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官滿16年的;
  (二)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
  (三)服役滿20年的;
  (四)直接選拔招錄軍官、特招入伍軍官晉升(授予)少校以上軍銜後達齡退役的。
  第六條 軍士退役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審核批准後可以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擔任軍士滿16年的;
  (二)服役滿18年的;
  (三)晉升(授予)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後,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的。
  第七條 軍官、軍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
  (一)超過50周歲且可以作退休安置的;
  (二)因傷殘可以作退休安置或者經醫學鑑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四)被開除黨籍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不宜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
  第八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可以在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在駐地安置;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本人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離退休安置地安置;軍官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軍官、軍士的子女為現役軍人且符合駐地軍人配偶隨軍條件的,也可以在子女部隊駐地安置。其中,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安置的,須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的規定。
  (二)夫妻同為軍官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一方為軍官,另一方為當年符合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退休或者供養條件的軍士,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同為軍士的,雙方或者一方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可以在符合隨軍條件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官,應當符合國家和軍隊關於退役軍官在該超大城市安置落戶的有關規定;易地安置落戶在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退役軍士,應當結婚滿2年且符合該超大城市關於落戶的相關政策規定。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退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三章 退役金髮放與調整
  第九條 退役金區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後兩個階段發放。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按照規定逐月發放退役金;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髮放終身。
  第十條 依據本辦法出台當年軍人工資、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考慮軍官、軍士隊伍建設和退役軍人安置實際,確定退役金計發基數,具體標準見附表1。
  第十一條 國家建立退役金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等因素,參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第十二條 退役金根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確定,具體計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擔任軍官滿16年或者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6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二)擔任軍士滿16年的退役軍士,退役金按照計發基數的50%確定;超過16年的,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不滿16年的,每少1年計發比例減少2%。
  第十三條 對獲得軍隊功勳榮譽表彰,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增發退役金,具體增發比例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服役期間獲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獲得四等戰功、三等戰功、二等戰功、一等戰功的,計發比例分別增加2%、4%、8%、12%;獲得勳章、榮譽稱號的,計發比例增加15%;獲得二級表彰並經批准的、一級表彰的,分別按照二等戰功、一等戰功標準增加退役金計發比例。多次獲得功勳榮譽表彰的,計發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過15%;同一等級功勳榮譽表彰累加的增發比例,不超過上一等級的增發比例;同一事由獲得兩次以上功勳榮譽表彰的,增發比例就高執行。
  (二)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超過10年的,在西藏自治區和六類、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每多1年計發比例分別再增加2%、1.5%、1.2%、0.8%、0.5%。在特類島、一類島、二類島服役,分別參照在五類、四類、三類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相關標準增加計發比例。同一地區符合艱苦邊遠地區和海島兩種增發情形的就高執行。
  在上述地區服役增發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區外,累加比例不超過15%。
  (三)在飛行、艦艇、涉核崗位服役滿10年的,計發比例增加5%。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計發比例增加2%。
  第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計算的退役金計發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
  第十五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發給地區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2。地區補助標準隨國家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調整,其中西藏自治區補助標準按照六類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相應調整。
  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在上述地區無實際工作生活情形連續超過12個月,或者本人戶籍遷出上述地區的,自下月起停發地區補助。
  第十六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保留當月退役金(含艱苦邊遠地區補助)的一定比例,自下月起按照規定發放終身。其中,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保留20%,每多1年保留比例增加1%,每少1年保留比例減少1%,保留比例不超過25%。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保留比例再增加1%,最多不超過10%。
  保留的退役金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調整。
  第十七條 確定退役金計發比例以及相關待遇時,擔任軍官和軍士年限、服役年限,以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年限、特殊崗位服役年限等,不滿12個月的按月折算。年限起止時間按照任職命令確定。
  本辦法關於軍官、軍士服役時間(含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時間),均不包含受刑事處罰服刑時間以及批准退役後滯留部隊時間。
  第十八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下月起停發退役金,其社會保險按照國家規定轉移接續。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相關待遇保障
  第十九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依據其軍銜等級、服役貢獻等享受著制式軍裝參加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去世後根據條件安葬在軍人公墓等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的政治待遇。
