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結合全省實際,現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
  • 發文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號:吉政發〔2012〕40號
  • 用途:退役士兵
發文號,發文內容,

發文號

吉政發〔2012〕40號

發文內容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結合全省實際,現就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放經濟補助
2011年11月1日以後退出現役的符合自主就業條件的退役士兵,由市、縣(市)政府發給經濟補助。義務兵按照每年4500元計發,士官在義務兵發放標準的基礎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計發,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發。經濟補助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各地要將退役士兵經濟補助列入年度預算。根據財力情況,省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市、縣給予傾斜。省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實際工作情況,適時調整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經濟補助標準。
二 實行城鄉統一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
從2012年冬季入伍新兵開始,取消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差別,實行城鄉一體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制度。每年按照不低於入伍上年度當地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0%的標準發放。義務兵服役期間立功受獎者增發優待金,具體標準為: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者榮立一等功的按照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標準的15%增發,榮立二等功的按10%增發,榮立三等功的按5%增發,獲得多個立功獎項的,按其中最高級別獎項增發優待金。各地要將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列入年度預算。根據財力情況,省財政對各地給予適當補助,對財政困難市、縣給予傾斜。
三 確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崗位
對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為5-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退役後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門依據《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向本地區所有適合退役士兵就業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下達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吉林省境內的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都必須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門下達的安置任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各地每年要拿出一定數量的空餘事業編制用於安置符合招錄或聘用條件的退役士兵。原由省安置辦負責下達的部分中省直企業的退役士兵安置計畫,仍按原規定執行。省政府將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過渡期階段性任務的變化,對由省負責統籌的中省直企業的範圍和安置任務適時調整。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儘快安排退役士兵上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未按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上崗為止。
四 積極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進一步落實省政府、省軍區《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意見》(吉政發[2011]19號),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做好退役士兵培訓後的就業服務,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倡導實行訂單式培訓就業模式,促進退役士兵參加培訓後實現有效就業。
五 認真做好安置政策改革的銜接工作
2011年11月1日後入伍的士兵退役後實行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之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役後可以選擇改革前的安置政策,如選擇改革後的安置政策,在部隊領取退役金的,可領取地方發放的經濟補助,優待金仍執行原標準。選擇改革前安置政策的城鎮退役士兵,仍按照“政府安排就業與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和“按系統分配、包乾安置、統籌調劑”的辦法進行安置。
各級政府要把妥善解決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作為安置改革過渡期的一項特殊任務,加大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的力度,對歷年遺留問題進行分類梳理,區分責任,通過推動自謀職業、挖掘安置潛力、督促落實崗位等措施加以解決,保障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穩過渡。
六 大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組織實施
各地要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把推進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作為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精心籌劃,專題研究,嚴密組織,抓好落實,確保改革政策落到實處。各級安置主管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各有關部門、各行業系統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進一步挖掘社會資源和安置潛力,努力構築退役士兵安置保障網路;編制部門要及時提供空編單位名單、辦理用編手續;財政部門要將退役士兵安置所需各項經費列入預算安排,保證及時撥付到位,並加強對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教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配合做好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技能培訓、職業資格鑑定和就業工作。
各地要不斷加大安置改革政策的執行力度,把改革工作成效與各級的考核考評結合起來,納入雙擁模範城縣評選活動。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確保改革的各項政策能夠得到有效落實,確保全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健康平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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