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士官制度是根據我軍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建立和不斷完善的。1978年3月7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規定可以根據部隊需要,本人自願將一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以保留技術骨幹。這就是我軍士官制度的雛形。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從此,“志願兵”這一士官雛形被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1985年我軍裁軍百萬,中央軍委決定實行士官制度,軍隊的76種幹部職務改由志願兵擔任。
1988年通過的《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現役士兵按兵役性質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志願兵役制士兵(士官)軍銜為軍士長、專業軍士(兩個類別)。軍士長是經過軍事院校培訓、被任命擔任基層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士兵。專業軍士是服現役滿五年以上、自願繼續服現役,經批准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士兵。二者是獨立平級關係,1993年對《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進行第一次修改,將士官的兩個獨立平行的軍銜(軍士長、專業軍士)各分四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新兵役法,對兵役制度作了重大調整,將義務兵服役期縮短為兩年,並取消了超期服役,規定士官實行分六期服役制度,為士官制度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14號令,《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服役條例》第二次修訂發布,對士官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士官的使用範圍、數量比例、激勵機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辦法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調整。此後,我軍志願兵役制士兵稱士官,“志願兵”只在涉及兵役性質時使用。根據此條例的規定,全軍和武警部隊士兵新式軍銜(警銜)標誌於1999年12月1日起正式啟用,至12月底,1988年設定的士兵軍銜等級和義務兵軍銜中的軍士、士官軍銜中的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士官待遇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並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享受津貼和補貼。
中外區別
我國的士官一般是士兵服役兩年後,根據部隊需要、本人自願、組織考核後與軍方簽訂契約成為的,必要時也從軍外直接招募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進部隊直接與軍方簽訂契約成為的。但西方國家的士官,實際上是
僱傭兵,和我國的區別就在於我國僅限中國公民,而西方國家是不限制國籍的。
士官分類
士官按工作性質分指揮類和技術類。
指揮類頂多簽到上士。技術類只有專業技能過硬的才有機會簽軍士長。一般來說能夠成為軍士長已經是非常不容易了,這些人都是部隊基層不可缺少的技術尖子,全軍一級軍士長更是比將軍都要少。
士官服役期
士官的選拔
士官一般從服現役期滿的士兵中選拔,也有從軍外直接招募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成為士官。
2003年,我軍首次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這是我軍
士官制度的又一重大改革。此前,我軍士官均從服役期滿或超期服役的義務兵中選改。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旨在提高士官隊伍的整體素質,增強部隊戰鬥力,以適應中國特色的軍事變革。這項工作是依據士官編制的專業、分期和需求情況,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一部分部隊需要的專業技術複雜、培訓周期較長且數量不足的
專業技術崗位人員,特別是部隊配備的新技術武器裝備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招收的專業和數量,納入全軍士官年度選取計畫。
凡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的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政治合格,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28周歲(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
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均可報名應招。
基本條件是身高162cm以上,體重不超過標準體重的120%[標準體重=(身高—110)kg],其他同徵集義務兵的身體條件。
應招入伍後,經過集訓,統一分配到技術崗位工作,下達士官任職命令,享受
現役軍人待遇。這些士官服滿第一次任命的士官服役年限後,必須服滿高一期的士官服役年限。特殊情況的,經軍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退役。退役士官作轉業安置,符合規定退休條件的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復員並經組織批准的可作復員安置。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
如果崗位需要,且專業突出,應該說可以一直乾到退休。通常情況下,至少要服滿上一期士官的服役年限,比如應招時被任命為第一期士官,則要服滿第二期才能退出現役。
報名方法
士官招收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應屆畢業生持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學校所在地兵役機關報名;往屆畢業生持畢業證書,到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徵兵辦報名,並領取和填寫《申請表》。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拿不到畢業證書,可到所在高等院校學籍管理部門開具學歷證明。
