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士官

大學生士官

大學生士官是指部隊每年從應屆大學畢業生中直接招收士官,招生專業有嚴格的限制,服役期限為服完入伍時的後一期。招收士官,經過4個月的培訓後,直接確定工資檔次。在4個月的培訓期間拿義務兵津貼費。士官批准入伍的時間為7月底。6月30日前完成體檢、政審、專業審定、確定招收對象和簽定協定書。8月2日—10日組織交接運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學生士官
  • 對象:大學生
  • 職務:士官
  • 要求:體檢、政審、專業審定
任命,招收對象和條件,招收辦法,時間安排,招收程式和辦法,享受待遇,退役安置,政策規定,

任命

從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由接收部隊根據選取士官的批准許可權,按照以下規定下達士官任職命令,授予相應的士官軍銜並按規定的年限晉升
(一)應屆畢業的大專生或畢業後從事本專業工作不滿1年的,任命為下士並授予下士軍銜;滿1年、不滿4年的,任命為中士並授予中士軍銜;滿4年、不滿8年的,任命為上士並授予上士軍銜。
(二)應屆畢業的本科生或畢業後從事專業工作不滿3年的,任命為中士並授予中士軍銜;滿3年、不滿7年的,任命為上士並授予上士軍銜。

招收對象和條件

招收對象為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不含成人教育、網路教育、函授生、自考生、委培生和中專生),所學專業符合部隊專業需要,未婚,男性年齡不超過24周歲(截止當年7月31日,下同)、女性年齡不超過23周歲,女性招收專業僅限於臨床醫學、護理和通信技術;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所在高校和所學專業已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應當取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招收辦法

按照《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工作規定》組織實施招收工作。報名登記環節,直招士官網上報名,普通高等學校男性應屆畢業生可登錄“大學生網上預征平台”查詢招收專業,符合條件的可申請參加直招士官報名(直接到兵役機關報名的畢業生,報名時,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和院校開具的學歷證明)。

時間安排

4月10日開始報名,5月20日報名結束,7月15日前,完成體檢政審、專業審定、定兵、協定書籤訂等工作;入伍時間從2013年8月1日起算,8月2日至10日到達部隊。

招收程式和辦法

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工作,由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試點單位選派幹部參加考核並負責接收。其工作程式是:
(一)本人申請。應招人員,必須是本人自願,在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報名。
(二)體檢政審。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組織應招人員的體格檢查和政治審查。
(三)專業考核。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應招人員必須進行專業考核。專業考核的內容、標準,由試點單位制定,具體工作由兵役機關和試點單位共同組織。
(四)招收審定。徵兵辦公室和部隊招收人員對專業考核合格的人員進行全面衡量,本著擇優選定的原則,研究提出擬招收的人員名單,並報上級徵兵辦公室和招收部隊的軍級單位審核。
(五)批准入伍。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專業考核合格並經上級審核同意的招收對象,由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
(六)組織交接。招收士官的交接工作,按照徵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招收士官的檢疫、複查。招收士官的檢疫、複查和退兵辦法,按照徵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辦理。

享受待遇

(一)經批准直接招收為士官的畢業生,由招收地區縣徵兵辦公室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註銷應招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二)招收的士官在入伍集訓期間,統一執行新入伍士兵的月津貼標準。下達士官任職命令的當月起,執行相應的士官工資標準。以應屆畢業生應招入伍後首次任命為士官的軍銜級別工資檔次(一級二檔、二級一檔)為例,不同檔次工資待遇分別是:一級二檔:每月軍銜級別工資570元、軍銜工資10元、職業性津貼160元、工作性津貼140元、生活性津貼320元、一伙食補貼35元、生活補貼60元、住房公積金17元、住房補貼237.45元、一伙食費270元(一類區一類灶,按每月30天計,扣交伙48元),總計1819.45元(不含地區和單位補貼、崗位津貼、降溫費、糧差、服裝費、保險等)。二級一檔:每月軍銜級別工資700元、軍銜工資10元、職業性津貼180元、工作性津貼180元、生活性津貼180元、生活性補貼460元、一伙食補貼35元、生活補貼150元、福利25元、房租補貼10元、住房公積金30元、住房補貼290.67元、一伙食費270元(一類區一類灶,按每月30天計,扣交伙48元),總計2340.67元(不含地區和單位補貼、崗位津貼、降溫費、糧差、服裝費、保險等)。

