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是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

《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 屬性:條例
  • 施行時間:2022年1月1日
發展歷程,內容解讀,條例全文,

發展歷程

2022年1月1日,《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實施。

內容解讀

《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分別對崗位職責、人員聘用、職業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予以明確。
對於職業性質,《條例》明確規定輔警是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和相關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包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同時,補充規定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於輔警。
《條例》明確了輔警崗位職責,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的工作範圍,同時對輔警不可以從事的工作即崗位禁止作出九個方面的規定。輔警要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不可以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此外,為進一步樹立輔警隊伍良好形象,《條例》還對輔警的文明履職行為作出要求。
在規範人員招聘方面,《條例》明確輔警招聘實行額度總量控制,總需求量以及額度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嚴格控制隊伍規模。《條例》對輔警招聘標準和程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警用人額度範圍內提出,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招聘。
據了解,為加強職業保障,《條例》規定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強調輔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權利。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條例全文

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
(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保障和監督警務輔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發揮警務輔助人員在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監督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以下簡稱輔警),是指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為公安機關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
治安聯防人員、治安志願者、護村隊、護校隊等社會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機關從事膳食、保衛、保潔等後勤服務工作人員,不屬於輔警。
第四條 輔警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規範、責權明晰、嚴格監督、合理保障和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輔警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將輔警薪酬福利、裝備配置、教育培訓、保險和日常管理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安工作實際需要、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治安狀況和警力配備情況,按照控制總量、傾斜基層、動態調整的原則,科學配置輔警用人額度,嚴格控制隊伍規模。
輔警用人總需求量和額度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研究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輔警管理工作。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公安機關輔警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輔警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輔警應當在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履行職責。輔警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輔警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屬公安機關承擔。
第二章 崗位職責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的工作職責範圍,按照因事設崗、精簡高效的原則科學設定輔警崗位,明確具體崗位職責。
第十條 文職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
(一)文書助理、接線查詢、視窗服務、證件辦理、信息錄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諮詢、翻譯、數據分析、資金分析、非涉密財務管理、視頻監控等技術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裝備保管和維護保養、後勤服務等警務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職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第十一條 勤務輔警可以協助人民警察從事下列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工作:
(一)預防、制止違法犯罪活動;
(二)治安巡邏、治安檢查以及對人員聚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三)盤查、堵控、監控、看管違法犯罪嫌疑人,看護被留置人員;
(四)維護案(事)件現場秩序,保護案(事)件現場,搶救受傷人員;
(五)疏導交通,勸阻、糾正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採集交通違法信息;
(六)戒毒人員日常管理,檢查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公開查緝毒品;
(七)公安監管場所的管理勤務;
(八)出入境管理服務;
(九)日常消防監督檢查;
(十)社會治安防範、交通安全、禁毒等宣傳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務輔警協助從事的工作。
第十二條 輔警不得從事下列工作:
(一)國內安全保衛、技術偵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
(三)案件調查取證、出具鑑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四)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六)審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工作。
輔警不得單獨執法或者以個人名義執法。
第十三條 輔警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忠於職守、服從命令、紀律嚴明、文明履職,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或者參加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公民個人信息;
(三)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
(四)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當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
(六)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
(七)從事或者參與同履行職責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八)其他違法違規或者超越許可權的行為。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十四條 招聘輔警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統一招聘標準和程式,明確招聘崗位和條件,嚴格選拔聘用。
第十五條 輔警招聘計畫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輔警用人額度範圍內提出,經同級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六條 輔警招聘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同意,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在批准的招聘計畫內單獨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各警種、單位和基層所隊不得自行組織實施輔警招聘工作。
第十七條 應聘輔警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
(三)年滿十八周歲,一般在三十五周歲以下;
(四)應聘勤務輔警應當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工作能力,應聘文職輔警應當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
(五)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或者具有特殊技能、專業特長的人員應聘輔警的,可以適當放寬年齡等條件。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為輔警:
(一)本人或者家庭成員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者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編造、散布有損國家聲譽、反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信息的;
(四)曾因吸毒、嫖娼、賭博受到處罰的;
(五)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六)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七)被開除公職、開除軍籍或者因違法違規被辭退解聘的;
(八)從事警務輔助工作契約期未滿擅自離職的;
(九)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十)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不適宜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
第十九條 輔警招聘應當經過公告、報名、筆試、面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公示等程式。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應聘輔警人員嚴格進行資格審查。應聘人員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的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被招聘到該人民警察同一部門,或者有直接管理、直接利害關係的崗位。
第二十二條 招聘輔警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公安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退役軍人、退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救援人員、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和先進個人、警察類或者政法類院校畢業生、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優先聘用人員。
第二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擬錄用為輔警的,應當通過依法簽訂勞動契約形式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職責要求、工作條件、試用期限、服務年限和工資、福利、保險待遇以及終止契約的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 輔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故意隱瞞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虛假資格審查材料的;
(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嚴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管理規章制度的;
(五)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職業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財政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輔警薪酬標準,逐級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在高危險崗位、專業性較強崗位工作和具有專業特長的輔警,其薪酬標準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 輔警依法享有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障待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為一線協助執法執勤以及高危險崗位的輔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七條 輔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帶薪年休假、婚假、產假等休息休假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定期組織輔警參加健康檢查。
第二十八條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輔警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輔警依法履行職責時,因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參與搶險、救災、救人等情形犧牲,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按照烈士褒揚有關規定享受撫恤優待;未被評定為烈士的,其遺屬參照因公犧牲人民警察遺屬享受撫恤優待,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輔警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對輔警及其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照人民警察管理相關規定,結合輔警職業特點,對輔警實行分類分層級管理,建立健全輔警管理和監督制度。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輔警工作職責和崗位分工,明確各崗位具體工作要求,規範輔警履行職責行為。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層級化管理和考核制度。對輔警的思想政治、工作業績、業務能力、紀律作風、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輔警層級評定、解聘續聘、評優評先、層級升降、薪酬調整的依據。
輔警層級化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輔警培訓制度,對輔警進行崗前和在職培訓,增強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戰性,提高輔警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水平。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輔警配備必要的執勤和安全防護裝備。輔警在協助人民警察開展巡邏、檢查、堵控等工作期間,有相應駕駛資格的可以駕駛警用車輛、船艇等交通工具。
輔警協助人民警察開展與執法有關輔助性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全過程記錄。
輔警不得配備或者使用武器。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輔警在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可以協助使用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輔警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服裝和標識。
輔警履行職責期間,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識、持證上崗;需要著便裝的,應當攜帶工作證件。非履行職責期間,不得穿著輔警服裝、佩戴標識。輔警離職時,應當將工作證件、服裝、標識、裝備等交回公安機關。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服裝、標識。
第三十六條 輔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認為輔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有權申請迴避。
前款規定的迴避,由輔警所屬公安機關依法審查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輔警的違法違規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輔警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發現輔警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根據行為性質、情節輕重等,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輔警管理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輔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公安機關紀律要求、管理規章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輔警在履行職責時,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所屬公安機關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輔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公安機關賠償損失後,應當向其追償,並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製造、販賣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非法購買、持有、使用輔警服裝、標識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並處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非法製造、買賣、持有、使用輔警工作證件的,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輔警及其親屬實施滋擾、恐嚇、威脅、侮辱、毆打、誣告、陷害等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的原則,就輔警的額度、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等,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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