辦理入伍手續前,應招士官本人要和縣級人民政府徵兵辦簽訂《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協定書》,表示本人同意入伍並任職為現役士官,願意履行相應義務,並享受有關權利和待遇。
待遇
一、應招為士官入伍後,與從義務兵中選取的士官享受同等待遇,服現役期間享受基本工資、津貼補助、撫恤費、生活補助等待遇,以及探親、保險、住房、醫療等其他待遇。
二、士官不能享受義務兵優待金待遇。
三、高級士官(五級、六級士官)經組織批准後,家屬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其住房、家屬安置、子女入托入學等待遇,五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營職軍官相同,六級士官與家屬隨軍的團職軍官相同。
四、根據現行政策,士官服現役後可以報考軍校,但年齡必須在22周歲以下(少數民族可放寬一歲,截止時間為當年1月1日),且服現役時間在兩年以上三年以下。
五、士官可以享受假期的種類有兩種,分別為探親假(探望父母或配偶)和休假,其中休假只限高級士官享受。探親期間,按照服役年限和婚姻狀況確定,時間為20至40天(不含路途時間),一級士官服役期內享受兩次探親假,二級士官以上的每年享受一次。
六、到部隊後,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崗位的前提下,可以參加地方的專業技能考試。
管理規定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參發〔2011〕5 號)2011 年 5 月 31 日發布,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士官隊伍建設,鞏固和提高部隊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士官是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或者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並被授予相應軍銜的志願兵役制士兵。
士官是軍事人才的組成部分,是部隊作戰訓練、教育管理和武器裝備操作使用、維護修理的重要骨幹。
第三條 士官按照工作性質和崗位職責分為指揮管理士官、專業技術士官、指揮技術士官和普通崗位士官。
擔任副班長以上行政職務的,稱為指揮管理士官;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稱為專業技術士官;擔任副班長以上行政職務並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稱為指揮技術士官;其餘的稱為普通崗位士官。
第四條 士官管理應當貫徹依法治軍、從嚴治軍方針,堅持以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為依據,以戰鬥力為標準,以提高能力素質為核心,努力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技能精湛、作風頑強、紀律嚴明、骨幹作用突出的士官隊伍。
第五條 總參謀部主管全軍士官管理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機關、裝備機關按照職能分工負責下列工作:
(一)司令機關負責士官的編配、選拔、培訓、調配、軍銜授予與晉升、警告至撤職處分、行政管理、統計和退出現役等工作。
(二)政治機關負責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獎勵、婚姻、家屬隨軍和子女入托入學、撫恤優待以及勞動教養、開除軍籍等工作。
(三)後勤機關負責士官的工資、津貼、補貼、一伙食、被裝、住房、生活福利、衛生醫療、勞動保護和評殘、保險以及家屬醫療等工作。
(四)裝備機關負責士官培訓的武器裝備保障工作。
(五)士官的專業技術訓練、考核和等級評定,由司令機關、政治機關、後勤機關、裝備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分別負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首長和機關對本規定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加強領導,統籌規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狠抓落實。
第二章 配備使用
第七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執行編制員額的規定。未編制士官的單位和崗位,不得配備使用士官;編制士官的單位,不得超編制員額配備使用士官。
第八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執行士官服役等級和服役年限規定,堅持逐級遴選,梯次配備。同專業崗位高中級士官缺編的,可以配備使用本級以下各級士官。
女士官最高服役年限按照所從事專業崗位編制等級執行。
第九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嚴格遵循專業對口、定崗定位的原則。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和經過各級各類訓練機構培訓的士官,應當配備到對口專業崗位。士官的任職命令必須按照編制崗位下達,所從事的工作崗位必須與任職命令相一致。
第十條 配備使用士官應當優先保障應急機動作戰部隊,優先保障高技術部隊,優先保障基層連隊。
第十一條 機關及其勤務保障單位不得隨意借用士官,確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批准,由主管部門承辦,借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30日。
嚴禁將士官借用到非軍事部門工作。
第十二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擬代理幹部職務2個月以上的,應當填寫《士官代理幹部職務報告表》,經團級以上單位主官批准後,由政治機關下達代職通知。《士官代理幹部職務報告表》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士官原則上不得調動。確因作戰、戰備、訓練等需要調動的,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程式和手續辦理,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到。士官在調入單位接收前發生的問題,由調出單位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士官不得隨意調整專業崗位。確需調整的,應當填寫《士官調整專業崗位審批表》,經具有相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司令機關審批後裝入士官本人檔案。
第三章 選 拔