退役安置

招收的士官,滿足專業條件的,作轉業安置。符合轉業條件以轉業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符合轉業條件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服役滿第三期,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因其他原因不能以轉業、復員、退休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學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符合士官退休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作退休安置。

政策規定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工作規定(參動[2010]9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士官(以下簡稱招收士官)工作,提高士官隊伍整體素質,增強部隊戰鬥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招收士官,是指按規定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作為志願兵役制士兵到部隊服現役。
第三條招收士官工作應當按照建設信息化軍隊、打贏信息化戰爭對士官人才的需要,堅持保障重點、專業對口、充實基層、招用一致的原則,充分依託國民教育資源,為部隊招收高素質的士官人才。
第四條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教育部、公安部、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做好招收士官的相關工作。招收士官的具體工作由國防部徵兵辦公室承辦。
各軍區徵兵辦公室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本區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縣級經上地方各級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招收士官工作。
第五條全軍年度招收士官的專業、數量需求,由總參謀部軍務部提出。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根據士官編配情況和實際需要,逐級上報招收士官的專業、數量需求。
第六條地方各級徵兵辦公室招收士官工作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列入徵兵工作經費予以保障。按照徵集義務兵的辦法執行,其中專業訓練經費按照總部下發的軍事訓練費學兵標準執行,納入相關事業經費保障。招收士官所需的差旅費,按照軍隊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辦理結算報銷,其中運輸納入軍事運輸計畫的經費按軍運後付渠道辦理。
第二章招收的對象和條件
第七條招收對象所學或者從事的專業應當符合部隊需要,其中招收的變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其畢業高校對所學專業已開展職業技能鑑定的,應當獲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應當是從事生產、維修武器裝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並且在專業技術學校或者培訓機構接受本專業培訓滿2年,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年,獲得國家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招收對象的政治、身體條件,按照徵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執行。同等條件下,黨員、學生幹部、勞動模範、國家科技進步獎獲得者、軍人子女、烈士子女,在學術、科研上有突出成就的優先招收。
第九條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未婚、不超過24周歲,其中女性不超過23周歲;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不超過28周歲。因部隊特殊情況需要放寬年齡的,在招收士官的當年另行確定。
第三章招收程式
第十條招收士官按照報名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專業審定或者專業考核、簽訂協定、批准入伍、交接運輸的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招收對象應當本人申請,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報名;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也可以在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報名。
第十二條招收對象的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工作,按照徵集義務兵的辦法進行。
第十三條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或者高校進行專業審定,填寫《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附屬檔案一);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合格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和招收部隊應當共同組織進行專業考核,專業考核的內容和標準由招收部隊制定,由施考人員對招收對象的專業技術水平作出綜合評定,填寫《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附表二)。
第十四條對體格檢查、政治審查、專業審定或者專業考核合格者,縣級以上徵兵辦公室應當全面衡量,擇優批准服現役,簽訂《招收士官協定書》(附屬檔案三)。
第十五條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應當對招收士官名單進行不少於10天的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被批准入伍的招收對象,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註銷戶口。從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由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徵兵辦公室發函(附屬檔案四)通告其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縣(市、區)徵兵界定入學前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收到通告函後,應當通知公安、民政等部門辦理招收怕戶口註銷、軍屬優待、退役安置事宜,並將回執傳真或發往學校所在地縣(市、區)徵兵辦公室。招收士官的家庭憑《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在當地享受軍屬待遇。
第十七條招收士官的交接,按照徵集義務兵的規定執行。由部隊派出接兵人員,於招收士官起運前到達接兵地區,負責將招收士官接回部隊。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應當選擇在招收士官相對集中的城市與部隊實施交接,交接時間在定兵後至起運前,具體時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與大軍區級單位商定。
