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09〕5號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警備區 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 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各部門,駐渝獨立師以上部隊,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8〕2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接收安置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重慶警備區關於認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頒布號:渝府發〔2009〕5號
- 頒布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 二○○九年一月七日
接收對象
接收時間和方法
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按每人每月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10元的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從2009年2月起,凡安排就業的,以民政安置部門出具安置介紹信之日止;凡自謀職業的,以民政部門批准自謀職業之日止,原則上均不超過2009年12月。轉業士官從部隊停止發放工資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門出具安置介紹信之日止;自謀職業的,以民政部門批准自謀職業之日止,原則上均不超過次年的7月。凡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自謀職業的,在計發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基礎上,應另增發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其標準按渝府發〔2005〕74號檔案規定執行。
要切實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有針對性地採取初級職業技能培訓與中高級職業技能培訓相結合,短期培訓與職業技能和學歷教育相結合,定向培訓與非定向培訓相結合的多層次、多元化的培訓方式,增強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要進一步強化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規範培訓工作程式,提高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水平。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教育、勞動保障、財政、農業、移民、扶貧開發、民政、公安等部門以及有關學校、培訓機構要按照有關檔案精神,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各新聞單位要加大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退役士兵踴躍報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
(二)拓寬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原則,採取自謀職業和安排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創造性地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單位的安置計畫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勞動保障局、市民政局聯合下達。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計畫,由當地政府下達。凡本系統職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門負責接收安置,主管部門不在我市的,由單位直接接收。
由政府安排就業或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在開出安置介紹信或簽訂自謀職業協定後,就視為已經安置。凡系市政府統籌安置的,由市民政局開具安置介紹信。凡按系統下達的職工子女、配偶安置計畫,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開具安置介紹信。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企事業單位接到安置介紹信後,應按照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凡安排就業的,接收安置單位應在1個月內安排安置對象上崗,不能按時安排上崗的,由接收單位按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凡自謀職業的,應按時足額計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無論接收單位是什麼性質或組織形式,對安排就業的退役士兵,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完善用工手續。接收安置在企業的,且本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契約期內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內原則上不得安排下崗。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失業、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並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各地要根據具體實際,可以採取先報到落戶,後進行安置的辦法,儘可能縮短退役士兵落戶和辦理身份證的等待時間。
(三)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觀念,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公安、教育、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實施意見的通知》(渝辦發〔2004〕186號)精神,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確保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其補助標準義務兵不低於15000元;城鎮服現役9年以下(含9年)的復員士官,在15000元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軍齡,增發500元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轉業士官不低於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軍齡,增發1000元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滿10年以上的復員士官,不予補助。其中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自謀職業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另增發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五級至八級傷殘軍人自謀職業的,除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外,另按在鄉傷殘軍人撫恤標準發給傷殘撫恤金。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通過地方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確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能按時足額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嚴禁以安排就業的名義,將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經費轉移到已破產或停產、半停產企業。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或財政確有困難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將結合中央財政的補助資金,予以適當補助。凡“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中央駐渝單位和市直屬單位的職工子女、配偶自謀職業的,由接收單位按有關政策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金。
(四)各區縣(自治縣)2009年度的安置任務,必須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鎮退役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必須服從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單位的安置,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資格,並將其檔案轉到本人(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五)嚴把安置政策關,不得隨意擴大安置範圍。對入伍、退役手續不全或在檔案中弄虛作假謀取安置資格的;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無城鎮優待安置證的;農業戶口入伍,在服役期間或退伍時為本人或為父母購買了城鎮戶口農轉非的;服現役期間因在城鎮購買商品房農轉非的;城鎮戶口占用農村徵兵指標入伍的退役士兵等,一律不納入城鎮退役士兵安置範圍。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違紀違法,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取消其安置資格。
入伍前因征地、小城鎮建設占地及移民等就地農轉非的,納入安置範圍。在服役期間其父母因征地、小城鎮建設占地及移民等就地農轉非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批後納入安置範圍。對退役後需跨入或跨出本市易地安置的,按原有規定辦理。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