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於1998年10月8號發布並於當日實施,是適用於廣東省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10-08
- 生效日期:1998-10-08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粵府[1998]62號
【發布日期】1998-10-08
【生效日期】1998-10-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具體內容
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即將開始,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1998〕26號),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現就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今年士兵退出現役的對象是:服現役期滿不需要超期服役和精簡整編部隊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退役士兵返鄉途中,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接待運送工作,為他們提供安全優質服務。
退役士兵返鄉後,各級政府要熱烈歡迎,熱情接待。
(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含三資、股份制、集體和私營企業)、人民團體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廣東省退伍義務兵安置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認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保證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完成。
(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仍執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安置條件好的地區,可繼續推行“雙向選擇,供需見面”安置,也可試行有償轉移或一次性發給安置補助金自謀職業的辦法進行安置。
(三)要把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納入當地社會就業計畫和“雙擁”工作內容。
(四)退役士兵無論分配到何單位,從事何種工作,均不實行學徒期、試用期,如分配的工種專業不熟悉,接收單位應進行技術培訓。
(五)人事部門在下達增人計畫時,要優先考慮各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所需增人指標。
(六)因戰、因公致殘的傷殘退役士兵,應儘可能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並在工資、福利和其他方面給予享受所在單位同工齡、同工種職工的待遇,不得以企業改革、最佳化勞動組合為由拒絕接收安置。
(七)嚴格控制城鎮安置數量。從今年冬季徵兵開始,各地要按照省徵兵辦下達的非農戶口數量徵集,並嚴格使用省民政廳印發的非農戶口義務兵安置卡。
(八)經省軍安辦接收的轉業志願兵,各地要妥善安置。
(九)要從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出發,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發使用農村退伍軍人兩用人才,提高開發使用率和效果,發揮他們的特長,為農村兩個文明建設做貢獻。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影響軍隊和社會的穩定,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