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晚期
清朝在滅亡前,用了六年的時間(1901~1905)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新式軍銜體系。
當時,清王朝的腐敗無能和清軍戰鬥力的脆弱,在面對列強的戰爭中已暴露無遺。一些大臣、督撫紛紛上書,條陳時務,要求清廷迅速建立一支新式武裝。清朝皇室也痛感中國兵制過於陳舊,已不合時宜。為了維持自己搖搖欲墜的統治,必須改革兵制。於是採納眾議,決定效法西洋,訓練一支新式陸軍,以取代舊式綠營軍隊。1901年(
光緒二十七年),清政府任命
袁世凱為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負責編練新軍。
清朝的新軍,在編制、裝備和操法上,完全仿效西方,而在人事制度上,基本上還是採用過去綠營制的一套老辦法。在編練新軍過程中,遇到許多矛盾,對推行新制障礙重重。因此,清政府進一步採取改革措施,繼續在所有方面進行改革,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就是移植西歐式軍銜制,試圖通過軍銜制度來改變當時“重文輕武”的流弊,振奮士氣,提高軍隊的社會地位,改變官職與官銜之間嚴重失調的狀況;改革官兵制服與識別標誌,既整肅軍容,亦適應操戰;實行國際上大體統一的銜級制度,以利於國際交往。
清政府從1904年開始,通過頒布實施一系列的章程制度,逐步推行西歐式軍銜制。1904年12月,清政府練兵處會同兵部向朝廷奏準《另定新軍官制事宜》,建議“參仿八旗官員之秩序,旁采各國軍營之規章”,按照西方軍官軍銜的三等九級制,取代舊的官階制度,建立新軍的階位品級體制,軍官“區為三等,析為九級”。
1905年3月,練兵處、兵部設計出軍官軍服和軍銜標誌的第一個圖案式樣。8月,練兵處提出軍官授銜的標準、條件、程式和要求。12月經清政府批准,陸軍軍官開始按新官制評定等級,從而形成了我國最早的軍銜等級:
1909年11月,軍咨處又奏請朝廷在軍階第一等第一級內正都統之上增設“大將軍”、“將軍”兩銜,與正都統同為上等第一級;設立士官銜三級,即
上士、
中士、
下士;在軍官和軍士之間增設“額外軍官”銜一級。
1910年12月,陸軍部對軍銜授予及晉升年限、軍官職務任免、最高服役年齡、軍官考績辦法等,都作了詳盡規定。如規定各級官佐的最高服役年齡為:正都統,65歲;副都統,62歲;協都統,58歲;正參領,55歲;副參領,52歲;協參領,50歲;正軍校,48歲;副軍校45歲;協軍校45歲。又規定,凡正都統榮獲大將軍、將軍稱號者,不受上述年齡限制。這一章程可視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軍官服役條例。
晚清的“都統”對應將官,“參領”對應校官,“軍校”對應尉官;“正”、“副”、“協”分別對應上、中、少各級。從“正都統”至“協軍校”這九級,分別對應上將、中將、少將、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大將軍”、“將軍”和“正都統”同為一級,是榮譽軍銜,相當於有些國家的元帥。“額外軍官”就是準尉。
民國時期
臨時政府
辛亥革命後,中華民國於1912年元旦正式成立。中華民國
南京臨時政府沿用了剛剛實行不到一年的晚清軍銜制,但做了一些變動,主要是廢除清朝軍銜制的軍官銜稱,取消所有品級,仍按原來的三等九級,規定了新的軍銜名稱,士官和士兵均改為二級:
不久,南京臨時政府又對軍銜等級和稱謂做了修改,由六等十四級增至六等十六級:
右軍校升左軍校2年;左軍校升大軍校3年;大軍校升右都尉4年;右都尉升左都尉、左都尉升大都尉、大都尉升右將軍各3年;右將軍升左將軍4年;左將軍升大將軍無定年。
北洋政府
1912年8月,
北洋政府在南京臨時政府軍銜制基礎上重新制定了軍銜制,並頒布《陸軍官佐士兵等級表》,軍官仍為三等九級。
北洋政府還有兩個特殊的規定,其中:
虛銜規定:將官銜在正式授予之前,可以先加一個虛銜,即陸軍上校可加少將銜,陸軍少將可加中將銜,陸軍中將可加上將銜。如護國名將
蔡鍔,為陸軍中將加上將銜。
追贈軍銜的規定:軍官作戰陣亡或病逝後,依其生前業績,可以追贈高一級的軍銜,如中將可以追贈上將。
國民政府
1931年4月,國民黨政府頒布《陸軍軍官佐及士兵等級表》,沿用北洋政府時期的軍銜制,銜級和銜稱都不變。當時授軍銜沒有統一的機構,國民政府可以授,總司令部可以授,軍事委員會可以授,甚至上級機關或軍政長官也可以授。另外,當時軍銜和職務相比,銜高職低的情況比較普遍,軍長大都授上將。一些地方軍閥,也自封為上將。1933年,當時
蔣介石在一次紀念周上講話說:“國民黨軍隊同列強相比,戰鬥力特弱而將官特多,上將都數不清了。”
為了整頓軍隊軍銜混亂狀況,以適應其軍事上的需要,國民政府決定對軍銜進行修訂。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國民政府重新制定了陸、海、空軍《官制表》和《士兵等級表》。1935年3月,頒布了新的軍銜等級表,把上將分為第一、第二兩級,增設
