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自謀職業試行辦法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自謀職業試行辦法〉的通知》(黔府辦發[2002]81號)

【發布單位】貴州省
【發布文號】黔府辦發[2002] 0081號
【發布日期】2002-08-28
【生效日期】2002-08-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貴州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和自謀職業試行辦法
(黔府辦發[2002] 0081號)

2002年8月28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轉業士官和從城鎮入伍的退伍義務兵、服現役不滿10年的城鎮復員士官。
第三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是指按照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均衡負擔的原則,負有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不能完成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而以經濟補償的形式來履行安置義務。
第四條對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採取政府安排工作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積極鼓勵城鎮退役士兵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後自謀職業。完成安置任務確有困難的單位,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第五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適用於我省境內所有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
第六條對要求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應當自接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退役士兵安置計畫後1個月內,向同級人民政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審批表》,經安置機構核准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安置機構發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通知書》。
第七條經批准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自收到《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通知書》後1個月內,應當將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繳入安置機構指定的帳戶。由安置機構開具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貴州省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對逾期不交款的單位,應予以追繳,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中央駐黔單位和省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交納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繳入省人民政府安置機構指定的匯繳專戶。
第八條經批准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單位,每少接收安置1人,按上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倍交納有償轉移金。企業單位應交納的有償轉移金,可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應交納的有償轉移金自籌解決。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機構當年匯收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應及時繳入同級財政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按規定計息,利息併入本金使用。
第十條為確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工作的順利進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來源為:
(一)同級財政安排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
(二)依照有關規定向有安置任務的單位收取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
(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十一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的使用範圍:
(一)補助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二)開展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
(三)獎勵超計畫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
第十二條使用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機構提出使用計畫,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年終結餘的安置保障金,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管理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為其安排工作;易地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由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撥付。
第十五條城鎮退役士兵要求自謀職業的,由本人向入伍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安置機構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憑安置機構填發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和領款憑證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
第十六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按照上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倍(其中轉業士官按4―5倍)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行署每年可在前款規定的標準範圍內確定一次性經濟補助的具體數額。
第十七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有下列情況的,以一次性經濟補助金額為基數,按下列比例增發自謀職業補助金:
(一)城鎮復員一期士官增發20%,二期士官增發30%;
(二)在西藏服役的增發10%;
(三)服役期間被大軍區及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增發30%,榮立二等功的增發20%,榮立三等功的增發10%,有多項立功或者榮譽稱號的,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規定享受國家在工商、稅收、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審批表》、《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通知書》和《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由省人民政府安置機構統一印製。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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