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簡稱《優待辦法》)是2018年12月,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
  • 印發單位: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2月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正式印發,主要內容,通知內容,全文,

正式印發

2018年12月,河北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優待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主要內容

通知內容

通知指出,《優待辦法》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有關批示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是省委、省政府推進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工作的重大決策部署。
在公共服務領域為廣大退役軍人提供優先優待服務,有利於弘揚擁軍優屬優良傳統,提高廣大退役軍人的使命感、榮譽感、獲得感,推進軍人榮譽體系建設,營造全社會尊崇軍人職業濃厚氛圍。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各部門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增強“四個意識”,把落實好《優待辦法》擺上重要位置,科學謀劃,精心組織,為《優待辦法》順利實施提供堅強保證。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屬地責任,對工作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有效調度解決,努力形成工作合力,確保退役軍人優先優待政策在本地落地落實。
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讓全社會知曉退役軍人優先優待的政策規定,在全社會營造優待、尊崇退役軍人的良好氛圍。縣級及以上政府要向社會公布當地免門票費的旅遊景區,並以市為單位於2018年12月底前,將退役軍人享受免門票費的旅遊景區名單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通知強調,各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業本系統公共服務領域和場所優先優待標識設定,督導落實優先優待工作,切實解決好“最後一公里”問題。各公共服務領域和場所要設定規範、醒目的“軍人、退役軍人優先”服務視窗或標識,相關工作人員要熟知優先優待的人員範圍、服務的方式方法,確保落實不走樣。各政府投資興辦的旅遊景區管理單位要在服務視窗等顯著位置制發通告,明確享受免門票費人員使用的證件。
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要認真、細緻、負責地做好優待證的發放、審驗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把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工作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考評範圍,加強督查檢查,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特別是因政策不落實、工作不到位、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全文

《河北省退役軍人公共服務優待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工作,保障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退役軍人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尊崇,充分發揮退役軍人在新時代全面建設經濟強省、美麗河北中的積極作用,根據黨的十九大精神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河北省退役軍人管理服務工作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役軍官法》《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退出現役的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是本辦法規定的退役軍人優待對象,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待。
第三條 各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軍人優待工作。
第四條 退役軍人憑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發的《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或優惠待遇。
第五條 退役軍人可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鐵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市民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服務。各相關單位應當設定優先服務視窗或優先服務標識。
第六條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優先掛號等服務。醫療機構應當設定退役軍人優先標識。
第七條 退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憑《優待證》免門票費。
鼓勵民營旅遊景區、博物館、紀念館等場所對退役軍人實行優先優惠。
第八條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優先辦理民政服務事項。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應當優先收養或入住。對符合條件的孤老退役軍人,按照本人自願原則安排入住光榮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
第九條 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製作《優待證》,資金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
第十條 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戶籍在當地的退役軍人發放《優待證》並承擔審驗、更換等工作。《優待證》每2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其《優待證》不予年檢,並取消優待資格。凡到期未經審驗的,自動失效,不得享受相關優待。
享受公共服務優待對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影響惡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回其《優待證》。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發放《優待證》。
第十一條 《優待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辦。
對偽造、騙取《優待證》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優待證》的人員,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沒收其《優待證》,2年內不再享受相關優待。
第十二條 為烈士遺屬發放《烈士遺屬優待證》,為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發放《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優待證》,為病故軍人遺屬發放《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憑有效證件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先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承擔。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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