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種介紹
1954年9月9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徵集補充兵員的命令。命令決定:為了補充人民解放軍退伍兵員的缺額及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規定在兵役法未公布前,從1954年11月1日到1955年2月28日,在年滿18周歲到22周歲的男性公民中,徵集補充兵員45萬人,服現役的期限從1955年3月1日算起。應徵公民入伍前需由國家衛生機關進行體格檢查,凡適合規定應徵年齡的公民,如果是家庭中唯一勞動力或獨子,經地方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可予緩徵,不得徵集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入伍。同時人民解放軍也有一部分
現役軍人,復員回鄉就業,轉入預備役或退役。1954年9月20日,公布了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第一○三條規定:“保衛祖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為了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1954年11月1日,《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加強中國國防力量》的社論,要求各級黨委必須開展廣泛而深入的宣傳教育,使中國人民普遍了解義務兵役制的具體作法和好處,號召新時代的青年們,勇敢地走上保衛祖國的神聖崗位上去。1954年12月,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也下發了《關於逐步推行義務兵役制和老戰士分期復員的宣傳要點》。
1978年3月7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並批准國務院提出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實行義務兵役制,對於加強我軍建設,加強民兵建設,為中國軍隊積蓄後備力量,均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決定,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
兵役制度。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1998年12月29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施行)。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既體現了兵役制度的特色,又適應了軍隊建設發展的需要。
實行義務兵役制,是中國
軍事制度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關係著國家安全和全國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在於士兵服役時間短,定期徵兵和退伍,使兵員經常輪換,有利於常備軍兵員更新,既可保持軍隊的兵員年輕力壯,又可儲備兵員;同時,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現役,公民的兵役義務負擔公平合理。其不足是服役時間短,很難全面熟悉地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與裝備,只能在預備役組織中進行復訓,方能達到現代條件下合格後備兵員的要求。因此,中國從1978年以後,採取了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對於加強中國軍隊的現代化建設,提高部隊戰鬥力,積蓄後備兵員具有重要意義。
兵種待遇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享受供給制生活待遇,並按軍銜和服現役年限發給津貼,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保險待遇,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義務兵服役期間沒有探親假。如因家中遇有特殊情況需請事假探親的(通常為直系親屬病危或死亡的),但要經團以上單位領導批准才行。
義務兵第一年軍銜為列兵,第二年軍銜為上等兵
服役期限
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陸軍、
公安軍為3年,空軍、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5年經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改為陸軍4年,空軍5年,海軍6年。
196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
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退役安置
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退伍安置(復員)。
家居農村的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後,由鄉、
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們的生產和生活,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家居城鎮的義務兵退出現役後,由縣、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內統籌安排。
城鎮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條 為了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伍義務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下列人員: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的;
(2)經
駐軍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必須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安置工作的情況設定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或者指定工作人員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設在民政部門,人民武裝、計畫、勞動人事等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條 接收退伍義務兵時間,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規定執行。因氣候或地理原因;經國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遲退伍的,可相應提前或推遲接收。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組織接待。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天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市轄區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然後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報到,憑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介紹信辦理落戶手續。
第八條 退伍義務兵原是農業戶口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按下列規定安置:?
(一)對確無住房或者嚴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體幫助又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建築材料和經費幫助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應當安排工作;
(三)對有一定專長的,應當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
(四)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對在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義務兵和女性退伍義務兵,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第九條 原是
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
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時,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三)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特長和志願;
(四)在部隊被培養成為有一定專業和特長的,安排工作時,應當儘量做到專業對口;
(五)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
城市戶口的,由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區有條件的,可以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規定增發殘廢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第十一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正式職工,退伍後原則上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於因殘、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原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對具有同樣情況的一般工作人員的安排原則予以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原工作單位已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機關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第十二條 義務兵入伍前原是學校(含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未畢業的學生,退伍後要求繼續學習而本人又符合學習條件的,在年齡上可適當放寬,原學校應在他們退伍後的下一學期準予復學。如果原學校已經撤銷、合併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在原學校復學確有困難,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學校申請縣、市以上教育部門另行安排他們到相應的學校學習。
