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由重慶市人民政府在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布文號:渝府發〔2011〕106號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通知,內容,

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渝府發〔2011〕106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會議精神,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08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重慶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內容

一、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令第608號檔案的頒布實施,是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實現科學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建設強大國防、促進軍隊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堅持以人為本、更好地維護退役士兵權益的現實需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體現優待、保障權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積極穩妥、兼顧平衡”。通過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鄉一體、具有中國特色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體系,促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站在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義,自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確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二、全面建立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全市應建立以扶持自主就業為主、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並通過進一步完善創業就業、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社會保險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市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重慶市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原則上由入伍時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接收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戶籍所在地,或本人購房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戶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區、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屬重慶戶籍的,或本人在重慶市轄區內購買住房的,或因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的,經本人申請、市民政局批准,可在重慶市安置,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負責接收。
3.其他情況的退役士兵。因戰致殘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屬烈士子女的、父母雙亡的,可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復學的,由學校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原則上由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凡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接收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4.入戶手續的辦理。退役士兵憑接收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開具的入戶介紹信,到當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農村籍入伍的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本人自願,可辦理當地的農業戶籍。
5.退役後的報到時限。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准退出現役之日30天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接收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報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接收地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報到。凡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1.自主就業的對象。2011年11月1日以後入伍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現役後,一律由接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2.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的發放標準。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時,除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發給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城市義務兵不低於15000元、農村義務兵不低於6000元的標準發放。士官在城鄉義務兵發放標準的基礎上,從服現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1年增發4500元,服現役年限不足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以上所需經費由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市級財政按主城20%、中心城市50%、其他區縣(自治縣)70%予以轉移支付補助。
凡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專用卡、接收地民政局開具的入戶介紹信或退役後重新落戶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到接收地的發卡銀行網點辦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
3.扶持自主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現役2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教育培訓期間發給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補助費,具體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其中,退出現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依據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精神和資助程式,按退役士兵繳納學費的數額給予全額資助(最高不超過每人每年6000元),資助期限為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一個學制期。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或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出現役2年內允許入學或復學,並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或復學期間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和我市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後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用。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職工的,退出現役後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軍齡計算為工齡,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籍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按照國家和我市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和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創辦微型企業的,可享受財政扶持、稅收扶持、融資擔保扶持、行政規費減免等一系列優惠政策;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具體辦法按《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發展微型企業的若干意見》(渝府發〔2010〕6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鼓勵和倡導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及我市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三)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辦法。
1.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對象。服現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義務兵或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或士官、屬烈士子女的義務兵或士官退出現役後,由接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艱苦地區或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後優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選擇自主就業的,享受自主就業的相關待遇。
2.安置辦法。凡符合上述安排工作條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區縣(自治縣)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和計畫,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下達,並於每年5月15日前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在渝企業和市屬國有企業的統籌安置計畫,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用於調劑當年安排工作任務較重的區縣(自治縣)的安置計畫。每年5月份,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將全市當年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總人數和安置計畫依法向社會公布。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當年工作安排任務。
3.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的發放。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間(從到民政局報到的當月起至安排工作的當月止),由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按照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標準,逐月發給其生活補助費。所需經費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承擔。
4.相關政策及規定。凡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契約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退役士兵的退休與供養。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所在區縣(自治縣)軍休中心服務管理,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2.殘疾士兵的供養。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或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五)退役士兵保險關係的接續。
1.保險關係的接續。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民政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係接續手續。退役士兵到國有企業就業或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執行。
2.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轉入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3.失業保險。退役士兵就業應當按規定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並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三、認真把握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前後的政策銜接
根據國務院令第608號檔案的有關規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後退出現役的退役士兵執行改革後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據本人自願,選擇按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定執行。
選擇按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規定執行的退役士兵,仍採取“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其中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補助費和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金,按照退出現役當年我市的有關政策規定和當地(單位)的發放標準發放。
四、不折不扣地落實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項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涉及範圍廣,政策創新多,調整力度大,全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堅決按照中央關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決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項改革政策落實到位、兌現到人,凡是政策規定已經明確的,要堅決執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對下達的安置任務應按期完成。凡拒絕或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人事關係的,視情況由市或所在區縣(自治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按幹部任免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並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參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審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鑑定或證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所在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取消其相關安置待遇。
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一次評比,對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五、切實加強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
全市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來抓,主要負責人要切實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遇到重大問題和敏感熱點問題要親自處理;分管負責人要靠前指揮,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民政部門作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肩負著組織、協調、指導的重要職能,要發揮好牽頭作用;編制部門要落實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關編制,及時辦理用編手續;人力社保部門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險關係的接續和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錄用等相關工作;國資、經濟信息部門要督促協調國有企業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入戶手續;農業部門要督促協調、幫助自主就業的農村籍退役士兵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同等權利;財政部門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經費的及時足額到位,加強安置經費的監管;教育、稅務、工商部門要認真落實退役士兵教育資助、自主就業等各項優惠政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的宣傳工作,採取形式多樣的宣傳方式,讓安置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推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順利實施。
重慶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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