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州市市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贛州市市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是由江西省贛州市發布實施的一部士兵安置暫行辦法,主要是為了進一步做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本級退伍安置工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維護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

正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市本級退伍安置工作,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維護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贛州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辦法(試行)》(贛市府發[2004]3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伍軍人中符合國家現行安置政策規定的轉業士官、城鎮復員士官和義務兵。
無省級以上政府徵兵辦統一印製的“非農”入伍通知書和“城鎮優待安置證書”的退役士兵,一律不能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待遇。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的總原則是“從哪裡來回哪裡去”。但遇有下列情形的,其安置辦法是:
(一)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駐贛州的中央、省屬單位工作的,按省有關規定執行,由駐贛州的中央、省屬單位負責安置。
(二)退役士兵的配偶或者父母中一方是在市直單位工作的,由市退伍安置部門負責安置。
第四條 市直負責安置的退役士兵,採取過渡時期的安置辦法,即以自謀職業為主,崗位安置為輔的辦法,最終過渡到全部自謀職業。其安置辦法是:
(一)從2009年度起:對上年冬季和當年6月前退役的士兵,在當年度安置時,將三級以上轉業士官、立二等功者、5-8級殘疾軍人、城鎮入伍進藏兵列為重點安置對象,採取計畫安置的辦法並鼓勵自謀職業;
(二)對列為重點安置對象的退役士兵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領導小組審定後予以安置;
(三)對未列入重點安置對象的其他退役士兵採取自謀職業安置的辦法並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
自謀職業經濟補助標準為:法定義務期內每人每年10000元,士官服役期內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條 對重點安置對象的安置,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退伍安置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市政府下達安置計畫,接收單位在編制內安置就業;
(二)計畫安置對象從接到安置介紹信之日起兩個月內,應當到接收單位報到,逾期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計畫安置資格,退伍安置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三)計畫安置對象自願放棄計畫安置的,可以主動向退伍安置部門提出自謀職業的書面申請,退伍安置部門應當為其辦理自謀職業安置手續。
第六條 對其他退役士兵的自謀職業安置,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本人應當與退伍安置部門簽訂自謀職業協定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到民政部門領取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
(二)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 辦理自謀職業手續後,其檔案移交勞動技工服務機構保管,三年內減半收取檔案管理費。
第七條 對駐贛州的中央、省屬單位負責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辦法是:
(一)由市退伍安置部門會同駐贛州的中央、省屬單位將該單位退役士兵名單上報省退伍安置部門和中央駐贛、省屬垂直管理系統人事部門,並按省下達的安置計畫安置退役士兵;
(二)如駐贛州的中央、省屬單位無法安置,該單位可以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有償轉移安置費標準,向贛州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支付有償轉移安置費,並由市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按照省政府確定的自謀職業經濟補助金標準,向退役士兵支付經濟補助金。
第八條 市本級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在同級財政開立專戶,其來源是: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撥款;
(二)有安置任務的單位依照有關規定繳交的有償轉移安置經費;
(三)其他合法渠道籌措的資金。
第九條 安置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
(一)支付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二)支付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門提出計畫,財政部門核撥,民政部門發放,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縣(市、區)的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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