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柔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暫行辦法》是懷柔區為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制定的辦法。
懷柔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印發〈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99〕27號)、《北京市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若干規定》(市政府令〔1989〕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需要到本區接收、安置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採取自謀職業、自主擇業、政府推薦就業等形式。各鎮鄉政府要積極促進農村退役義務兵和農村復員士官自主創業和實現就業。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
第四條 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與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簽訂自謀職業書面協定,領取自謀職業證和一次性補助金。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為每人45000元。
(二)城鎮轉業士官,在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軍齡,補助金增加2500元。
(三)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兩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加3000元獎勵金。立功情況不重複計算。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其檔案關係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統一轉入區人力資源檔案管理中心。
第五條 促進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一)農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自主創業補助金為每人30000元。
(二)農村復員士官,在自主創業補助金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軍齡,補助金增加2500元。
(三)農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兩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加3000元獎勵金。立功情況不重複計算。
農村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
第六條 領取自謀職業補助金和自主創業補助金的退役士兵(含士官),2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錄用的,應將自謀職業證、自謀職業補助金和自主創業補助金全額退回發放單位。拒不退還的,有關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不得錄用。
第七條 選擇政府推薦就業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區人力社保局推薦就業。區人力社保局應在退役士兵與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簽訂安置協定的1年內,予以推薦就業崗位。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2次不到推薦單位就業的,將不再安排。
第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待安置起始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區人力社保局要及時了解退役士兵培訓意願,根 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科學設定培訓項目,免費為新退役士兵開展1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退役士兵就業能力。
第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補助金和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安置: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到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偽造傷病殘、立功榮譽證明的;
(三)待安置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且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四)服役期間被部隊開除軍藉或除名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事項,依據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懷柔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懷政發〔2001〕25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需要到本區接收、安置的退役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 城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採取自謀職業、自主擇業、政府推薦就業等形式。各鎮鄉政府要積極促進農村退役義務兵和農村復員士官自主創業和實現就業。
第三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義務。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允許復工復職。各用人單位向農村招收工人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義務兵。
第四條 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提出申請,並與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簽訂自謀職業書面協定,領取自謀職業證和一次性補助金。自謀職業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為每人45000元。
(二)城鎮轉業士官,在自謀職業補助金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軍齡,補助金增加2500元。
(三)城鎮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兩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加3000元獎勵金。立功情況不重複計算。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其檔案關係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統一轉入區人力資源檔案管理中心。
第五條 促進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
(一)農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自主創業補助金為每人30000元。
(二)農村復員士官,在自主創業補助金的基礎上,每增加1年軍齡,補助金增加2500元。
(三)農村退役士兵(包括一、二期士官)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兩次三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增加3000元獎勵金。立功情況不重複計算。
農村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統一負責管理。
第六條 領取自謀職業補助金和自主創業補助金的退役士兵(含士官),2年內被行政機關或財政補貼的事業單位錄用的,應將自謀職業證、自謀職業補助金和自主創業補助金全額退回發放單位。拒不退還的,有關行政機關或事業單位不得錄用。
第七條 選擇政府推薦就業安置的城鎮退役士兵,由區人力社保局推薦就業。區人力社保局應在退役士兵與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簽訂安置協定的1年內,予以推薦就業崗位。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2次不到推薦單位就業的,將不再安排。
第八條 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在待安置期間,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待安置起始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區人力社保局要及時了解退役士兵培訓意願,根 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科學設定培訓項目,免費為新退役士兵開展1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退役士兵就業能力。
第十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金、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農村退役士兵自主創業補助金和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經費列入區財政年度預算。
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安置: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到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報到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偽造傷病殘、立功榮譽證明的;
(三)待安置期間有嚴重違法行為,且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四)服役期間被部隊開除軍藉或除名的。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事項,依據國家、北京市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懷柔縣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暫行辦法》(懷政發〔2001〕25號)同時廢止。
第十四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