  退役軍人黨員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補助,按照安置到企業的退役軍人辦法計算。保險關係、補助資金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轉移。退役後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就業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符合國家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退役時,醫療保險關係按照規定轉移至安置地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服役期間個人賬戶資金按照規定轉入本人新的賬戶。退役後因個人身心狀況、家庭實際困難等原因無法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向當地醫療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所需經費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決;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按照規定繳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官在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照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明確的住房待遇。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按照規定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轉移接續到安置地的,可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符合條件的人員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三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享受國家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和教育培訓的各項優先優惠政策。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等原因未能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就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就業指導等服務;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安置等就業援助政策。
  第二十四條 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符合隨軍條件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子女隨調隨遷入學等,分別按照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退役軍士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去世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其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和軍人職業年金賬戶資金餘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六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退役金、地區補助、教育培訓、服務管理經費等,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別承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役警官、退役警士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軍隊文職幹部。
  在軍官制度改革中未參加等級轉換的退役軍官,參照本辦法執行。
  新的士兵制度施行後,對應套改新軍銜後的軍士,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經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組織部、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醫療保障局、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11個部門日前聯合印發《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著眼進一步吸引穩定軍事人才,激勵軍人退役後更好發揮作用,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軍地改革相銜接、與服役貢獻相匹配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
《辦法》的頒布施行,標誌著逐月領取退役金這一新的退役軍人安置制度正式建立運行,對妥善安置、合理使用退役軍人,服務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國防和軍隊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將有利於增強軍人職業的尊崇感、提高軍人服役的穩定性,必將有利於鼓勵引導退役軍人融入社會就業創業,為社會經濟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
《辦法》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對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適用條件、安置去向、退役金髮放及調整、地區補助、養老醫療待遇等作了系統規範,為健全完善退役軍人政策制度體系,推動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提供基本遵循和制度支撐。

政策解讀

一、關於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習近平總書記站在黨和國家全局的高度,作出改革強軍的重大戰略決策。這是實現中國夢強軍夢的時代要求,是強軍興軍的必由之路。根據中央軍委政策制度改革部署,對服役滿規定年限的退役軍官、退役軍士,可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隨之將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確立下來。
  制定出台《辦法》,一是貫徹落實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的具體舉措,將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要求轉化為制度安排,進一步健全完善新形勢下退役軍人安置制度體系。二是推進軍官職業化的重要保障,將服役年限或擔任軍官年限作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基本條件,使大多數軍官通過穩定服役達到這一條件,保障國中級軍官以充裕的時間培養歷練,進一步提升職業能力、增強專業化水平。三是提高軍士制度吸引力的重大創新,契合延長中高級軍士服役年限的改革方向,為服役達到一定年限的退役軍士提供更多“後路”,有利於引導他們長期穩定服役,更好服務部隊備戰打仗。四是實現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創新發展的有力支撐,適應當前地方幹部人事制度、機構編制管理、戶籍制度、勞動力要素市場化配置等改革要求,通過建立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制度,引導退役軍人積極融入社會就業創業,既使其得到妥善安置,又能夠充分發揮人才資源的社會效益。
  二、關於制定出台《辦法》的基本情況
  圍繞做好《辦法》起草工作,軍地相關部門深入學習領會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認真分析研究問題、不斷解決問題,多方聽取意見、廣泛凝聚共識。
  一是軍地密切協同。退役軍人事務部、軍委政治工作部、軍委後勤保障部成立聯合攻關課題組,軍地領導多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明確重點攻關方向,要求按照時間節點,密切協同推進。二是深入研究論證。在全面梳理比較退役安置和相關領域政策法規、國內和國外退役軍人安置制度的基礎上,深入分析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制度的功能定位、內在機理、改革要求,特別是對人員範圍、退役金基數、調整機制、計發比例等關鍵問題,進行多案對比、建模推算,並與中央組織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醫保局等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進行充分溝通協調。三是廣泛聽取意見。形成《辦法》初稿後,先後赴8個省(區、市)軍地單位實地調研,召開10餘次座談會,多次書面徵求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軍隊各大單位和軍委機關部門的意見,還廣泛聽取部隊官兵的意見,請專家組進行了評審評估,在此基礎上反覆修改完善,最大限度凝聚了各方共識。
  三、關於研究制定《辦法》的主要考慮
  《辦法》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堅持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統籌不同時期安置政策,通過制度創新、方法創新,建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軍地改革相銜接、與服役貢獻相結合的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制度,更好滿足廣大退役軍人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
  《辦法》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了4條原則。
