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公告,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公告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33號)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9日

條例全文

河北省退役軍人保障條例
(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退役接收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尊重、關愛退役軍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關心、優待退役軍人,加強退役軍人保障體系建設,健全完善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保障機制,保障退役軍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益。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並將應當由本級財政保障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機構編制、財政、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教育、衛生健康、司法行政、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設,整合退役軍人數據資源,規範退役軍人信息資源管理,為退役軍人提供精準的信息服務,提高退役軍人保障能力。
第八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發揮模範帶頭作用,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九條 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和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十條 對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選樹退役軍人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退役接收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退役軍人年度移交接收計畫和本省有關規定,負責接收退役軍人。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實行集中移交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報到時,還應當持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接收安置通知書。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
第十三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需要辦理戶口登記的退役軍人開具落戶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接收、保管並向有關單位移交退役軍人人事檔案。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退役軍人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健全相關基礎設施,完善日常服務措施,提高檔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的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依法做好退役軍人及隨軍未就業配偶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的轉移接續工作。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退役軍人移交接收計畫,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退役軍人應當依法接受安置。
第十七條 對退役的軍官,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
第十八條 對退役的軍士,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並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十九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並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
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第二十條 對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下達的安置數量任務和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級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接收安置單位。對下列退役軍人優先安置: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在作戰部隊擔任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
(三)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
(四)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第二十二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保障相應待遇。
前兩款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安置計畫完成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無故拖延;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退役軍人。
第二十三條 接收安置單位確定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時通知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辦理工作分配手續,並明確具體要求。
第二十四條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軍士和義務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並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到接收安置單位報到後,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及時為其辦理定編定崗、定職定級,落實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不得無故拖延。
第二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置傷病殘退役軍人,妥善解決其住房、醫療、康復、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為軍人和家屬排憂解難。
符合條件的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時,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
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及時辦理。對下列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一)參戰退役軍人;
(二)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
(三)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
(四)其他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採取措施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完善知識結構,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職業技能水平及綜合職業素養,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將對黨忠誠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道德與法治教育等作為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貫穿於教育培訓全過程。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根據退役軍人的安置情況,組織開展退役軍人適應性培訓,幫助退役軍人了解就業創業政策及形勢、合理確定就業創業預期,提高社會適應能力和就業創業所需知識水平。
第三十一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就業需求組織其免費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或者職業技能等級證書並推薦就業。
推動軍地有關部門建立軍事專業與職業對應目錄和軍地職業技能證書銜接機制,對軍事專業資格證書,各地可視作對應職業的同級技能證書,發揮同等效力,不再重新鑑定評價。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依託和支持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需要就業創業的,按照規定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應當根據退役軍人培訓需求和用人單位崗位需要,有針對性地確定培訓內容,合理確定培訓時間,改進培訓方法,健全管理制度,保證培訓質量,並按照有關規定推薦就業。
縣級以上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培訓質量的過程管理和結果考核,以學員獲取職業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和就業效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組織有創業意願的退役軍人,開展創業意識教育、創業項目指導、企業經營管理等培訓,提升退役軍人的創業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退役軍人納入終身職業技能培訓政策和組織實施體系,鼓勵用人單位定期組織退役軍人參加崗位技能提升和知識更新培訓。對下崗失業的退役軍人,及時納入失業人員特別職業培訓計畫,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貼。
第三十五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高職(專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試入學。達到報考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鼓勵、支持退役軍人參加全國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試,符合條件的享受加分照顧,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宣傳、組織、協調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開展指導和服務工作,幫助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一)向退役軍人宣傳就業創業有關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二)搭建就業平台,發布就業信息,組織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
(三)組織企業家、專家學者等成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指導團隊,提供就業創業指導;
(四)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動態掌握退役軍人培訓就業需求和就業創業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服務;
(五)其他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有利於就業創業的支持政策和激勵措施,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多渠道、多形式收集、匯總適合退役軍人的就業崗位信息,提供相關培訓信息,定期舉辦專場招聘會、人才推介會,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政策諮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創業指導等服務。
鼓勵、支持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退役軍人未能及時就業的,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求職登記後,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國家規定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對招用自主就業退役軍人達到一定比例的,按照國家規定,適當降低相關水、電、租金等費用,並給予項目、金融等方面支持。
第三十九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有關單位在招錄或者招聘狙擊、排爆、消防救援、破譯、特種車輛駕駛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具備相近專長的退役軍人。
在面向社會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時,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計畫不得低於國家關於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條 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的,退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一條 各地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畫。
國防教育機構崗位、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等,應當優先選用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
在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時,應當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取。
