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

《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是由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發的優待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
  • 類型:優待證
  • 制發單位: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
制發單位,證件作用,證件制度,

制發單位

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發。
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製作《優待證》,資金由省財政廳統籌解決。

證件作用

退役軍人憑河北省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制發的《河北省退役軍人優待證》,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場所享受優先或優惠待遇。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在全省行政區域內的地方醫療服務機構享有優先掛號等服務。
退役軍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遊覽政府投資興辦的公園、風景名勝區、旅遊風景區、博物館、紀念館、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等場所,憑《優待證》免門票費。
退役軍人憑《優待證》優先辦理民政服務事項。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同等條件應當優先收養或入住。對符合條件的孤老退役軍人,按照本人自願原則安排入住光榮院、敬老院等養老機構。

證件制度

縣(市、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向戶籍在當地的退役軍人發放《優待證》並承擔審驗、更換等工作。《優待證》每2年審驗一次。持證人有違法、違紀、違規等行為的,其《優待證》不予年檢,並取消優待資格。凡到期未經審驗的,自動失效,不得享受相關優待。
  享受公共服務優待對象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影響惡劣的,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收回其《優待證》。被公安機關處以治安管理處罰後能主動改正錯誤、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經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恢復發放《優待證》。
  《優待證》僅限本人使用,不得塗改、轉借,丟失或損壞的應當及時補辦。
  對偽造、騙取《優待證》的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塗改、轉借他人使用《優待證》的人員,由縣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沒收其《優待證》,2年內不再享受相關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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