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待證(為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的證件)

優待證(為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的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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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

優待證是對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光榮歷史、服役貢獻的肯定與褒揚,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2021年11月15日,《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優待證
  • 制發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
制發管理,證件功能,證件申請,

制發管理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優待證制發和服務管理工作,確定並適時調整合作銀行範圍。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負責明確本地區優待證服務管理具體要求,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確定的合作銀行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合作銀行,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
優待證全國統一制發,統一式樣,印有優待證種類名稱、持證人姓名、持證人性別、持證人相片、發放單位等信息。
優待證全國統一編號並以加密方式儲存於優待證晶片內,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證件功能

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製作,優待證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持證人憑優待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公共運輸、文化、旅遊等方面的優待服務。

證件申請

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依對象本人意願完成申領。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願申領其中一種。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晶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申請人可申請由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若申請由常住地省份發放優待證,應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如不符合常住地省(區、市)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有關規定,可根據申請人意願轉為申請戶籍地省份發放優待證。
申請人提出申請前,應建檔立卡。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後,可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鄉鎮(街道)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
本人提出申請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委託他人申請的,受託人還需提供受託人居民身份證及委託書等相關證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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