  一是統籌設計、軍地兼顧。通盤考量不同安置方式的制度內涵、不同退役軍人的服役特點、軍地不同待遇保障體系的改革要求,堅持一體籌劃、銜接平衡,確保制度設計經得起歷史和實踐的檢驗。二是政策調控、鼓勵為軍。堅持退役待遇與服役貢獻相匹配,向獲得功勳榮譽表彰、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長期服役、擔任作戰部隊主官的退役軍人傾斜,樹立服役時間越長、貢獻越大、退役保障越好的導向。三是多措並舉、綜合優待。把握制度目標導向和功能定位,享受待遇既體現尊重優待,又做到合理公平,並且設定多種政策渠道,從養老、醫療、住房、家屬安置等方面給予綜合性優待保障,努力解決後顧之憂。四是科學施策、積極穩妥。妥善處理當前與長遠、歷史與現實、繼承與創新的辯證關係,平衡好制度改革前後關係和不同類別退役軍人之間利益關係,保證制度平穩落地運行。
  四、關於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適用條件
  軍官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適用條件,主要沿用《現役軍官管理暫行條例》“擔任軍官滿16年、擔任軍士和軍官累計滿16年”的規定,並對從優秀士兵中選拔生長軍官、直接招錄地方高校畢業研究生、特招地方專門人才等來源渠道的軍官,增設了相對合理的適用條件。軍士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適用條件,主要根據軍事政策制度改革部署要求,明確為擔任軍士滿16年(服役滿18年),或者晉升四級軍士長以上軍銜後,在本銜級服役滿6年且服役累計滿14年。這樣設定,既契合新的軍士制度改革方向,有利於牽引技術成熟骨幹長期服役,在黃金年齡段為部隊多作貢獻,也能夠確保享受政策人員具有一定規模,避免條件過高造成政策效用低的問題。同時,考慮到大學畢業生軍士、招收軍士,由於高定軍銜,有的未達到擔任軍士16年的條件就要退役,因此適當放寬了這類群體的年限條件。
  五、關於退役金的發放機制 
  《辦法》明確,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依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逐月發放退役金;退休後,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等養老保險待遇,並繼續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髮放終身。退休前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退休後享受相關待遇,主要是貫徹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畫重大部署,針對軍人退役到地方後身份屬性轉換的實際,將其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這樣既適應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又從制度上為其儘快融入社會創造條件。同時,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保留一部分退役金,也全程體現了對軍人職業貢獻的特別褒獎。
  六、關於退役金的標準和調整機制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標準和調整機制是一種新的制度設計。退役金標準主要以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為依據,以引導融入社會、鼓勵就業創業為牽引,採用相對獨立的計發基數,依據擔任軍官(軍士)年限,按照計發基數一定比例發放。其中,計發基數主要針對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工作生涯“半程在軍隊、半程在地方”的特點,參考現階段各銜級軍人工資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綜合確定為相對合理的固定值;計發比例綜合考慮軍官(軍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擔任軍官(軍士)16年的退役金計發比例差異化設定為60%、50%,每多1年計發比例增加2%,擔任軍官(軍士)時間越長、退役金水平增長越快。同時,為建立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退役金調整機制,給退役軍人選擇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對清晰的預期,《辦法》綜合考慮就業人員工資收入、物價水平等因素,明確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和頻次調整退役金。
  七、關於《辦法》中退役金增發情形
  中央相關政策規定,對擔任作戰部隊主官的轉業幹部,以及功臣模範、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和特殊崗位服役的退役軍人安置時予以傾斜,《辦法》充分考慮這幾類群體的服役貢獻,針對性設定了退役金增發情形。主要有4個方面:
  一是依據軍隊功勳榮譽表彰類別項目合理設定退役金增發比例,增設戰功和表彰增發項目,多次立功受獎的增發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內累加,既把握功勳榮譽激勵的適度性,又保持獎項、貢獻與退役金增發比例相匹配。二是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的,統一設定5%的退役金增發比例,超過10年的增發比例根據艱苦等級適當體現差異,更加精準體現服役貢獻。三是對從事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工作滿10年的退役軍人,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5%,既合理體現服役貢獻,又與轉業安置優待政策銜接平衡。四是對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累計滿3年的退役軍官,退役金計發比例增加2%,適度體現對主官崗位責任與付出的褒獎。
  八、關於《辦法》中如何優待艱苦邊遠地區服役退役軍人
  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官兵優待問題高度重視,近年來在交流使用、待遇級別調升、子女入學、醫療保健、退役安置去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優惠政策。《辦法》除了設定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增發退役金優待政策外,還從3個方面給予了傾斜:一是對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官兵,根據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軍隊地區津貼計入退役養老保險補助和職業年金的月繳費工資計算項目,退役時補助資金轉移至地方,體現對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退役軍人的普惠優待。二是對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服役滿10年,安置在上述地區且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在哪裡工作生活、享受哪裡待遇”的原則,給予相關待遇保障,體現對安置在西藏自治區、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退役軍人的疊加優待。三是對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且安置在該類地區的,在該類地區每服役1年,退休後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體現對高海拔地區服役的退役軍人的特殊優待。這樣明確,符合中央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安置退役軍人優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於引導官兵長期穩定守邊戍疆。
  九、關於《辦法》中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其他待遇保障
  逐月領取退役金的退役軍人普遍服役時間較長,退役後再就業穩定性和預期收入不確定,養老、醫療、住房等剛性需求需要給予合理保障。《辦法》將相關待遇納入地方社會保障體系,明確退役後要參加社會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對確有特殊困難而無法就業的,醫療保險給予傾斜照顧。服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在其離隊時根據本人意願可以一次性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至安置地,按照安置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申請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這樣規定,既符合融入社會保障的制度設計原則,也保障了退役軍人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就業創業扶持、家屬子女安置、撫恤優待等方面也作了規範。
  十、關於已經退役的人員是否適用《辦法》
  逐月領取退役金作為一種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適用於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施行後退役的退役軍人,此前已經退役的退役軍人,仍按照以往有關規定予以安置和服務管理。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廣大退役軍人十分關心,特別是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成立以來,針對部分退役軍人面臨的實際困難,在社會保險、就業扶持、困難幫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地方各級黨委、政府也拿出具體舉措,建立了幫扶援助機制。下一步各級各部門還將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為契機,不斷加強和改進退役軍人服務保障工作,增強退役軍人的榮譽感、獲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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