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是一項由天津市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3-06-18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津政發〔2003〕062號
【發布日期】2003-06-18
【生效日期】2003-06-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原文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22號)精神,我市已經完成接收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工作,現將做好我市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安置工作
(一)繼續做好指令性安置工作。對非農業戶口入伍、符合就業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仍繼續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結合我市企事業單位職工人數、 經濟效益和用工需求情況,在6月底前制定出全市各用人單位的安置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安置辦)調配到有關區縣。市安置辦要充分發揮巨觀調控作用,合理調配全市安置計畫,抓緊組織實施,確保9月30日前全面完成安置任務。
按計畫分配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和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三區)就業的退役士兵,在待應聘期間,由三區按照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退役士兵在3個月內沒有予以安置的, 三區應按實際人數向市安置辦繳納有償轉移安置資金,區縣安置部門可再對退役士兵另行分配工作。
入伍前在職的退役士兵,要復工復職。原工作單位撤銷或合併的,由上一級部門或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安置。
退役士兵的工資待遇按照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規定執行。分配到各單位的退役士兵,隨單位用人制度改革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所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企事業單位,都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退役士兵參加各種保險,勞動保障部門應督促和檢查用人單位及時足額繳納退役士兵的社會保險費用。接收單位應確保其享受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失業、養老、醫療保險等待遇,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期間一併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並視同已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各用人單位對已經接收的城鎮退役士兵,除個人原因和其他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辭退。
各區縣安置部門要在安置退役士兵的工作中,公開辦事制度,公平合理分配計畫。對落實安置計畫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市或區縣安置部門批准,可按每人3至5萬元標準支付有償轉移安置資金,作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的經濟補償經費或超額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單位的安置金使用,由各區縣安置部門對有償轉移安置資金統一管理,做到單列賬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挪作他用。有償轉移安置資金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並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安置工作要繼續實行退役士兵在部隊表現和文化考試的評分辦法,實行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的安置方式,以確保全置任務順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必須按計畫承擔相應的安置任務。各單位包括中央駐津單位,要積極支持各級政府的安置工作,在制定招工計畫時,不得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牴觸,更不能限制下屬單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編制、指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部門要予以支持。對拒絕接收和未能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職能部門要緩辦該單位其他人員的調入和招工手續。各用人單位要嚴格執行安置計畫,在下達的計畫內,不得點名安置退役士兵,不得擅自組織尚未安排上崗的退役士兵進行考試或體檢。
對拒絕安置、變相拒絕安置、推諉拖延安置或未完成安置任務的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發〔2002〕22號檔案有關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可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當地政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求學或到非國有經濟單位就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發〔2002〕22號檔案要求,由市和區縣兩級政府按比例安排專項資金,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不再給予安置。具體標準和辦法按照市民政局和市財政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 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在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憑當年《退役士兵證》,免費在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市場、勞務市場進行就業諮詢和雙向選擇就業。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可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應允許其配偶和子女按現行戶籍管理政策在城鎮落戶並解決其子女入學問題;如被用人單位錄用,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的福利待遇,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街道、鎮、鄉接收管理。
支持和鼓勵在部隊立功的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退出現役後上學深造。具體辦法按照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和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繼續實行部分區縣自行安置本區縣城鎮退役士兵的辦法。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武清區、寶坻區、薊縣、寧河縣和靜海縣,由區縣政府按照駐區縣單位職工比例(市政府已下達計畫的除外),結合經濟效益,自行制定本區縣的安置計畫;也可實行先安置後結算的辦法;還可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的安置辦法。凡在上述五區三縣區域內所有的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責任和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區縣政府下達的安置任務。對由於客觀原因難以落實安置計畫的單位,經區縣安置部門同意,按每人3至5萬元標準繳納有償轉移安置資金,作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的安置費,也可作為超額安置退役士兵單位的安置金。
(四)積極做好城鎮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訓工作。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短期培訓,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努力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
接收安置工作
(二)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待分配期間的生活待遇。符合安置就業政策的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按照本市城市居民現行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享受生活補助的對象只限於2002年冬季城鎮退役士兵(不含在職入伍的)和2003年春季的轉業士官。 補助時間,城鎮退役士兵從2003年2月份起,轉業士官從部隊停止供應時間起,均到分配工作之日止。所需經費由市和區縣兩級財政撥付,由區縣安置部門據實發放。
(三)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分配工作後的有關規定。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從區縣安置部門開出分配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於接收單位的原因而不能按時上崗的,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給生活費。 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業。
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自接到安置部門開出的分配工作介紹信之日起,一個月內不到用人單位報到的,視為自動放棄工作安置,安置部門將其檔案移交到本人所在街、鎮、鄉或人才、勞務市場,不再按計畫分配工作。對城鎮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的安置工作實行年度分配,定期終結,跨年度不再予以安置。
(四)做好城鎮傷殘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對城鎮入伍的二、三等傷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單位要妥善安排好他們的工作崗位,保證他們享有本單位同等級因公致殘職工的各種待遇;對患精神病或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傷病殘退役士兵,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發給生活補助費,不再安置工作。
(五)轉業士官的安置。對轉業士官的安置,仍按照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00年春季軍隊士官轉業安置工作的通知》(津政發〔2000〕18號)精神和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我市知青子女在外地入伍的、服役期間家庭住地變遷的(含本市幹部、科技人員家庭住地變遷並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業戶口入伍退役士兵的安置,仍按現行政策,報經市安置辦審批後方可安置。
(三)對入伍後因征地、小城鎮建設占地和購房及漁民等家庭集體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退役士兵,如本人要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可報經市安置辦批准後,只負責轉為非農業戶口,不負責安置工作。各企事業單位、鄉鎮企業和勞務市場及原征地單位招工時,應優先錄用。
(四)對農業戶口入伍的退役士兵,要繼續貫徹實施有關培養和使用軍地兩用人才的要求,加大培養和開發使用力度,推動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沿著制度化、規範化方向發展。要加強現代化農業科技和市場經濟知識的培訓,積極扶持他們創辦經濟實體、興辦第三產業;要根據需要,選拔高素質的農村退役士兵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組織的骨幹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建設中的作用。
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十分繁重艱巨,安置難度仍然很大。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公安、人事、教育和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解決安置工作中的實際困難,保證安置工作的順利完成。要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大力宣傳在完成安置任務中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等先進典型;對違反安置政策和拒絕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予以曝光批評。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認真執行有關政策。對營私舞弊、弄虛作假或玩忽職守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對當事人要給予嚴肅處理。
二OO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