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管理暫行規定
  • 地點:廣州市
  • 類型:暫行規定
  • 內容:老年人優待證管理
詳細內容,執行時間,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規範管理工作,根據《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優待證的申領、換領、補辦以及製作、使用、管理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優待證由廣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統一制發和管理。
具有本市行政區域內常住戶口、年滿60周歲以上的公民可申領使用優待證。
各有關優待服務單位,按照《辦法》規定的優待範圍提供優待服務。
第四條 對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發半免優待證(天藍色),對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發全免優待證(金黃色)。
第五條 老年人申領優待證,應到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居民身份證(原件);
(二)居民戶口簿(原件);
(三)彩色小一寸近照一張(相片底色為紅色)。
第六條 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申請換領全免優待證(金黃色),換領時,應交回原領取的優待證。遺失或損壞優待證可申請補領,屬損壞的,需交回原優待證。
首次申領、換領優待證,免費辦理。辦理補領優待證,要繳交物價部門規定的費用。
第七條 每年分三期辦理優待證(包括申領、換髮、更正和補領)。
第一期,當年4月30日前符合首次申領、換領辦證年齡條件和需要更正、遺失補領的,於上年11月1日至10日辦理登記。1月中旬領證。
第二期,當年8月31日前符合首次申領、換領辦證年齡條件和需要更正、遺失補領的,於當年3月1日至10日辦理登記。5月中旬領證。
第三期,當年12月31日前符合首次申領、換領辦證年齡條件和需要更正、遺失補領的,於當年7月1日至10日辦理登記。9月中旬領證。
逾期未登記的轉到下一期辦理。
第八條 因本人戶口遷出本市、出國定居、死亡等註銷戶口時,本人或親屬應主動向當地社區居(村)委員會交回優待證。
基層老年人協會配合社區居(村)委員會及時收回應註銷的優待證,並由區、縣級市老齡辦匯總上報,於每期辦證前上交市老齡辦處理。
第九條 優待證只限於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本人使用。
老年人享受《辦法》規定的優待時,應主動出示本人優待證,接受有關工作人員的查驗。
老年人憑優待證獲取的相應票據應與本人優待證同時使用。
第十條 殘疾、患病或身體不適的老年人乘坐公共運輸、進入公園等,應有人陪同確保全全。鼓勵親屬為持優待證的老年人或老年人自己購買安全保險。
第十一條 優待單位對持有廣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核發的優待證的老人,應按照《辦法》規定提供優待服務。
優待單位可以要求老年人出示優待證並接受查驗。對使用偽造、變造的優待證或冒用他人的優待證的,優待單位可以拒絕提供優待服務。
第十二條 老年人使用優待證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借優待證;
(二)轉讓優待證;
(三)重複辦理優待證;
(四)將憑優待證獲得的優惠票證轉借、轉贈或轉賣給他人。
(五)使用偽造、變造或他人的優待證;
(六)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未經廣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製作、銷售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證。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製作、發放、銷售、使用優待證的行為的,可向各級老齡工作機構舉報。
第十五條 老齡工作者和制證、登記辦證的工作人員在登記辦證過程中,濫用職權、營私舞弊,違規制發優待證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按照《辦法》規定應提供優待服務的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服務的,由所在單位或上一級部門責令改正,並根據實際情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理。
第十七條 偽造、變造、買賣優待證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老年人使用優待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現行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廣州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執行時間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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