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是遼寧省人民政府2004年12月1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發文機關:遼寧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 中央軍委關於2004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4〕26號)精神,為做好我省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對象和時間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對象為:服現役滿2年以上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服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現役超過2年的士兵;精簡整編單位服現役未滿規定年限的編餘士官(服現役滿9年未滿10年的士官除外)。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批准單位意見”欄中注有“因部隊精簡整編提前退出現役”字樣。因政治、身體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現役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對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檔案中主件不全、占用農業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沒有《非農入伍通知書》和城鎮士兵《優待安置證》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退伍義務兵和二期以下復員士官的檔案接收工作截止於2005年1月底,轉業士官和三期以上復員士官的接收工作截止於2005年5月底。二、認真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近年來制定的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規,堅持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全面實行安置就業、扶持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安置辦法,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工作的力度。本省區域內的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職責和義務,都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配合民政部門摸清當地各種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的單位狀況,民政部門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擬定安置計畫,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下達。所有行和單位都要從軍隊建設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積極承擔國防義務,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務。中央國家機關在遼寧的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省直各單位,都要積極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幫助下屬單位完成安置任務,解決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和困難,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當地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對經反覆工作,仍拒不接收退役士兵的行業、系統和單位,要依法追究責任。國有企業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單位,要帶頭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對於社會公益崗位和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其他崗位,各地要儘可能安排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承擔接收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要保證退役士兵在工資福利和住房等方面待遇不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的職工。退役士兵的軍齡連同國家規定待分配時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並與參加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繳費年限。接收安置人員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下達安置計畫的地方政府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由省統籌安置的中直省直系統的安置計畫和安置比例、用人單位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支付標準、列支渠道、資金管理使用等仍按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各級政府要進一步總結、規範和完善扶持就業、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安置辦法,加大扶持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力度。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精神,保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充分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項優惠政策。各級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本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實際,將所需城鎮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和城鎮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保證這兩項費用及時足額發放,切實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各級安置部門收取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應主要用於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經濟補助,與預算安排的資金統籌使用。要加強對退役士兵的培訓,開展多層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學歷教育。根據市場勞動用工需求,採取多種方式,對退役士兵進行內容豐富的職業技能培訓,各類教育培訓機構要對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實行優惠政策。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轉業士官、立功受獎士兵、傷殘士兵和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士兵得到優先和較好的安排,對因軍隊調整精簡提前退役士官的安置,要與服役期滿的退役士官同等對待,按時接收,納入2005年安置計畫。要加強對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的管理教育,幫助退役士兵適應市場經濟形勢,樹立正確的擇業觀,服從地方政府的安排。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對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企業中的退役士兵優先安再就業;生活困難、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條件的,要及時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要積極開發和使用農村退役士兵中的兩用人才,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支持農村退役士兵。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對在生產、生活、住房等方面確有困難的退役士兵,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
三、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於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對於維護祖國統一和國家安全,對於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要思想,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把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為一項重要的政任務,納入議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抓好落實。各有關部門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工作。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及時了解掌握安置工作情況,發現和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為雙擁工作的重要內容,完不成安置任務的地區和單位,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或雙擁模範單位。要加大輿論宣傳工作力度,通過各種新聞媒體宣傳國家安置政策,宣傳退役士兵先進典型,對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予以曝光。各級安置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於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視其情節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加強依法安置,對拒不接受安置任務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予以處罰,對積極完成安置任務的行業和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確保今冬明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圓滿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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