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階段 中國人民解放軍自1927年建立以來實行的兵役制度,大體經歷了以下幾個發展階段:
1志願階段
2義務階段
3義務兵
4結合階段
5主體階段
志願 從建軍之日起到建國初期的1955年,一直實行的是志願兵役制。自願參軍的人員,長期地在軍隊服務。
義務 從1955年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
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第一部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開始實行義務兵役制。這一時期,除個別單位保留了極少數的志願兵役制士兵外,全軍基本實行清一色的義務兵役制。從1955年實行義務兵役制以來,國家對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過數次較大的修改。兵役法幾次修改規定的義務兵服役年限為:
1955年頒布的第一部兵役法規定:
陸軍 、
公安軍 為3年,
空軍 、海岸守備部隊、公安軍艦艇部隊4年,海軍艦艇部隊5年。
1967年,
中共中央 、
國務院 、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決定,改為陸軍2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3年,海軍艦艇部隊和船舶分隊4年。
1978年,根據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陸勤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1984年頒布的第二部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1998年12月29日新頒布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義務兵與志願兵 從1978年起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制度。1978年3月7日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一次會議,討論批准了《關於兵役制問題的決定》。決定指出,為了加速我軍革命化、現代化建設,決定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根據部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將部分義務兵改為志願兵,並對現行義務兵的服役年限作適當延長。從1978年起,義務兵服現役的時間又恢復了1955年的規定,服役年限分別為:陸軍部隊的戰士3年,空軍、海軍
陸勤 部隊和陸軍特種技術部隊的戰士4年,海軍艦艇部隊、陸軍船舶分隊的戰士5年。
兩個結合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兵役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義務,超期服現役滿5年的義務兵,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改為志願兵,繼續服現役;退出現役的士兵和軍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條件的公民,在規定的年齡內服預備役;民兵組織既是國家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人員的基本組織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將士兵的服役年限規定為陸軍3年,空軍、海軍4年。
中國兵役制度 義務兵主體 1998年12月29日,
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發布實施)。兵役法修正案對《
兵役法 》11個條款進行了修改,新增加了3個條款。新兵役法刪掉了原兵役法中的“義務兵役制為主體”的提法,保留了“兩個結合”的基本制度,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新修訂的兵役法將陸、海、空軍義務兵服現役期限一律改為2年。取消了超期服役的規定。
歷史沿革 初步形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國家對建立和完善兵役制度十分重視。1949年9月29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規定:"準備在適當的時機實行義務兵役制"。1952年開始了擬制兵役法的籌備工作。1953年3月23日,
毛澤東 主席正式簽署
中央軍事委員會 命令,決定成立以
聶榮臻 為主任的兵役法委員會,領導兵役法的起草工作。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反覆修改討論,於1954年12月擬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提交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頒布。這部兵役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兵役法,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兵役法。過去有些朝代也在一些法律條文中提到兵役問題,但沒有單獨制定兵役法。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頒布過兵役法,規定實行徵兵制,但沒有行得通。新中國頒布的這部兵役法,第一次比較完整地規範了國家的兵役工作,真正實行了義務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徵兵和退伍制度,確立了預備役制度和
