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服現役期滿和超期服役退出現役以及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規定,提前退出現役的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
第三條 退役士兵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同級人民政府設在民政部門的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安置部門)負責具體的安置工 作。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安置部門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工作。
第四條 外地入伍的退役士兵,服役期間父母戶口遷入本市,原徵集地無直系親屬,或因其他特殊情況要求在本市、縣(市)、賈汪區安置的,屬外省(市)入伍的,由市、縣( 市)、賈汪區安置部門審查,報省安置部門批准;本省其他市入伍的,經其父母所在單位和 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由市、縣(市)、賈汪區安置部門審批。
第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採取安置就業、扶持就業、有償轉移安置、自謀職業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辦法。
第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政府優先安置工作:
(一) 服役期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轉業士官;
(二) 因戰因公被評為二等乙級或者三等甲級的傷殘軍人;
(三) 榮立二等功和二等功以上以及榮獲大軍區以上榮譽稱號的。
第七條 退役士兵可以自己聯繫工作單位,雙方就安置達成協定的,由安置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第八條 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回原單位復工復職。
原工作單位撤銷、合併或破產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九條 入伍前為全日制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後按國家規定回原校復讀;本人不願回校復讀的,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條 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每年舉辦專項退役士兵人才交流會,實行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由用人單位根據其用人標準在人才市場上選用退役士兵。
用人單位與退役士兵達成用人協定的,由安置部門辦理安置手續。
第十一條 通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的方式安置工作的,均不占用省、市政府下達的指令性安置計畫指標。
第十二條 通過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的途徑未落實工作單位的,由政府採取指令性分配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退役士兵自願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與安置部門簽訂自謀職業協定,經公證機關公證後,由安置部門發給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為服役期10年以下的2萬元;10年和10年以上的4萬元。
退役士兵不願自謀職業的,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不服從安置的,政府不再安置,也不享受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給予辦理落戶手續,但不納入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範圍:
(一) 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或者因購買商品房而辦理了農轉非戶口的;
(二) 城鎮青年占用農村徵集指標入伍和非戶口徵集地入伍的;
(三) 入伍後全家由農村戶口轉為小城鎮戶口的;
(四) 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被判刑、勞動教養的。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 收或限制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
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政府指令性計畫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應於安置任務下達之日起10日內向安置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後,實行安 置任務有償轉移。有償轉移標準為每一名安置任務8萬元。
申請單位應在政府同意之日起7日內,將有償轉移金一次性匯至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專戶。逾期未繳納的,按拒絕接收安置任務處理。
第十五條 城鎮退伍義務兵自安置部門規定的報到期結束後的第二個月起,轉業士官自部隊停止供應起,由政府按照不低於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金。生 活補助金髮至安置介紹信開出當月為止。個人不服從安置的,不再發給生活補助金。
第十六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和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後又自行落實工作單位的,安置部門不再給予辦理安置手續。
第十七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的同時,由安置部門發給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待證,憑證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 從事個體經營和創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為其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時,只收工本費,減免其它費用。市有關部門2年內免收各項統籌費用。
(二)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三) 進入各類市場經營的,享受徐州市有關下崗職工再就業的優惠政策。
(四)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應優先在具備條件的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中錄用。錄用後的待遇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工資標準確定。其 軍齡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並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繳納養老 保險金的年限。
(五)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到勞動、人事部門舉辦的勞動力或人才市場應招的,有關部門應免收其求職登記費、報名費和中介服務費。
第十八條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參加社會保險,其軍齡連同國家規定的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享受相應的養老保 險待遇。
第十九條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檔案,在安置部門審查登記並為其辦理報到和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後,統一交市勞動部門管理。
檔案管理費用,第一年免費,從第二年起由勞動部門減半向退役士兵收取。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黨團組織關係由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接轉。
第二十條 士兵退出現役後,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不到安置部門報到,或安置工作後六個月不到安置的單位報到的,政府不再予以安置。
第二十一條 接收安置單位從退役士兵報到之日起計發工資,並在1個月內安排上崗,並不得實行試用期或者收取任何費用。其工資、福利、醫療、住房等待遇與本單位同工齡、 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相同。
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繳納退役士兵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連續工齡,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交費年限。股份制 企業待退役士兵進崗兩年後,執行單位入股規定。
第二十二條 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應依法與退役士兵簽定勞動契約。在契約期內,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或者嚴重過失,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退役士兵簽定的勞動契約。
第二十三條 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的經費,採取多渠道籌集,其主要來源為財政部門每年安排的預算資金和單位繳納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
市、縣(市)、賈汪區財政部門設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專戶,每年並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專項預算資金。
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主要用於發放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以及退役士兵進行技能培訓等與安置相關的各類費用支出。
第二十四條 拒絕接收、變相拒絕接收或限制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視情節輕重,由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理和 處罰:
(一) 通報批評;
(二) 對單位直接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三) 勞動、人事部門不予辦理增人計畫和人員調動手續;
(四) 對拒絕接收的單位,除按每個安置計畫8萬元的標準支付有償轉移資金外,並 按拒絕接收安置的人數,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處以罰款。
對不執行處理決定和逾期繳納罰款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25日,徐州市 人民政府發布的《徐州市退伍軍人安置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