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14〕6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各部門,駐渝部隊獨立師以上單位,有關企事業單位: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14年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14〕23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1〕10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做好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對象
本市戶籍入伍的下列退役士兵;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入伍,其
父母或
配偶或配偶父母屬重慶戶籍的,或本人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住房的,或因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由本人申請,經區縣(自治縣)安置部門審核並報市安置部門批准在重慶市易地安置的下列退役士兵,為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對象:
(一)
義務兵: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由於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服現役未滿2年因政治、身體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
(二)
士官:服現役滿8年、16年未被選取為高一級士官的,服現役滿5年、12年因編制限制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年滿55周歲或者服現役滿30年以上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超過本崗位規定最高服現役年限的;因國家和軍隊建設需要退出現役的;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因現實表現、工作能力、身體狀況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現役的。
二、接收時間和方法
退役義務兵和自主就業士官的檔案實行分散交接,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審查接收,原則上在2015年1月31日前結束。凡2015年2月底前不報到者,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官和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服役滿10年的士官、服現役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直招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至8級殘疾等級士官的檔案實行集中交接,由市民政局負責審查,原則上在2015年2月底前結束。上述退役士兵在接到由市民政局開出的《接收安置通知書》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區縣(自治縣)安置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報到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凡放棄安置待遇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將其檔案轉到本人(配偶)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三、安置原則及辦法
(一)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屬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現役後,屬於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的安置對象,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安置去向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有編制的情況下,儘量安置到區縣(自治縣)機關事業單位。在艱苦地區或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後優先安排工作。區縣(自治縣)應將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人數和安置計畫依法向社會公布,並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當年工作安排任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從到民政局報到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其中,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從部隊停發工資的當月起至政府安排工作的當月止),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高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標準,逐月發給其生活補助費。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的,享受自主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二)選擇按安置改革前入伍時國家有關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入伍時國家安置政策執行,服現役不滿10年的城鎮士官(含農轉城士官),服現役滿10年、11年的士官,因公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官以及服現役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中,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退役士兵本人選擇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統進行包乾安置;父母或配偶均無工作單位的退役士兵,由市和各區縣(自治縣)統籌調劑安置。
上述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和選擇自謀職業領取的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退出現役當年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單位)的發放標準發放。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業的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安置原則及辦法。
自主就業對象為:(1)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選擇按安置改革後安置政策執行的退役士官和服現役未滿上士軍銜服役年限的直招士官(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和烈士子女除外);(2)符合安置改革後安排工作條件,但退役時選擇自主就業或者退役後放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一律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四、安置政策規定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相關政策規定。
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中央駐渝單位、市級機關及直屬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要帶頭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務。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檔案,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編外人員或有償轉移等形式安置退役士兵。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招錄(招聘)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其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於接收由政府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退役士兵。國有企業在新招用職工時,應拿出不少於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開展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大學生退役士兵。確有困難的,中央在渝企業和市屬國有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區縣(自治縣)屬國有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凡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接續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關係。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服現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契約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解除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
區縣(自治縣)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和計畫,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中央在渝單位、企業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的安置計畫,由市退役士兵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用於調劑當年安排工作任務較重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任務。區縣(自治縣)安置的,由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紹信;市級統籌安置的,由市民政局出具安置介紹信。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凡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
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二)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相關政策規定。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時,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分別按城鎮、農村退役士兵每服役1年不低於8000元、5000元標準發放。服現役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金,自謀職業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2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退役2年以上的,可報名參加當地人力社保局組織的再就業培訓或享受教育資助政策參加職業教育。
政府投資或扶持開發的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崗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管理、維護崗位,及政府部門開發的公共事務協管崗位等公益性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對符合規定條件接收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企業,3年內按企業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並符合規定條件的,3年內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為每戶每年9600元,並按規定享受小額貸款擔保等扶持政策;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辦微型企業的,可按相關規定享受財政、稅收、融資擔保、行政規費減免等扶持政策,並在市場準入上放寬條件。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特別是大學生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和參加應聘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錄用,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鄉鎮補充幹部、基層專職武裝幹部配備時應優先從退役大學生士兵中招錄。返鄉務農的退役大學生士兵通過法定程式可以參與村居“兩委”班子的選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的,所領取的自主就業或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予退回,但不再享受自主就業的優惠政策。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軍齡計算為工齡,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就業指導服務,採取組織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就業。鼓勵和倡導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五、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傳工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多種形式,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扶持創辦微型企業、免費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等政策法規和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自主創業典型事跡的宣傳力度,營造退役士兵自覺參與、社會關心支持的良好氛圍。
(二)周密組織退役士兵轉運工作。各駐渝部隊和鐵路、交通、民航、港口、公安、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要精心組織,密切協同,切實做好退役士兵轉運工作,確保退役士兵在規定時間內均衡離隊順利返鄉。
(三)全面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要結合城鎮化進程和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挖掘社區服務、社會工作、農技推廣等基層公共管理和服務領域的就業潛力,為符合接收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要研究制定公開公平公正的退役士兵安置措施辦法,量化服役貢獻,實行“陽光”安置,關心優待服役時間長、貢獻大的退役士兵。堅決糾正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為。各區縣(自治縣)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必須在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
(四)大力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就業。要在認真落實國家扶持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在降低行業準入門檻、辦理小額貸款、稅費減免等方面給予支持。要通過各級財政預算資金安排,按時足額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對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重或財政確有困難的區縣(自治縣),市財政將結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予以適當補助。要積極搭建就業服務平台,充分利用各類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信息網路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採取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形式,促進退役士兵與用人單位有效對接、雙向選擇,為退役士兵充分就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服務。
(五)紮實做好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培訓。各區縣(自治縣)要將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培訓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證教育培訓之需。要認真選擇承訓學校,鼓勵有條件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機構、企業承擔教育培訓任務,加強教育培訓宣傳動員,精心組織開展教育培訓,不斷提升教育培訓質量。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目標考核以及機構年檢制度,加強承訓學校管理,規範培訓工作程式,創新教育培訓內容,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要積極建立教育培訓、人才培養和就業創業的良性互動機制,密切教育培訓與就業創業的關聯度,不斷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能力,使之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實現穩定就業。
(六)切實加強對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任期目標和考核內容,納入“雙擁模範城(縣)”創建考評指標體系。要進一步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機構建設,充實力量,發揮牽頭組織和統籌協調作用。凡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市退役士兵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並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重慶市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全市各級各部門要與安置部門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201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務圓滿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