第十五條 士官選取應當堅持依法辦事、注重素質、公開公正、優中選優的原則,嚴格依據編制和選取計畫、條件和程式進行,按照規定時間和審批許可權辦理。
第十六條 士官選取的年度計畫,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依據士官編制和配備情況擬制,逐級上報,經總部批准後下達執行。團(旅)級單位應當以書面通知形式,將上級下達的士官選取指標一次性分配到基層單位,並對基層單位士官選取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選取為各級士官,應當具備《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取為各級士官,應當經過相應培訓。
(二)選取為中級、高級士官,應當分別具備高中(中專)、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三)選取為初級、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士官,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原則上分別不少於半年、5年、8年,並分別具備初級、中級、技師以上技能等級。
(四)選取為指揮管理士官和指揮技術士官,應當具備相應的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
(五)選取為高一級士官,應當在本級各個年度考評中均達到稱職以上。
義務兵士官學員服現役滿2年的,由所在院校批准選取為士官。
第十八條 符合選取條件的下列人員優先選取:
(一)在本級服現役期內,獲得國家或者軍隊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榮獲全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受到軍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的,獲得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參加師(旅)級以上單位軍事考核比武獲得前三名的。
(二)選取考評和在本級服現役期內各個年度考評成績均達到優秀的。
(三)經過院校或者總部、大軍區級單位訓練機構半年以上培訓併合格的。
(四)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
(五)任指揮管理或者指揮技術士官的。
經過軍隊院校培訓1年以上或者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專業技術士官,考評稱職的應當重點保留。
第十九條 選取士官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本人申請。由本人在選取工作開始前向所在單位黨支部提出書面申請。
(二)基層推薦。由軍人委員會組織召開軍人大會,以無記名投票形式對申請人進行民眾評議。基層黨支部根據民眾評議結果,依據本單位選取指標、選取條件和申請人服現役期內各個年度考評結果進行集體研究,採取口頭、舉手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推薦對象。同一崗位申請選取的對象較多時,可以排列先後順序差額推薦。
(三)機關考評。由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司令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推薦對象進行選取考評,擇優提出預選對象名單。高級士官選取前,審批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預選對象進行專業考評。
(四)選前公示。由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主管部門將預選對象的民眾評議結果、考評成績、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擬選取專業崗位以及編制等級等內容進行公示。公示範圍為:初級士官在營連級單位,中級士官在團(旅)級單位,高級士官在師(旅)級單位。公示時間不得少於5日。
(五)組織審批。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提出士官選取方案,按照士官註冊的有關規定上報審核後,提交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選取事項。屬於本級審批選取的士官,以軍政主官名義下達選取命令;屬於上級審批選取的士官,報經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的黨委審批,並下達選取命令。
第二十條 各級對批准選取的士官,應當逐級上報至總參謀部主管部門進行註冊認證,由團(旅)級單位列印《士官註冊登記表》,加蓋相關印章後裝入士官本人檔案,作為確認士官身份和級別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授予或者晉升下士、上士、三級軍士長軍銜的,結合士官選取工作進行,由具有批准許可權的單位以同一命令下達。
(二)晉升中士、四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軍銜的,由基層黨支部根據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填寫《士官軍銜晉升報告表》,逐級報具有批准許可權的單位審批後,下達軍銜晉升命令。
第二十二條 士官選取和授予、晉升軍銜一般結合當年士兵退役工作進行。參加短期培訓期間(含地方代培、出國進修)涉及選取士官或者晉升軍銜的,由送訓單位按照上述時間辦理。入院校學習1年以上的士官學員選取士官或者晉升軍銜的,由培訓單位辦理。
因執行特殊任務需要推遲辦理選取或者晉升軍銜的,由所在單位逐級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批准,選取或者晉升軍銜起算時間統一為當年全軍士官選取或者晉升軍銜時間。
第二十三條 士官選取和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分別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一)選取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批准前應當逐級上報總參謀部主管部門審核。
(二)授予或者晉升下士、中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上士、四級軍士長由師(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二級軍士長、一級軍士長由大軍區級單位的司令機關批准。
各級司令部、政治部、後(聯)勤部、裝備部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機關,對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和軍銜的授予、晉升,執行下一級部隊的批准許可權。師級單位對機關直屬單位和所屬部門士官的選取以及軍銜授予、晉升,由司令機關歸口辦理。
