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

《佛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是佛山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5日印發的關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佛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03-06-0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佛山市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5
【生效日期】2003-06-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佛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暫行辦法
二○○三年六月五日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維護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當年退出現役,且符合現行政策在本市各區安置的城鎮義務兵和轉業復員士官。
第三條城鎮退役士兵安置實行發放安置補助金鼓勵自謀職業的辦法,政府支持退役士兵參與市場競爭,並積極推薦就業。
第四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由所在區政府發給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安置補助金的標準為:
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服役10年以下的城鎮復員士官,按所在區上年(即安置年度的上一年,下同)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至1.5倍發給。服役10年以下的城鎮復員士官除按上述基數發給安置補助金外,從服現役第三年(含第三年)開始,每增加一年軍齡,加發退出現役上年所在區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5%。
轉業士官按所在區上年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5至2.5倍發給。此外,從服現役第三年(含第三年)開始,每增加一年軍齡,加發退出現役上年所在區職工人均工資收入的10%。
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後的退役士兵,視同政府已予安置。
第五條各區可根據以上標準,並結合當地經濟的承受能力,確定一次性安置補助金的具體標準。
第六條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由退役士兵本人到所在區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佛山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申請表》、《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定書》,經所在區民政部門審批後,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金。
第七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憑所在區民政部門的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黨、團組織關係由鎮(街道)接收管理。個人檔案由所在區勞動服務就業中心保管,免收管理費用。
第八條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以下優惠待遇:
(一)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為繳納基數及規定的繳費比例,由所在區政府負責退役後第一年的社會保險費;第二年開始至實現就業前,由退役士兵個人負責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業後按有關規定辦理繳納社會保險費。軍齡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投保年限。
(二)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
(三)用人單位招聘人員時,應當優先錄用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錄用後的待遇按該單位“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工資福利標準確定,其軍齡計算為所在單位的連續工齡。
(四)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除依法收取證照工本費外,3年內免收各種行政收費。
(五)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時,教育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應準許其配偶和子女按現行戶籍管理政策在城鎮入戶並解決其子女入學問題。
第九條各級勞動保障和民政部門應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對考核合格者發給相關證書,並向用人單位推薦就業。
第十條農村退役士兵領取安置補助金,由各區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退役士兵退役後第一年的社會保險費,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區地方財政負擔。
第十二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退役士兵退役後第一年的社會保險費,由各區納入每年財政預算,設立專項帳戶,保證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一次性安置補助經費、退役士兵退役後第一年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區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髮放。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此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佛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