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是河北省為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2003年5月26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河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2003-05-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和轉業士官。
第三條城鎮退役士兵為國防事業、軍隊建設做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和優待。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實行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縣(市、區)、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由當地政府發給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政府不再為其安排工作。
第四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穩定服務的方針。
第五條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是各級政府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都必須服從國家大局,按照有關規定,完成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第二章計畫制定與下達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是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計畫的編制、下達和落實工作。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駐全省各地的省直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計畫,由省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
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編制、統計、金融等有關部門負責向安置部門提供各單位的空缺編、人才需求、經濟狀況、人均收入等情況,協助安置部門共同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條駐我省境內的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必須按比例承擔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比例,按當年城鎮退役士兵總量的18%掌握。
企業單位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計畫,以當地上年末在崗企業職工人數、在崗企業人均工資收入水平和當地當年城鎮退役士兵總量為依據,按照職工比例均衡負擔和向人均收入較高的單位適當增加安置任務的原則制定。具體接收比例由下達任務的安置部門確定。
第八條新建、擴建企業招聘員工,機關、團體單位補充工勤、技術和老幹部服務人員,行使行政職能、財政補貼、機關直屬和民辦事業單位新增人員時,特別是所需的保全、司機、押運員等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要優先在城鎮退役士兵中選拔錄用。
第九條各行業主管部門特別是中央和國家機關駐冀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要積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積極支持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下屬單位因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編制、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解決。
第十條按比例擬定安置計畫後,各級政府安置部門商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編制等有關部門同意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下達。
第三章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第十一條安置任務有償轉移是以經濟補償形式履行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義務的一種方式。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計畫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單位,報經下達安置計畫的政府安置部門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
第十二條駐冀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駐全省各地的省直屬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由省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直接辦理。
第十三條中央和國家機關駐冀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省直單位,按計畫每少接收1名城鎮退役士兵,中、省直單位繳納有償轉移金7至10萬元。其他單位有償轉移金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政府、省軍區冀政〔1997〕6號檔案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十四條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必須於安置計畫下達後1個月內足額轉入當地政府安置部門指定的賬戶。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償轉移金的收支,統一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有效票據。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的享息併入本金統一使用。有償轉移資金年終結餘,轉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條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主要用於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和補充安置工作經費。具體包括:
(一)支付自謀職業不再由政府分配工作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償。
(二)對超額承擔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務的單位給予的經濟補貼。
(三)退役士兵就業前教育培訓、醫療、生活等經費的補助。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於其他相關經費的支出。
第四章安置就業
第十六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貫徹公開、公平、公正,體現重點、擇優安置和分級實施、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十七條服現役十年以上回原籍安置和符合異地安置條件的轉業士官,榮獲個人二等功(含)以上獎勵的退伍義務兵(含城鎮一、二期復員士官)為重點安置對象,由政府在計畫內擇優安置到效益較好的單位。
未列入重點安置對象的其他城鎮退役士兵,可由政府在剩餘計畫內分配或自謀職業。
凡沒有安置能力的地方,一律採取自謀職業的方式進行安置。
第十八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在全省範圍內統籌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經省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批准,可以在全省範圍內調整安置。對省統籌調整安置的退役士兵,有關市、縣應積極接收,及時辦理各項手續。
第十九條各接收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下達的安置計畫,按時完成安置任務,及時安排城鎮退役士兵上崗。
第五章自謀職業
第二十條享受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均有申請自謀職業的權利。縣以上政府安置部門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二十一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費的來源:
(一)各級財政撥付的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專項經費。
(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
(三)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籌措的安置保障資金。第二十二條自願申請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需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政府安置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審批表》;當地政府安置部門審核批准後,應與申請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簽訂《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填發《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退伍證、政府安置部門填發的領款憑證、《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第二十四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的發放標準:
(一)城鎮退伍義務兵按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兩倍以上,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費。符合城鎮安置條件的一、二期復員士官,在城鎮退伍義務兵自謀職業補助標準的基礎上適量增加。
(二)轉業士官(含經省級以上政府安置部門批准照顧易地安置的轉業士官)按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年人均工資的三倍以上,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費。
(三)對服役期間榮獲二等功(含)以上獎勵、被大軍區(含)以上授予榮譽稱號、獲得科技進步三等獎(含)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在一次性經濟補助標準基礎上適量給予獎勵。
(四)二、三等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給予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外,另按規定的撫恤標準發給傷殘撫恤金。
第二十五條被批准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河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和政府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退伍證辦理落戶手續。
第六章教育培訓
第二十六條城鎮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是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把城鎮退役士兵培訓工作納入當地教育規劃和人才開發整體規劃,並在政策和經費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七條有條件的地方要積極創辦退役士兵職業技術培訓中心。財政、編制、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積極配合安置部門的工作,在資金投入、機構設定、人員編制、教育培訓和稅收方面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第二十八條各級安置部門要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為城鎮退役士兵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就業競爭能力。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教育,一般為5至7天,主要進行政治理論、形勢政策、勞動和安置法規、擇業觀念等方面的學習教育。城鎮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和待分配期間教育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財政在預算內解決。
第二十九條城鎮退役士兵的培訓,貫徹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的原則,可委託用人單位採取培訓、考核、使用相結合的辦法,增強針對性、實效性,提高培訓質量。
自謀職業後城鎮退役士兵的培訓,貫徹個人自願,按需培訓,依託社會和有關部門協助的原則,按照專業資格證書或執業資格證書培訓的標準進行培訓。對培訓合格的城鎮退役士兵,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諮詢、就業信息等中介服務。
第七章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城鎮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納年限合併計算為累計繳費年限。在工資、住房、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為城鎮退役士兵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簽訂勞動契約。在契約期內非本人原因或嚴重過失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第三十三條城鎮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由當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此項經費由當地財政在預算內安排。
第三十四條由於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政府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之日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費直到上崗為止。第三十五條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各部門各單位在面向社會招工、招錄國家公務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錄用後的待遇按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工資福利標準確定,其軍齡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和保險投保年限。
(二)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三)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按照國稅發〔2001〕11號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1、社區居民服務業,包括以下8項內容:①家庭清潔衛生服務;②初級衛生保健服務;③嬰幼兒看護和教育服務;④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託服務;⑤養老服務;⑥病人看護和幼兒、學生接送服務(不包括計程車接送);⑦避孕節育諮詢;⑧優生優育優教諮詢。
2、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對其取得的營業收入,個人自其持自謀職業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個體工商戶或者自謀職業人數占企業總人數60%以上的企業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徵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3、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對其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其持自謀職業證明在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但第1年免稅期滿後由縣以上主管稅務機關就免稅主體及範圍按規定逐年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免徵1至2年。
4、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隨營業稅一同免徵,免稅手續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徵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五)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對其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免徵營業稅。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積極幫助其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
第三十六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戶口所在地的鎮(鄉)、街道接收管理。城鎮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條件的,要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八章管理監督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納入各級政府目標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作為考核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的重要內容和評選雙擁模範城(縣)以及年度先進文明單位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八條各級政府要加強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經費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條城鎮退役士兵到地方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到地方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安置地政府負責處理。涉及原部隊的,由原部隊協助安置地政府處理。
第四十一條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政府要予以表彰。
第四十二條對不積極提供用工需求、不支持配合安置工作的單位,有關部門不予以辦理社會招(聘)、調動等手續。
第四十三條對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拒不服從政府分配和無故不按時到用人單位報到的城鎮退役士兵,按規定取消分配工作資格,其檔案和組織關係轉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
第四十五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行政務公開,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從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規定,堅持原則,清正廉潔,嚴於律己,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全心全意為退役士兵服務。
第四十六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省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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