總部機關和直(附)屬單位高級士官的選取,分別由總參謀部管理保障部、總政治部直屬工作部、總後勤部司令部和總裝備部司令部批准。
第四章 培 訓
第二十四條 士官培訓必須堅持緊貼崗位需求、突出專業技能、區分層次對象、實施歸口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劃和計畫、職責分工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士官培訓按照性質分為資格培訓和升級培訓。資格培訓根據崗位任職需要,主要進行初等職業技術培訓或者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升級培訓主要進行與高一級士官能力素質要求相適應的短期培訓。
第二十五條 士官首次選取或者擔任新的職務前,應當經過相應的資格培訓。指揮管理士官培訓對象,主要從服現役第2年的義務兵中選拔,培訓時間一般為3個月。指揮技術和專業技術士官中,初等職業技術培訓對象,主要從服現役第1年的義務兵中選拔,培訓時間5個月左右;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對象,主要從具有相應專業基礎和文化程度、服現役第2年的義務兵和第3年的士官中選拔,培訓時間1年以上。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應當進行入伍訓練和崗前專業培訓,時間為4個月。普通崗位士官以在崗培訓為主。
初級士官選取中級士官、中級士官選取高級士官前,根據需要進行升級培訓,培訓時間一般為1個月左右,專業技術複雜的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 士官的中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由院校承擔;初等職業技術培訓根據專業技術複雜程度,分別由各級訓練機構承訓;普通崗位士官的在崗培訓由部隊組織。
第二十七條 院校和訓練機構未開設專業的專業技術士官培訓對象,由團級以上單位統一組織培訓,或者送軍隊、地方的專業對口單位進行培訓。
第二十八條 部隊武器裝備更新換代時,應當組織士官進行新裝備專業培訓。新裝備專業培訓,主要由軍隊院校和訓練機構承擔,必要時可以送工廠、科研單位、地方院校或者國外有關單位培訓,培訓時間根據需要確定。
第二十九條 團(旅)級單位應當根據部隊戰鬥力建設需要和士官隊伍素質狀況,依託軍隊和地方教育資源,有計畫地組織士官參加與所從事專業相關的在職中高等職業教育,提高士官的科學文化素質和專業理論水平。
第三十條 士官資格培訓、升級培訓和在職中高等職業教育納入全軍士官培訓總體規劃。培訓計畫實施歸口管理,年度士官培訓計畫由軍務部門會同訓練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依據培訓規劃擬制,按照規定程式上報批准後下達執行。未列入培訓規劃的新裝備專業等士官培訓計畫,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需求,會同訓練、軍務部門擬制呈批下達,培訓經費由相關業務部門保障。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士官符合國家執業資格考試條件的,有關業務部門應當組織其參加相關考試,申請執業資格。專業技術士官可以參加軍隊組織的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和評審,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章 教 育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委(支部)、機關應當定期分析研究士官隊伍的思想形勢,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打牢士官高舉旗幟、聽黨指揮、履行使命的思想政治基礎。
第三十三條 從士官的思想實際和履行職責的需要出發,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大力培育“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深入抓好歷史使命、理想信念、戰鬥精神、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引導士官保持政治堅定和思想道德純潔。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當針對士官隊伍特點,結合職能使命需要,不斷改進加強士官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內容和方式方法。
士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原則上與義務兵一起進行。重要的教育活動可以與義務兵區別開來,單列計畫、單設內容、單獨實施。中高級士官教育的組織實施,以團(旅)級單位為主;初級士官教育的組織實施,以營級單位為主。
士官的教育教材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編寫。
第三十五條 基層單位應當做好士官的經常性思想工作,廣泛開展談心活動,加強行為引導,解決好士官在服役態度、選取晉升、婚戀家庭、人際關係、消費觀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現實思想問題。搞好士官心理服務,提高心理認知和自我調適能力。組織士官積極參加“雙爭”評比活動,激發他們訓練當尖子、學習當模範、守紀當標兵、技術當行家的積極性。重視解決士官的實際困難,幫助他們排憂解難。
第三十六條 各級應當按照軍隊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的有關規定,做好士官黨員發展工作。基層黨組織必須加強對士官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強化士官的黨員意識,增強黨性觀念,充分發揮他們在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士官黨員較多的基層黨支部,應當有士官黨員參加支部委員會。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七條 士官日常管理應當嚴格落實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分類指導,不斷改進方式方法,強化士官服從命令、履行職責、遵章守紀的意識,充分發揮士官的骨幹作用。
第三十八條 實行士官定期述職、民眾評議和檢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匯報履行職責情況,通常結合半年和年終工作總結進行;基層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對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況進行民眾評議;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每年對士官隊伍建設情況進行檢查分析,表彰先進,樹立典型,總結經驗,糾正存在問題。