特級上將。整個軍銜等級為五等十八級:
海軍士兵分八級,稱謂與北洋政府時期相同。
國民政府時期的軍佐銜,最初等級設定與北洋政府時期相同,但改變了稱謂,即在軍官銜的前面冠以專業名稱,如“軍需少將”、“軍醫中校”、“軍法上尉”等。1934年以後,軍佐銜改用新稱謂,將級軍佐銜統稱“監”,校級軍佐銜統稱“正”,尉級軍佐銜統稱“佐”。
抗日戰爭結束後,國民黨軍隊為適應全面內戰的需要,對各級軍官的服現役限齡作了大幅度降低:一級上將,62歲;二級上將,60歲;中將,56歲;少將,52歲;上校,46歲;中校,44歲;少校,42歲;上尉,40歲;中尉,38歲;少尉,36歲。這在當時主要軍事國家中是比較低的。
國民黨軍隊的上將銜,比較複雜。除了分特級、一級、二級三個檔次外,還有中將加上將銜和追贈上將幾種。
特級上將為最高軍銜,授予陸海空軍最高軍事長官。實際上這一銜級是專為
蔣介石而設的。
特級上將、一級上將和二級上將常服的軍銜標誌,抗戰結束前都是金版領章上綴3顆三角星。抗戰以後,常服的軍銜標誌,由領章改為
肩章,二級上將為3顆五角星,一級上將、特級上將分別為4顆星、5顆星。因此,也分別被俗稱為“三星上將”、“四星上將”、“
五星上將”。也有人是死後才被追贈的,如
張自忠、
廖磊等;還有人生前死後都為正式晉升二級上將,如
錢大鈞、
羅卓英等。
此外,國民政府於1934年12月對駐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職官員,頒行了一種特殊的官銜,共分三等十級,其稱謂類似於清末的軍官銜稱:一等一級稱
都統、一等二級稱
副統、一等三級稱
協統,二等一級稱
都領、二等二級稱
副領、二等三級稱
協領,三等一級稱
都衛、三等二級稱
副衛、三等三級稱
協衛,此外還設有
準衛一級。
新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人民解放軍曾兩次擬議實行軍銜制度,一次是抗戰初期的第二次國共合作時期,一次是抗戰勝利後國共兩黨
重慶談判之後。兩次擬訂的軍銜等級都與當時國民黨軍隊的軍銜制度相同,但由於受當時環境的制約,兩次擬訂的軍銜制度都未能實行。
1950-1965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加強軍隊的正規化、現代化建設,實行軍銜制的問題很快被重新提上議事日程。1950年9月
總幹部部管理部成立時,就設定了“軍銜獎勵處”。1952年冬便著手研究軍銜制的問題。1952年11月26日,總幹部部在向
毛澤東主席並軍委的報告中,對實行軍銜制度準備工作等問題擬制了初步計畫。
當時總幹部部和蘇聯專家初步制定的方案是將軍銜設為6等20級。
1953年《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條例(草案)》對上述方案作了修改:
其它不變。
元帥2級:
但實際授銜時,應
毛澤東本人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銜空缺未授;增加授予
準尉軍銜,這是考慮到當時我軍有十幾萬副排級幹部,軍委決定暫時增加準尉銜,以解決副排級幹部的銜稱問題。
1965年5月22日,
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制的決定》,1965年6月1日開始實施。
1980年以後
1980年3月12日,中央軍委主席
鄧小平提出,要搞
軍銜制。1984年5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實行軍銜制度”。1985年6月,中央軍委召開擴大會議,果斷地提出割斷1965年以前的軍銜體制,“實行新的軍銜制”。1988年4月13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草案)》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1988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軍銜制度同時立法。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
1994年5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銜條例設3等10級,
1998年12月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
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軍士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士官軍銜重新設定為6級,稱謂由低到高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