學生軍事訓練 制度,規定了軍隊實行軍銜制度。之後,根據兵役法制定了各種軍事條令、條例,初步形成了中國的兵役法規體系。
修改修訂 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新的歷史時期後,國家兵役工作領導機關在總結30年兵役工作經驗,吸收國外一些好的做法的基礎上,從1980年8月開始,對兵役法進行修改。1984年5月3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兵役法反映了
中國共產黨 十一屆三中全會 以後兵役工作撥亂反正的成果,標誌著中國的兵役工作走上了一個新的階段。
最新修改 根據世界軍事形勢的發展和國家改革的深入,為適應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需要,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審議通過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修正案。此次兵役法的重大調整,既繼承和發揚了中國兵役制度的優良傳統,又總結吸取了改革開放以來兵役工作的基本經驗,使兵役法更加符合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現實情況,符合國防和軍隊建設未來發展的需要,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點,對軍隊建設和
國防後備力量 建設,以及國家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發展,正在發揮有力的推動作用。
主要內容 根據兵役法和其他法規,中國兵役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
服役制度 中國的兵役分為現役和預備役。現役是指公民自入伍之日起至退伍之日止,在軍隊中所服的兵役。在現階段,凡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軍兵種和人民
武裝警察部隊 中服役的公民,都屬於服現役。現役分為軍官的現役和士兵的現役。現役士兵分為義務兵和志願兵。預備役是指公民在軍隊外所服的兵役,是國家儲備後備兵員的形式。在現階段,凡是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的,都屬於服預備役。預備役區分為軍官的預備役和士兵的預備役。
銜級制度 銜級制度分為現役軍人的銜級制度和預備役軍人的銜級制度、軍官銜級制度和士兵銜級制度。現役軍官的軍銜制度,包括軍銜等級的設定,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軍銜的首次授予,軍銜的晉級、降級、取消和剝奪,以及軍銜的標誌和佩戴等一系列制度。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實行警銜制度。
管理體制 中國兵役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和分級負責的原則,其管理體制分為四個層次:
第二,各軍區的兵役工作,按照國防部賦予的任務,由各軍區負責。
第三,省、地、縣、自治區、市、市轄區的兵役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省軍區(
衛戍區 、
警備區 )、軍分區(警備區)和縣、
自治縣 、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負責。
第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民族鄉 、鎮的人民政府,應根據市、縣的安排和要求,依照兵役法規定完成本單位(地區)的兵役工作任務。其兵役工作業務,由人民武裝部或指定單位辦理。
徵集制度 徵集方式:全國每年徵集服現役的人數、範圍、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委的命令規定。平時徵集工作一般每年一次。徵兵命令具有法律效力。徵集程式:包括兵役登記、體格檢查、政治審查等。
基本特徵 中國的兵役制度,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和人民民眾的習慣,又適應時代發展,滿足現代戰爭對兵員的高質量要求,主要體現了以下特性:
民眾性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義務兵役制是中國的基本兵役制度。中國公民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兵役義務;公民參加民兵組織、登記服預備役和接受軍事訓練,都是應盡的義務。
適應性 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是軍隊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是對義務兵役制的發展和補充。義務兵役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士兵的服役期限比較短,很難掌握複雜的軍事技術。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部隊的現代化武器裝備不斷增加,技術越來越複雜。這就需要有一批專業技術人員長期在部隊服現役,以便掌握現代化的武器裝備,提高部隊戰鬥力。實踐證明,單一的義務兵役制已不能完全適應部隊武器裝備發展的需要。實行義務兵和志願兵相結合,既保持了義務兵役制的優點,又彌補了義務兵役制的不足,解決了部隊保留技術骨幹的問題。