第三十九條 士官原則上不得在部隊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團(旅)級單位軍務部門出具證明,經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可以在駐地或者部隊內部找對象結婚:
(一)中級士官。
(二)年齡超過28周歲的男士官或者年齡超過26周歲的女士官。
(三)烈士子女、孤兒或者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的士官。
第四十條 已婚士官離隊住宿,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有關規定執行。
女士官懷孕和哺乳期間一般不安排夜間值班、執勤,不安排其參加禁忌從事的工作。家在駐地的可以回家住宿,家不在駐地的可以安排到士官公寓住宿。
在偏遠艱苦地區的倉庫、雷達站、通信線路維護站等單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家屬未批准隨軍的,如生活和居住條件允許,經師級以上單位領導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來隊居住。
第四十一條 士官探親、休假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一)未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內享受兩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日;中士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日。已婚士官與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兩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日。
(二)已婚士官與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日。
(三)已婚士官與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但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與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與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內同時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條件的,只享受一次探親假,假期45日。
(四)不享受探望父母假和配偶假的高級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服現役不滿20年的假期20日,滿20年的假期30日。
軍隊院校畢業和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從畢業或者入伍的翌年起享受規定的探親假。
士官探親、休假假期不含途中往返時間和法定節日的放假時間。
第四十二條 士官探親、休假由營級單位首長批准,報團(旅)級司令機關備案。士官因個人特殊情況,經團(旅)級單位首長批准,可將當年假期分兩段安排,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一次。
基層單位應當根據部隊任務和士官個人有關情況,制定年度士官探親、休假計畫。司令機關應當掌握士官探親、休假計畫安排情況,督導部隊抓好落實,並辦理相關手續。
正在探親、休假的士官不得隨意召回。確因工作需要被召回、剩餘假期在7日以上的,應當在當年安排補假,往返路費按照規定的標準報銷。
第四十三條 士官因工作需要當年未能安排探親、休假的或者在探親、休假期間被召回未能安排補假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個人自願放棄當年探親、休假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計,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四條 在高原、邊海防和特殊崗位的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適當增加假期:
(一)部隊駐地不在西藏地區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區,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區流動執勤的;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工作的;在新疆、甘肅、內蒙古、黑龍江、吉林、遼寧、雲南、廣西陸地邊防線上連以下分隊執勤的;常年在核潛艇上工作、在戰略飛彈部隊從事裝檢工作和在有核輻射危險的試驗訓練基地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10日。
(二)在西藏地區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4500米以下(不含本數)地區以及在西沙、南沙群島部隊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20日。
(三)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工作的士官,在執行規定假期的基礎上再增加30日。
第四十五條 士官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產假、護理假。
駐西藏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部隊女士官,在享受《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計畫生育條例》明確的產假和年休假基礎上,再增加孕產假4個月。
第四十六條 士官檔案包括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的管理由具有相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司令機關,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建立和永久保存士官電子檔案。電子檔案信息由團(旅)級單位司令機關按照相關規定採集錄入到《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電子檔案管理系統》,並逐級上報至總參謀部主管部門存檔備案。
第四十七條 士官學員實習期間的日常管理由實習單位負責。患病的由實習單位負責治療;致傷致殘或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由實習單位組織評殘和醫療鑑定;發生事故案件或者違法違紀問題的,由實習單位負責處理。
