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15〕55號
各區縣(
自治縣)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各部門,駐渝部隊獨立師以上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15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39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1〕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接收對象
本市戶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區、市)入伍,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屬重慶戶籍的,或本人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或因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由本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安置部門審核並報市安置部門批准在重慶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為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對象:
(一)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年滿55周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時間和方法
退役義務兵和自主就業士官的檔案實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查接收,2015年9月1日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在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檔案交接,凡2015年11月底前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安置待遇;2015年12月1日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在2016年1月31日前完成檔案交接,凡2016年2月底前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滿10年的士官、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士官的檔案實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負責審查,原則上在2016年2月底前完成檔案交接;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開出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區縣(自治縣)安置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凡放棄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其檔案轉到本人(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三、安置原則及辦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屬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後,屬於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安置對象,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安置去向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有編制的情況下,儘量安置到區縣(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艱苦地區或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後優先安排工作。區縣(自治縣)應將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人數和安置計畫依法向社會公開,並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當年工作安排任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從民政局報到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從部隊停發工資的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高於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標準,逐月發給其生活補助費。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的,享受自主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二)選擇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時國家有關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入伍時國家安置政策執行,服現役不滿10年的城鎮士官(含農轉城士官),服現役滿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以及服現役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選擇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統進行包乾安置;父母或配偶均無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區縣(自治縣)統籌調劑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和選擇自謀職業領取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退出現役當年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單位)的發放標準發放。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自主就業對象為: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安置改革後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現役未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和烈士子女除外);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或者退役後放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四、安置政策規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相關政策規定。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中央駐渝單位、市級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含金融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編外人員或有償轉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其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應拿出不少於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開展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大學生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中央在渝企業和市屬國有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縣(自治縣)屬國有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契約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同等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
區縣(自治縣)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和計畫,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中央在渝單位、企業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的統籌安置計畫,由市退役士兵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用於調劑當年安排工作任務較重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任務。區縣(自治縣)安置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紹信;市級統籌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紹信。凡符合安排工作條件或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在開出安置介紹信或簽訂自謀職業協定後,就視為已經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凡無正當理由不服從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政策規定。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時,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每服役1年不低於8000元標準發放。服現役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2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退役2年以上的,可報名參加當地人力社保局組織的再就業培訓或享受教育資助政策參加職業教育。
政府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及其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並按規定享受小額貸款擔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辦微型企業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財政、稅收、融資擔保、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並在市場準入上放寬條件。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特別是大學生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鄉鎮補充幹部、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配備時應注重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返鄉務農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通過法定程式可以參與村居“兩委”班子的選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所領取的自主就業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業的優惠政策。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軍齡計算為工齡,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就業指導服務,搭建信息網路平台,採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業;鼓勵和倡導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五、工作要求
(一)紮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傳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新兵入伍、老兵退伍返鄉時機,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媒體,採取印發宣傳資料、傳送微信信息、進行入戶宣傳、召開座談會、舉辦培訓班、建立宣傳欄等多種形式,切實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創辦微型企業、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培訓等政策法規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典型事跡的宣傳力度,努力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圍。積極引導廣大退役士兵轉變擇業觀念,正確理解黨和政府的各項改革舉措,走上自主就業創業之路,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和建設五大功能區中再立新功。
(二)嚴密組織退役士兵的轉運工作。駐渝各部隊、鐵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要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加強管理,精心組織,密切協同,切實做好退役士兵轉運工作,確保退役士兵在規定時間內均衡離隊。鐵路、交通、民航、港口和軍事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保證退役士兵購票、託運行李、進出車站(港口、機場)和中轉換乘。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衛生防疫工作,尤其是各種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工作。公安、民政等部門要為退役士兵返鄉提供安全保障和優質服務。全市各級軍供站要切實做好飲食供應和接待轉運工作,確保退役士兵安全順利返鄉。
(三)認真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2015年退役士兵分兩批離隊報到。對9月離隊的退役義務兵要按時接收,原則上與12月離隊的退役士兵一併納入2016年安置計畫,有條件的區縣(自治縣)可以實行邊接收邊安置,特別是對自主就業的義務兵,應儘可能及時提供教育培訓、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更好更快實現就業創業;對12月離隊的退役士兵,要及時謀劃部署,及早預留資金,及早協調崗位,儘可能縮短接收安置周期,確保接收安置與士兵兩次退役工作有序銜接。全市各級各部門要堅決貫徹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規政策,進一步細化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公務員和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優先錄用(聘用)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以及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按比例預留崗位,擇優招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措施辦法,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研究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辦法,保障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得到優先安置。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為。各區縣(自治縣)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須在2016年12月15日以前完成。
(四)積極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市級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在認真落實國家扶持退役士兵就業創業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從降低行業準入門檻、辦理小額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面儘可能提供便利,確保各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籌措到位所需資金,按時足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市級對區縣(自治縣)給予適當補助。要積極搭建就業創業服務平台,推進退役士兵服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與公共就業信息共享、協調機制,為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提供政策諮詢、職業介紹、創業孵化等多元化、全方位、多層次的公共服務。
(五)全力抓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培訓。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把退役士兵作為一支重要的人力資源隊伍來建設,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個人自願、自選專業、免費參加”的原則,通過政府組織、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需求。要認真選擇承訓學校,全面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定崗培訓,逐步規範市級行政區域內易地教育培訓,鼓勵引導高等職業學校和專升本培訓院校單列計畫招收退役士兵。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目標考核以及機構年檢制度,加強承訓學校管理,規範培訓工作程式,創新教育培訓內容,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積極建立教育培訓、人才培養和就業創業的良性互動機制,密切教育培訓與就業創業的關聯度,不斷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努力把退役士兵培養成為市場認可、用工單位歡迎的人力資源隊伍。
(六)切實加強對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建設,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事關社會穩定。各區縣(自治縣)和市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績考核內容,作為“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的重要指標,對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教育培訓以及傷病殘士兵相關待遇不落實的實行“一票否決”。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建設,充實力量,發揮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作用。凡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市退役士兵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並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重慶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全市各級各部門要與安置部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2015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圓滿完成。
重慶市人民政府
重慶警備區
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