第十八條招收士官的運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於起運開始日的15天前,向駐鐵路軍事代表機構提報運輸計畫。同一日期、車站、車次出發,我欲乘行人數在80人或車廂定員60%以上的始發運輸,按軍事運輸計畫辦理;其它零星始發運輸按購票計畫辦理。中轉運輸,由接兵部隊派人於運輸中轉日的15天前,向中轉站所在的駐鐵路軍事代表機構提報,按購票計畫辦理。
第十九條招收士官檔案材料包括:《招收士官入伍批准書》、《招收士官政治審查表》、《招收士官體格檢查表》、《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或者《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招收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應當有學籍檔案材料,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應當有工作期間的檔案材料。
第二十條《招收士官入伍批准書》、《招收士官政治審查表》、《招收士官體格檢查表》的式樣、印製和管理,參照徵集義務兵辦法執行。《招收士官學歷專業審定表》和《招收士官專業技術考核評定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自行印製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部隊專業技術複雜、培訓周期較長的士官,可以根據需要依託普通高等學校採取定向培養的方式招收,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檢疫複查與訓練使用
第二十二條招收的士官到達部隊後,應當進行檢疫和複查,不合格的退回原招收地,具體按照徵集義務兵的有關規定辦理。縣(市、區)徵兵辦公室和部隊應當及時查驗招收士官的學歷和職業資格,學歷和職業資格造假或者專業與招收計畫不符的,經部隊大軍區級單位批准,退回原徵集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省(自治區、直轄市)徵兵辦公室經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接收。因學歷、專業問題退兵的,期限不超過60天。學歷和職業資格造假的,在首次授予士官軍銜前仍可以退回。
第二十三條作退兵處理的招收士官,由縣(市、區)徵兵辦公室註銷其入伍手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落戶。原是從高校招收入伍的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高校應當接收其學籍檔案,按照其同屆畢業生的規定作出安排。招收的士官入伍前是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當準予復工、復職,補發其在部隊期間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二十四條招收的士官入伍後,應當組織任職訓練,訓練納入部隊軍事訓練年度計畫,分入伍訓練、崗前專業訓練、崗位跟訓三個階段實施,每個階段的時間為2個月,其中入伍訓練由軍級以上單位統一集中組織,進行我軍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光榮傳統教育,學習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完成軍事共同科目訓練;崗前專業訓練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統一集中組織,進行其在部隊所從事專業崗位的訓練;崗位跟訓由分隊組織,在其分配的專業崗位進行實踐性訓練。每個訓練階段結束後,承訓單位應當對招收的士官進行考核並作出鑑定,合格後方可上崗,考核鑑定歸入本人檔案。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進行補訓補考。
第二十五條招收士官的分配使用,由大軍區級單位執照保障重點、按編配備、專業對口、招用一致的原則,統一分配到旅(團)級部隊為主的專業技術崗位。對分配的士官,應當科學安排、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其技術專長。
第五章任命與晉升
第二十六條招收士官的級別確定、軍銜授予和晉升,由所在部隊按照規定許可權下達命令。首次授銜的時間統一為當年全軍士官選取的時間。
第二十七條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在高等學校就讀的年數計入服現役的時間,比照同年度部隊選取的士官下達命令;其中招收的其他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還應將其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計入服現役的時間,具體對照表見附屬檔案五。
第二十八條招收的士官應當至少服滿高一個軍銜級別的服役年限。特殊情況經本人申請和軍級以上單位批准,可以安排提前退出現役。未服滿規定的最低服現役年限,個人堅決要求退出現役經部隊勸說無效的,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
第二十九條招收的士官在部隊服役期間表現優秀、並符合總政治部有關規定的可以直接選拔為軍官。
第六章待遇
第三十條招收的士官批准服現役後首次授予軍銜前,按義務兵新兵標準發放津貼。從下達士官命令的當月起,執行相應的士官工資標準。
第三十一條招收的士官首次授銜確定工資起點標準時,比同年度部隊選取的士官,全日制中專學歷的高定1個工資檔次,全日制大專和本科學歷的高定2個工資檔次,具體對照表見附屬檔案五。
第三十二條招收士官的被裝,入伍後由部隊按照新入伍士官被裝供應辦法和標準統一發放。
第三十三條招收的士官,符合士官退休、轉業或者復員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作退休、轉業或者復員安置;符合退休或者轉業條件,本人要求復員也可以作復員安置。符合轉業條件以轉業方式退出現役的、符合退休或者轉業條件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伍時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安置,也可以由其父母、配偶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安置;其他以復員方式退出現役以及因故不能以退休、轉業或者復員方式退出現役的,由入伍時或者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接收。
第七章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對招收士官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上級人民政府、兵役機關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負責招收士官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執行招收計畫,或者工作粗疏、玩忽職守的;
(二)把關不嚴、降低標準條件,造成退兵或影響招收質量的;
(三)收受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中“大軍區級單位”是指各軍區、各軍兵種、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9年X月X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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