士官學員實習期間需要作退學處理的,由實習單位提出意見,所在院校負責辦理退學手續,實習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安排退出現役。
第七章 考 評
第四十八條 士官的考評分為日常考評、年度考評和選取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作為士官選取任用、軍銜晉升、培養教育、獎勵懲處的主要依據。
士官年度考評和選取考評,應當填寫《士官年度考評登記表》(見附表三)和《士官選取考評登記表》(見附表四),裝入士官本人檔案。
第四十九條 士官的日常考評,由基層單位依據有關規定對士官平時的政治思想、軍事訓練、履行職責、作風紀律和完成重大任務等方面進行評定,實行全程量化管理。
第五十條 士官的年度考評,由基層單位結合年終工作總結,按照本人述職、民主評議、綜合測評、組織鑑定的程式進行,並結合日常考評結果,對士官德、能、勤、績、體等情況進行綜合鑑定。
士官年度考評結果應當在本單位範圍內予以公布,並報團(旅)級機關審核備案。
第五十一條 士官的選取考評,由具有相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司令機關會同政治、後勤、裝備機關組織實施。
士官的選取考評,應當以義務兵服現役期內或者士官本級服現役期內各個年度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結合選取前的政治思想、專業技能、身體和心理素質等專項考核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第五十二條 對士官專業技能的考評,通常結合年度軍事訓練考核或者士兵職業技能鑑定進行。
第八章 待 遇
第五十三條 士官實行工資制和定期增資制度,基本工資由軍銜級別工資、軍齡工資組成。
第五十四條 士官按照有關規定享受下列津貼、補貼、補助:
(一)士官按照軍銜級別享受軍人職業津貼、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
(二)士官按照規定的條件和標準享受獎勵工資、地區津貼、崗位津貼、保健津貼、技能等級津貼。
(三)代理幹部職務的士官,享受與其代理職務相應的崗位津貼。
(四)士官符合規定條件的,享受救濟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子女保育教育補助和防暑降溫費。
第五十五條 士官按照規定標準享受住房補貼、房租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六條 士官享受國家和軍隊規定的免費醫療和傷亡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退役醫療保險、退役養老保險等保險待遇。
第五十七條 士官的一伙食費、醫療費等其他待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士官退出現役,復員、轉業的分別按照實際服現役年限計發復員費、轉業費;退休的按照規定標準計發退休費。
第五十九條 三級以上軍士長、駐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含西藏地區)部隊和總部確定的島嶼部隊的四級軍士長,經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
符合隨軍條件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未就業且無收入的隨軍隨隊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補貼等社會保險待遇。
(二)無工作無收入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受衛生事業費補助和大病統籌補助,在軍隊體系醫療機構或者契約醫療機構就醫享受優惠醫療待遇。
(三)配偶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含軍人)的士官,可以申請分配調整相應職級的公寓住房,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房改住房。
第六十條 夫妻分居兩地的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夫妻分居補助:
(一)三級以上軍士長。
(二)在國家確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含西藏地區)部隊和總部確定的島嶼部隊以及在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的四級軍士長。
(三)在海軍和總裝備部的艦、艇、船(只限執行海上任務的)上服役的,在飛彈、衛星、核武器等試驗訓練基地服役並從事試驗、測控工作的,在戰略飛彈部隊服役並從事裝配檢驗工作的上士以上士官。
(四)在空勤崗位、核潛艇崗位、核彈頭保管崗位上服役的士官。
第六十一條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來隊探親1次,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45日。特殊情況需要增加配偶來隊探親次數或者延長留住時間的,應當經團級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但留住時間累計不超過60日。其路費報銷標準按照軍官配偶來隊探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士官犧牲、病故後,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發給喪葬費,其遺屬享受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生活補助費。
第九章 退出現役
第六十三條 士官退出現役的條件,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執行。其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實行全程退役,在本級服役期內各個年度安排退出現役:
(一)家庭成員遇有重大變故,經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證明,本人申請退出現役的。
(二)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級後,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三)患病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經軍隊醫療體系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不適宜繼續服現役的。
(四)年度考評不稱職的。
(五)受降職、降銜以上處分的。
(六)留用察看期滿後拒不改正錯誤的。
(七)受刑事處罰未被開除軍籍服刑期滿或者被處勞動教養期滿後不適宜留隊服現役的。
(八)圖謀行兇、自殺或者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