第十三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 對在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的,經父母所在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證明,應當允許。但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五條 義務兵從兵役機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隊批准退出現役止,為服現役的軍齡,滿十個月的,按周年計算。退伍後新分配參加工作的,其軍齡和待分配的時間應計算為連續工齡。入伍前原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其入伍前的工齡和軍齡連同待分配的時間一併計算為連續工齡,享受與所在單位職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條 退伍義務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後,逾期半年無正當理由,並經多次教育仍不報到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再負責安排工作,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國務院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體檢要求
身高、體重標準
(一)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員:坦克乘員162—178cm,潛水員168—185cm,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軍航空兵第34師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165—172cm,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駐香港澳門部隊條件兵170cm以上,北京衛戍區儀仗隊隊員180cm以上。中央警衛團、公安警衛部隊條件兵170cm以上,個別體格條件優秀的應徵青年,身高可放寬到165cm。
(二)體重:男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3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
女性:不超過標準體重的20%,不低於標準體重的15%。
標準體重=(身高-110)kg
視力標準
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經準分子手術後半年以上,雙眼視力均達到4.8以上,無併發症,眼底檢查正常,合格。
坦克乘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潛水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中央警衛團條件兵、公安警衛部隊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北京衛戍區儀仗隊隊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屈光不正,準分子雷射手術後半年以上,無併發症,視力達到相應標準,合格。
潛水員、潛艇人員、空降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準分子雷射手術或其他手術治療,不合格。
輔助檢查
徵兵體檢心電圖
正常心電圖和大致心電圖合格。
一、正常心電圖
竇性心律,心律60-100次/分,心電圖各波段形態及時程正常範圍。
二、大致正常心電圖
1、竇性心律,心律50-60次/分,或100-110次/分,結合臨床。
2、竇性心律不齊,多可經吸屏氣後改善或消失。
3、P波電軸左偏(P波在I、аVL直立且電壓較高,Ⅱ低平或正負雙相,Ⅲ、аVF正負雙相或淺倒,аVR負正雙相或淺倒)。
4、竇性心律,P-R間期0.10s-0.12s,排除既往陣法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
5、單純的QRS電軸偏移在-30至+120度。
6、單純逆鐘向或順鐘向轉位。
7、QRS波群終末較寬鈍,但QRS時間小於0.10s,有明顯預激波,但無室上速發作史。
8、左心室高電壓(無高血壓,心臟聽診無病理性雜音,胸片無心臟增大)。
9、心律較慢時以R波為主導聯J點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於0.1mV。
10、以R波為主導聯ST段呈缺血型壓小於等於0、05 mV(аVL、Ⅲ可壓低0.1mV)或呈近似水平型壓低小於0、08mV,或呈上斜型壓低小於0.1 mV。
11、T波在Ⅱ直立,電壓大於1/10R波;аVF低平,Ⅲ倒置。
12、TV1、V2大於TV5、V6(TV5、V6大於1/10R波)。
出現上述第5、6、8條的心電圖表現,可讓受檢者作原地蹲起20次,複查心電圖如無明顯異常病理改變,視為大致正常心電圖。
徵兵體檢腹部超聲
一、合格標準
1、肝、膽、胰、脾、腎未見明顯異常;
2、輕、中度脂肪肝(肝功能正常);
3、膽囊壁微小息肉和膽固醇結晶;
4、肝腎囊腫和血管瘤單臟器數量不超過3個,單個直徑不超過1厘米;單方肝腎囊腫和血管瘤直徑不超過3厘米;
5、肝內鈣化灶不超過3個,每個鈣化灶直徑不超過1厘米,單發腎鈣化灶直徑不超過1厘米;
6、腎錯構瘤數量不超過2個,單個直徑不超過1厘米;
7、腎盂寬不超過1厘米,輸尿管不增寬;
8、婦科B超:子宮、卵巢大小形態未見明顯異常。盆腔積液深度不超過1厘米,單發附屬檔案區、卵巢囊腫小於3厘米。
4至7條潛水、空降兵不合格。
二、下列情況不合格
1、惡性徵象;
2、中度脂肪肝肝功能不正常,重度脂肪肝;
3、病理性脾腫大,胰腺病變;
4、肝、腎瀰漫性實質損害;
5、各類陽性結石,腎盂積水;
6、膽囊壁息肉直徑超過5毫米;
7、婦科子宮肌瘤或附屬檔案區不明性質包塊。
其它問題
(一)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CM,著短裝身體其它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CM,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因顱腦、胸、腹部等手術造成的瘢痕除外)不影響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二)白癜風著短裝身體裸露部位每處直徑不超過1cm;非裸露部位每處直徑不超過2cm,數量不超過兩處的,合格。不明顯影響軍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不合格;男青年扎耳眼無明顯疤痕、無可視性穿孔,不影響軍容的,合格;女青年文唇、文眉、文眼線、扎耳眼不影響軍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試驗陽性,根據需要做血聯酶免疫定量檢測,檢查結果陽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術(含微創手術)或準分子雷射手術史的,需提供相關醫療證明或送檢單位出具健康證明。
(六)黴菌性或滴蟲性陰道炎,不合格。
(七)肘關節過伸或肘外翻不超過15度,無功能障礙,合格。
(八)補入高原地區的兵員,心、肺及鼓膜應從嚴掌握。
(九)海軍陸戰隊員,視力、鼓膜、鼻腔按潛水員標準執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腫大的慢性扁桃體炎,合格。
(十一)包莖不影響功能的,合格。
兵役制度
(一)服役制度。中國的兵役分為
現役和
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
武裝警察部隊中服役的公民,都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二)銜級制度。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
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銜制度。
(三)
兵役工作領導管理體制。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一,全國的兵役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負責。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衛戍區、
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四)平時徵集制度。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徵集程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制度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以下幾下發展階段: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4年,一直實行的是
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對《兵役法》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補助案例
2014年夏秋徵兵工作動員大會召開,北京市徵兵辦透露,今年本市入伍的義務兵服役期間獲得的總經濟補助將比去年增加近兩萬元。
北京市徵兵辦參謀田俊傑介紹,服役期間,本科生總經濟補助不低於15.9萬餘元,專科生不低於15.3萬餘元。其中,凡本市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屬每年享受不低於2.5萬元的優待金,比2013年提高3000元。國家對每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的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每學年補償學費或代償國家助學貸款本息的金額,本科最高不超過6000元,碩士研究生最高不超過8000元,博士研究生最高不超過10000元。此外,具有高等教育學歷的士兵退役後,三年內參加碩士研究生考試,初試總分加10分。
2018年4月19日,從北京市徵兵辦獲悉,北京今年進一步提高大學生士兵經濟補助標準(含部隊發放),比去年提高5.2萬餘元。兩年義務兵期間,本科學生補助不低於26.6萬元,專科學生不低於25.8萬元,且每年定期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