針對性 民兵和預備役相結合,是中國後備力量建設的基本制度。民兵是中國傳統的軍事制度,過去曾在革命戰爭中發揮過重大作用,今後在保衛祖國的鬥爭中仍居於重要的戰略地位。實行民兵制度與預備役制度相結合,既可滿足大量一般兵員的需要,又可為現代高技術戰爭提供高素質的軍官和技術兵,增強了動員準備的針對性。
歷代役制 商周時期 中國在商、周時已經有徵兵制度。當時規定,每個部落成員在戰爭期間,都有當兵作戰的義務。軍隊的核心是王家與貴族子弟,即“
三族 ”與“多子族”所組成。基幹力量是由平民組成的甲士。那時作戰用戰車,每輛車上有駕車、持乾、戈和拿弓矢的作戰人員三名.俗稱“
三甲士 ”。在每輛戰車的兩側與車後,隨有步兵(徒兵)幾十名,由奴隸充當。他們既是戰鬥員,又是侍候奴隸主的雜役。
戰國時期 戰國時期,各國相繼變法,封建經濟逐步占據主導地位,開始建立了郡縣制,兵役制也發生了新的變化。當時已經建立常備兵制度。常備兵是軍隊的基幹,他們都是應把經過考選而來。選時相當嚴格。
以魏國為例:選拔武卒要求參加考選的人穿“三層之甲”,拿一張要用上百斤力才能拉開的硬弓和裝有五十支箭的箭囊,扛著文,頭戴鐵盔,腰佩劍,帶三天糧食,在半天之內走完百里路。凡是中選的人,免除全家的賦稅、徭役。
秦漢時期 秦統一中國後,便出現了全國規模的徵兵制。徵兵以郡縣為單位,郡守有徵發一郡壯丁作戰的權力。當時農民既是主要生產力,也是兵員的主要來源。秦朝兵役和勞役極為繁重:當時全國大約有兩千多萬人口,而經常被徵發服兵役、勞役的就有二、三百萬人。
漢承秦制,當時規定不省貴賤,男子二十歲就要在官府登記。並且根據三年耕一年儲的原則,從二十三歲起正式服役,直到五十六歲止。在適齡期間,除每年農閒受訓外每人一生要服兩次兵役,每次一年。一次在地方上,稱“
正卒 ”;一次在邊疆或京城,稱“
戍卒 ”或“衛士”。
漢武帝 時,出現了招募熟悉北方少數民族情況的人組成“
胡騎 ”,招募熟悉南方越事的人組成“
越騎 ”。
三國時代 東漢後期,由於軍閥割據,塢堡林立,大批農民為軍閥豪強所霸占,成為依附於他們的部曲(近於奴隸的私人部隊)。很多壯丁成了地主家兵,全國徵兵制度遭到嚴重破壞。
三國時期出現了“
世兵制 ”。“世兵”就是父子世代為兵。這種兵家戶籍不屬郡縣,而由軍府管理,稱為“
士家 ”、“
軍戶 ”。他們的社會地位低下,只有得到放免才能取得平民的身份。
北魏隋唐 南北朝後期,北朝出現了“
府兵制 ”。西魏的字文泰在大統九年(公元543年),廣泛招募各地漢族豪強地主從軍,通過他們的從屬關係,帶來了大量家兵、部曲等私人武裝。西魏政權根據他們所帶軍隊的眾寡,授予各種不同爵位。這種使地方割據的私人武裝中央化的辦法,不但增強了朝廷軍力,同時使鮮卑部落兵與漢族封建兵制逐漸結合,創置了“府兵制”。
西魏末年,府兵由六個
柱國大將軍 率領,每柱國下設兩個大將軍,一個大將軍下又有兩個開府將軍,共有二十四軍。當時府兵與民籍分開,不屬郡縣管轄,他們只管打仗,不負擔其它賦稅。
府兵制到了隋朝起了很大變化。軍府名稱為
驃騎府 ,以
驃騎將軍 為長官。軍士開始編入戶籍,從事生產。隋煬帝時,府兵直接從民間徵調,男子年滿二十一歲即可參加府兵。全國府兵由十二衛分領。大業三年(公元607年)改驃騎將軍府為
鷹揚府 。長官為
鷹揚郎將 。軍人稱“衛士”。衛府制度趨於完善,中央集權在軍制上得到加強。
唐初全國共有六百三十四個府,均由十二衛和東宮六率分領。一改隋朝鷹揚府為折衝府,每府府兵歸折衝都尉管轄。並規定在設府的地方,人民有充府兵的義務。服役年齡是二十至六十歲.應徵充當府兵的人,平日務農,農閒教練,徵發時自備兵器、資糧。這實際上是一種兵農合一的兵役制度。證調服役的人,定期宿衛京師或戍邊;戰時出征,戰事完畢,即“兵散於府,將歸於朝”。
唐宋時期 唐代中期,府兵因負擔過重而大量逃亡,
折衝府 名存實亡,府兵制受到嚴重破壞。為了補充兵員,就採取了招募的辦法。
唐玄宗 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招募蒲、同、歧、華、京兆等州逃亡的府兵和白丁充當宿衛,稱“
長從宿衛 ”,以代替府兵定期輪流宿衛的舊制度。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27年)下令各軍鎮招募長駐邊疆的軍防健兒,其家口願同去的,各給田地屋宅。後來組成邊兵,由方鎮操縱。這樣經歷了二百多年的府兵制度基本結束。
募兵制 是宋朝的主要兵制。當時有四種不同軍隊——禁軍、
廂兵 、
蕃兵 、
鄉兵 。
禁軍 是皇帝的親兵,駐守京師,兼備征伐,是北宋的正規軍。它來源於全國招募與選自廂兵、鄉兵中的健壯兵丁。廂兵是各州募集的地方軍,不進行軍事訓練,所以不能作戰,只給地方政府服親沒。蕃兵是招募西北邊疆少數民族,充當過境屯戍守軍。鄉兵,於招募之外,也有當地徵發的,經過訓練作為地方防守部隊。
元部落兵制 元朝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實行部落兵制。本部落的男子十五歲以上、七十歲以下全部當兵,下馬牧畜,上馬攻戰。其本族人建立的‘蒙古軍”與後來吞併各部落建立的‘
探馬赤軍 ”為主力軍。進入中原後,抽調二十歲以上的漢人壯丁建立“
漢軍 ”,作為戍守當地的地方軍。
明衛所制 明朝實行“
衛所制 ”。軍隊組織有衛、所兩級。一府設所,幾府設衛。衛設指揮使,統兵士五千六百人。衛下有
千戶所 (一千士兵),千戶所下設
百戶所 (一百士兵)。兵士有軍籍,世襲為軍,平時屯田或駐防。遇有戰爭,朝廷命將,率領調自衛、所的士兵征戰。衛所制有些象世兵制,又與唐代的府兵制相似。
清旗兵制 清朝實行“
旗兵制 ”。起兵伊始,以部落為單位組成“旗”,旗是軍政合一的組織,旗民平時為民,戰時為兵。因此,旗兵制就是部落兵制。
公元1615年,努爾哈赤將滿、蒙、漢族力量編成八個旗,分別用
正黃 、
正白 、
正紅 、正藍、
鑲黃 、
鑲白 、
鑲紅 、
鑲藍 八種色旗作標誌。這就是
八旗軍 ”的由來。清統一全國後,又以漢人為基礎組成了“綠旗軍”(以綠旗為標誌,又名‘
綠營兵 ”)。兵員時有增減,最多時達到六十多萬人。
新中國制度 義務兵役制和志願兵役制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