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的通知》(晉政發〔2011〕2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
  • 做好: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
  • 時間:2011年12月13日
通知,檔案全文,

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的通知
並政發〔2011〕4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現將《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會,市直各委、局、辦,各有關單位:
現將《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檔案全文

太原市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安置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妥善解決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的通知》(晉政發〔2011〕2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符合在我市市轄六區安排工作的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 城鎮退役士兵工作安排實行鼓勵先進、公平競爭、妥善安置方針,考試考核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 有接收安置任務的中央、省屬駐並單位、市屬單位可在安置計畫指標中自主選擇70%的退役士兵;機關事業單位可自主選擇50%的退役士兵。其餘退役士兵按照統一組織,分級實施,文化考試,實績考核,擇優安置辦法進行安置。
各區安置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規定時限實施本級考試考核安置工作。
第四條 在部隊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優先安排工作,不參加文化考試;其他立功受獎或曾受處分的退役士兵,依據檔案材料記載,逐項考核,按下列規定累計加分或減分。
服役期滿計50分,超期一年加3分;
立三等功一次加10分,獲優秀士兵稱號一次加5分,獲嘉獎一次加2分;
駐藏、援外及長期在邊防海島等艱苦地區服役加5分;
因戰、因公致殘且有工作能力的,五至八級殘疾加20分,九級至十級殘疾加10分;
擔任班長加5分;
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加5分;
待分配期間表現特別突出,見義勇為、搶險救災等有重大貢獻的加10分;
烈士子女加10分;
孤兒、低保戶等特別困難家庭的加10分;
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並經縣(市、區)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認,初級證書加3分、中級證書加5分、高級證書加10分、有多個證書的,以最高的等級證書計分,不累加。
服役期間受警告處分的每次減3分,受嚴重警告處分的每次減5分,受記過處分每次減8分,受記大過處分每次減10分;
待分配期間有違法犯罪行為的,視情節減分或取消安置資格;
檔案材料和相關證件不齊全或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不予加分,情節惡劣的取消安置資格。
第五條 參加考試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試成績滿分100分,按實際得分的30%計入考試考核總分,檔案考核分數按實際得分的70%計入考試考核總分。
退役士兵考試考核總分計算公式為:文化考試分數×30%+檔案考核分數×70%。
第六條 安置部門根據參加考試的退役士兵個人考試考核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公示,按照公布安置崗位進行選崗。高分先選;成績並列的,軍齡長者優先;軍齡相同的,獎項高者優先;獎項相同的,立功受獎次數多者優先;次數相同的,時間在前者優先。有人放棄選崗,按成績依次遞補。
第七條 各級安置部門應於安置計畫指標下達後15日內向社會公布安置崗位。考試考核結束,按照排名順序確定安置對象後,各接收單位須在30天內辦結。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經過考試考核擇優安置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接到安置通知後,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安置資格。
第八條 按規定應參加考試考核拒不參加,參加考試考核未競爭到就業崗位的退役士兵,安置部門不再為其安排工作。由安置地安置部門為其辦理自謀職業手續,發給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金,實行貨幣安置,不保留安置期。
城鎮退役士兵按照考試考核名次依次選擇安置崗位並簽字確認後,不得更改,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工作安排。
第九條 各級安置部門要嚴格考試考核工作紀律,規範考試考核工作程式,接收城鎮退役士兵檔案後,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檔案材料。檔案材料不清楚或有疑問的,不得作為實績考核依據。凡服役期間立功受獎的,須逐一核查證章、證書、喜報、通知書和登記表等原始證件;凡被評為殘疾軍人的,各種資料、證件必須齊全,後補無效。
第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考試考核所需經費由市、區財政安排。
第十一條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二條古交市、清徐縣、陽曲縣、婁煩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太原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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