(九)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現役的。
凡符合前款第(六)、(七)、(八)項情形之一的,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隨時安排退出現役。
第六十四條 確定全程退役對象,按照基層黨支部申報、團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核、師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審批的程式辦理。
第六十五條 女士官在懷孕和哺乳期間,本級服現役期滿未被選取為高一級的,或者因崗位編制限制不能晉升軍銜等級的,暫不安排退出現役,按照原軍銜級別確定待遇,並可定期增資。哺乳期滿後,列入當年計畫安排退出現役。
第六十六條 士官退出現役的批准許可權,除全程退役的初級士官由師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外,其他均由具有選取批准許可權單位的司令機關審批。
第六十七條 士官退出現役計畫,由團級以上單位司令機關擬制,其中全程退役數量應當控制在總部規定的比例以內,與士官選取計畫同時逐級上報,經總參謀部主管部門批准後下達執行。
第六十八條 士官退出現役,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分別作復員、轉業、退休安置,並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退休士官還應當填寫《退休士官安置去向審定表》。司令機關應當根據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對退出現役士官的檔案進行審查整理,按照規定實施移交。
第六十九條 退出現役士官的離隊時間,作復員安置的與退伍義務兵同時離隊,作轉業安置的按照民政部、總參謀部當年規定的時間離隊,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條 士官退出現役命令下達前,應當參加正常工作。退出現役命令下達後,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在規定的報到期內報到前突發重大疾病或者發生事故的,由原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處理。
第七十一條 士官退出現役費用結算,作復員安置的發至批准退役當月止,作轉業安置的發至離隊當年7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七十二條 對士官的獎勵與處分,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士官獲得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3次三等功獎勵的,可以增加一個軍銜級別工資檔次,已達到本銜級最高工資檔次的不再增加。提前增加銜級工資檔次的,中級以下士官由師(旅)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司令機關審批。
第七十四條 師級以下作戰部隊從義務兵中選取的士官、軍隊院校畢業任命的士官、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選送入軍隊院校培訓後改任現役軍官。
第七十五條 當年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黨(團)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累計8日以上或者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士官,從翌年1月起,軍銜級別工資停止定期增資1年。
第七十六條 對拒不履行職責、不起骨幹作用,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士官,可以實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留用察看期間停止執行原工資標準,改按義務兵最高津貼標準發放津貼。
對士官實施留用察看,應當經具有相應選取批准許可權的單位首長審批,由司令機關承辦,並填寫《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
第七十七條 士官被處以刑罰、勞動教養,其服刑、勞動教養時間不計入軍齡,並停發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供應生活費。
第七十八條 士官學員實習期間的獎勵與處分,由實習單位組織實施。獎勵與處分登記(報告)表,由所在院校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級、本數。
第八十條 各大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士官管理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八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2001年1月20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大事記
●1978年,根據鄧小平同志提出搞“輩子兵”的構想,我軍建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1986年,總參謀部印發《關於試辦士官學校和在軍官院校增開士官班的方案》,士官教育走向正規。
●1995年,勞動部、總參謀部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技術兵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
●2001年,四總部修訂頒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
●2003年,國家和軍隊有關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試點工作的通知》。
●2005年年初,四總部頒發了《關於加強士官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和《關於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的通知》,確定從2005年起,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每年評選一次。
●2008年,四總部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士官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2011年,四總部修訂頒發2011版《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