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義務兵役制度

中華民國義務兵役制度,即中華民國時期的義務兵役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服現役,沒有服現役的公民進行兵役登記服預備役或者編人預備役部隊、參加民兵組織,以及學生接受軍事訓練等都是履行兵役義務.1998年12月29日第9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民國義務兵役制度
  • 外文名:The selective service system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新兵招待所,發展歷史,

新兵招待所

民國27年,在城東媽祖廟設所謂的新兵招待所,抓來的壯丁由一個中隊看管。招待所生活條件極差,壯丁受盡折磨,病死餓死者甚多。據民國32年7月25日新兵招待所報告,新兵33人入所二三天即均患惡性瘧疾及赤痢,日有3~4人服藥無效而亡。對於從招待所逃走的壯丁,被抓回者更受盡酷刑,不死亦殘。招待所辦至浦城解放前夕。

發展歷史

民國22年(1933)6月,國民政府頒布《兵役法》,實行義務兵役制,規定:中華民國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18~35周歲為甲級壯丁,36~45周歲為乙級壯丁,獨子免徵,公務員緩徵;壯丁憑票抽籤,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獨子不征,中籤者應徵(稱抽壯丁)。
民國23年,成立兵役團管區司令部,掌管兵役徵集和預備役訓練。民國26年實施方法:先由各保、鄉造送壯丁名冊,按兵役法條件徵集,經體檢合格者送團管區司令部集訓。是年,抗戰開始,愛國青年踴躍參軍,全縣徵集名額3100人,平均每保14人。民國28年軍政部頒布《國民兵役設施規則草案》,規定20~40周歲服常備兵役,其中分現役(3年)、正役(6年)、續役(年滿40周歲止)3種;凡18~45周歲未服常備役者服國民兵役,平時受訓,戰時徵集。
次年,縣成立國民兵團,掌管國民兵役及訓練。嗣後由於徵兵數額增多,兵役法執行程式混亂,有錢有勢的壯丁可不入冊,一般青年只要冊上有名,無需體檢即送入伍,應徵青年多外出逃避。社會上出現一批流氓專以賣身充壯丁為業,賣一名壯丁可得谷約1.5噸。這些人在送兵途中或入營後賄賂官吏,又逃回再賣壯丁。城關有一農戶有三男一女,傾資賣女還不了壯丁債,最後3個兒子仍全被抓去當兵。民國29年11月進行全縣壯丁戶口複查,甲乙級壯丁3.2萬餘人,其中應徵對象1.6萬餘人。浦城同時制定《壯丁逃亡之懲處》,規定:一、逃避兵役的壯丁一經緝獲立即提前征送;二、中籤壯丁潛逃期間,將其家屬扣留,限期交出,舉家遠避者得暫行查封其財產,呈候處置,並限令原地保甲長嚴緝歸案;三、中籤壯丁避入境內,知情不報或包藏者與逃役壯丁同罪懲處。此後徵兵變為抓兵(稱抓壯丁)。
民國32年3月,國民政府修正兵役法,明確規定兵役分為國民兵役和常備兵役兩種。民國32、33年組織遠征軍,分配應徵名額600人,縣政府在催征遠征軍時,明文規定,對“雖領有獨子證而無獨負家庭生活者,仍送征不得推諉”,從此獨子亦征,抓壯丁現象更盛。由於徵兵制度腐敗和民眾對政府消極抗戰的不滿,逃征者日眾,僅民國32年統計,逃驗壯丁的就有914人。民國33年6月16日,縣國民兵團函稱:“據密報本部,最近徵集壯丁不按年次,無論獨子與否,概行征送,並不依法徵集,既不檢驗身體,僅由鄉鎮長按保支配,並無填發徵集票,致壯丁大起恐慌,紛紛逃避,耕作大受影響,妨害後方生產。”
民國35年,蔣介石發動全面內戰,需補充兵員,軍政部頒布《兵役法修正案》,將原來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規定,改為三抽二、五抽三,加重各地徵兵負擔。村頭村百戶人家被抓走壯丁36名,永興冠山保百餘戶人家被抓壯丁87名。百姓中有用弄瞎一隻眼、或裝啞巴、或砍掉右手指等方式抵抗抓壯丁。抓到的壯丁用棕繩串起捆綁,甚至用鐵絲穿鎖骨,集中待發。民國37年,國民黨政府即將崩潰,亂抓兵現象更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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