鼓勵、支持具有服現役經歷、符合相應條件的大學畢業生報名參加選調生招錄,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具備條件的退役軍人報名參加穩邊固邊等邊疆建設工作。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資本共同投資建設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當優先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服務。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或者在有關基地和園區內劃定專門區域,為退役軍人創業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方面的優惠服務。
第四十四條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享受貸款貼息等融資優惠政策。初次創辦小微企業需要租用經營場地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場地租金補貼。
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退役軍人投身鄉村振興事業,鼓勵退役軍人到鄉村重點產業創業就業、領辦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鄉村建設和基層治理。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
依託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示範園、農產品加工園、高新技術園區等,按照規定設立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園區,幫助退役軍人開展創業。
引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民營企業積極招用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從事鄉村教師、鄉鎮人民調解員等職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六章 撫恤優待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完善退役軍人優待目錄清單,逐步拓展優待範圍。
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惠服務。
第四十七條 退役軍人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與入伍前、退役後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依法合併計算。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安置住房優待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給予相應優待。
符合農村危房改造申請條件的退役軍人,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予以安排。
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退役軍人申請租住公租房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租金補助或者減免。
第四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在有效保障急危重症患者診療安全的前提下,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在醫療機構享受就醫優待服務。
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五十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享受公共運輸、文化和旅遊等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優撫醫院、光榮院的投資和建設。優撫醫院和光榮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及時收治或者集中供養孤老、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優撫醫院和光榮院各項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實情況,指導和督促優撫醫院、光榮院加強對服務人員的培訓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退役軍人在優撫醫院就醫的,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按照規定享受掛號費、檢查檢驗費、住院費等醫療優惠。
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和住房等方面,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三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
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殘疾軍人退出現役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戶籍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撫恤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七章 褒揚激勵
第五十四條 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軍人,退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相應待遇。
第五十五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舉行迎接儀式,並結合實際,不斷豐富、創新迎接儀式的形式和內容。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定期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五十七條 各地在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退役軍人代表應當優先選擇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和退役後獲得縣級以上表彰、獎勵的退役軍人。
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等徽章。
第五十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國防教育。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學校國防教育培訓,學校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參與學生軍事訓練。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和退役軍人主題公園、社區公示欄、村務公開欄等多種渠道,加強退役軍人先進事跡宣傳,強化優秀退役軍人示範引導作用,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革命英雄主義精神和退役軍人敬業奉獻精神。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建設,通過組織開展英雄烈士祭掃紀念活動等多種形式,弘揚英雄烈士精神。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烈士紀念設施的修繕、保護和管理,保證設施外觀完整、題詞碑文字跡清晰,保持設施莊嚴、肅穆、清淨、整潔的環境和氛圍,為社會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場所。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與紀念英雄烈士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第八章 服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組織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定期調查了解退役軍人的家庭狀況、思想變化、實際需求和權益保障等情況,及時為退役軍人解決實際困難,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鄉鎮、街道、農村和城市社區設立退役軍人服務站點,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建設,提升退役軍人服務保障能力。
鼓勵和引導退役軍人人數較多的用人單位明確內部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退役軍人服務工作。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的監督指導和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定期檢查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和服務保障工作質量。
第六十四條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與退役軍人的聯繫溝通,向退役軍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時了解其工作、生活狀況和有關需求,做好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扶持、優撫幫扶、走訪慰問、權益維護、困難紓解等服務保障工作。
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服務站點應當加強政策諮詢、幫扶援助、溝通聯繫、學習交流等平台建設,為退役軍人參與社會治理、志願服務、應急救援等提供便利條件,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多種渠道宣傳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和工作生活狀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有關保障工作。
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應當根據退役軍人的工作和生活狀況,採取教學、座談、參觀愛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參加文體活動等方式組織實施。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應當通過法定途徑解決,有關部門應當受理並依法妥善處理。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退役軍人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退役軍人保障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
對退役軍人保障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單位,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八條 對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接到檢舉、控告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得推諉、拖延,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檔案的;
(三)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經費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撫恤優待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在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八)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七十條 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退役軍人保障法律法規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未按規定為退役軍人辦理定編定崗、定職定級、落實工資或者有關福利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二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侵占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設施,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占、破壞、污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退役軍人違法犯罪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退役軍人對省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文職幹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條例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施行前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條例》是全國首部省級退役軍人保障綜合性法規,對退役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褒揚激勵、服務管理等方面進行規範。
《條例》共10章76條,主要是把河北省通過實踐形成的有益經驗和做法固定下來。在退役安置上,對安置工作流程、保險接續、待遇保障等方面進行規範。對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定編定崗、定職定級,落實工資和有關福利待遇進行了明確。在教育培訓上,明確縣級以上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教育培訓質量的過程管理和結果考核,以學員獲取職業資格證書、畢業證書(培訓合格證書)和就業效果為考核的主要內容。在就業創業上,明確在面向社會招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員時,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計畫不得低於國家關於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招錄比例的規定。明確對符合條件的返鄉創業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支持。在擁軍優撫上,明確退役軍人在優撫醫院就醫的,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按照規定享受掛號費、檢查檢驗費、住院費等醫療優惠。
《條例》著重加強了退役軍人權益保障。在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撫恤優待等方面,明確提出對退役軍人的優先、優惠及享受相關待遇政策。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權益保障機制,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機制,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給予幫扶援助。明確提出選樹退役軍人先進典型,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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