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省軍區各部門,各軍分區、西寧警備區: 為了認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1號)和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做好2005年冬季轉業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5〕172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6-00101
- 文 號::青政[2006]35號
- 主題分類::國防、其他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6/6/13
一、 接收對象、安置時間及管理教育
今年退役士兵接收對象是:服現役滿2年未被選取為士官的義務兵、服現役滿本期規定年限未被選取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傷病殘等原因滯留部隊服役超過2年以上的士兵;部分未滿本期規定年限但服現役滿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體原因提前退出現役人員的接收安置,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全省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於今年9月底基本完成。
各地區、各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認識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對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意義,自覺履行安置責任。要強化國防意識和改革意識,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聯繫起來,同構建和諧社會結合起來,有針對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間的管理教育工作。要認真抓好形勢和安置政策教育,使退役士兵深入了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制度、改革發展形勢和安置工作現狀,主動適應改革發展的新形勢,理解和體諒國家當前的困難,自覺服從政府安排。要引導退役士兵樹立自立自強的精神和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擇業觀念,正確對待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等問題。要教育退役士兵繼續保持革命軍人的優秀品質,艱苦奮鬥,自強不息,轉變觀念,進一步提高服務社會的技能和素質。要加大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強全社會的國防意識,努力營造有利於推進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強化行政調控力度,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23號)及省政府《關於切實做好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2005〕50號)精神,採取安置就業、自謀職業和扶持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努力拓寬安置渠道,確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一)進一步加大安置就業的工作力度。今年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仍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摸清當地安置資源狀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的原則,科學合理地擬訂安置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中央駐青單位和省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由省政府統一下達安置計畫。任何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不論隸屬關係,都有依法接收城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都要嚴格按照當地政府的安置計畫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增補工勤人員缺額時,應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差額撥款或自支事業單位要積極接收退役士兵;新建擴建單位要適當增加安置退役士兵的比例;企業招工時,應根據情況預留一定比例的招工名額用於安置退役士兵;社會公益崗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要儘可能安排城鎮退役士兵。對行政事業單位因編制原因影響接收退役士兵的,應在當年的自然減員指標中,按照先接收、後調整的辦法,予以優先解決,人事部門要予以認可,財政部門要保證新增人員工資的落實。
省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青單位要模範執行國家的安置政策,任何行業、任何單位都無權自定接收退役士兵的數量,或只接收本系統職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其他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更不得片面強調局部利益和困難,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對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城鎮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接收單位要從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平均工資的80%,逐月發放生活費;未發放生活費的接收單位,要於2006年12月底前將生活費全額補發給未上崗的退役士兵。對特殊原因無法接收安置的單位,要向省政府寫出專題報告,並抄送省安置部門。
(二)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徑。各地要不斷總結經驗,完善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做好相關政策的解釋和宣傳工作,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落實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青政辦〔2004〕84號)精神,在就業服務、社會保障、教育培訓、個體經營、稅收、貸款、落戶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公安、教育、財政、勞動保障、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認真研究解決政策落實過程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確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各級政府要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和收取安置任務有償轉移金等渠道籌措資金,確保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足額發放。對地方財政特別困難的,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黨、團組織關係由鎮(鄉)、街道接收管理。
各地區要加強退役士兵就業培訓工作,落實相關政策,鼓勵和支持退役士兵入學深造和參加各類專業技能培訓。各級政府就業培訓機構要為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費就業培訓,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在再就業資金中支付。省內各類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介紹、就業指導、檔案管理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省內各用人單位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
(三)切實抓好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的開發使用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把培養、開發和使用農村牧區退役士兵作為繁榮農村牧區經濟,促進農村牧區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抓好對農村牧區退役士兵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畜產品收購等方面的支持工作。要推薦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三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對生產、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農村牧區退役士兵,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助。
三、 嚴格安置政策,堅持依法辦事
要堅決維護城鎮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於今年8月底前對所有城鎮退役士兵開出安置介紹信,接收單位於9月底前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就業。各用人單位要確保已安置退役士兵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同工種職工的一切相應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正常的,三年內不得安排下崗。對因企業破產、倒閉或停產半停產而失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的要按規定發放保險金,對生活困難且符合規定條件的及時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並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當地政府優先推薦其再就業。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各級行政機關在考錄公務員時,應當允許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報考,服役期應視為具有社會實踐年限,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各級政府安置部門要嚴格執行安置工作法律法規,不得隨意擴大安置範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占用農村牧區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鎮安置有效憑證、在農村牧區入伍後購買城鎮戶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對在規定時限內不辦理安置手續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依據《青海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消其安置資格。
各級政府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監察的力度,組織開展執法監察,對拒絕接收、變相拒收或損害退役士兵合法權益的單位要責令改正,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加強領導,確保全置任務順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社會穩定大局,事關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事關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自覺地把安置工作作為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來完成。主要領導要親自抓,負總責,專題研究部署,認真解決難點問題,確保全置工作責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資金到位。要建立健全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把安置工作納入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政績考核和雙擁模範城(縣)評選範圍,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勞動保障、人事、教育、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公安等部門要各司其職,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確保自謀職業一次性補助資金及有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各軍分區、人武部要積極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教育和預備役登記工作。各級安置部門要認真執行國家退伍安置政策法規,堅持“五公開”、“兩監督”的辦事制度,做到政務公開,依法行政,使各項安置政策落到實處,確保我省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務順利完成。 附屬檔案:2006年度中央駐青單位和省屬單位退役士兵安置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