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為切實做好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 地區:北京市
  • 編號:京民安發〔2012〕29號
  • 發布時間:2012年2月2日
名稱,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培訓方式,第三章 工作機構,第四章 報名錄取,第五章 教學管理,第六章 就業服務,第七章 經費保障,第八章 檢查考核,第九章 附則,

名稱

北京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暫行辦法
京民安發〔2012〕29號 (2012年2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2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衛戍區關於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檔案精神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京政發〔2011〕40號)要求,結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2010年冬季及以後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規定,正常退出現役,自主就業,符合我市安置政策,在退出現役1年內,能參加正常培訓的城鄉退役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以下簡稱教育培訓),是指退役士兵參加自願報名、自選專業、政府提供經費的一次教育培訓。目的是通過培訓,使退役士兵取得相應學歷證書或資格證書,掌握職業技能,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退役士兵退出現役1年以上,參加教育培訓的按《國務院關於加強職業培訓促進就業的意見》(國發〔2010〕36號)和財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規定的政策執行。
第四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教育、財政、人力社保和北京衛戍區司令部、政治部等部門參與,按照相關職責,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培訓方式

第五條 堅持以促進就業為目的、以市場需求為導向,以中等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為主體,以高等職業教育繼續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為補充,以市、區(縣)為單位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中、高等職業教育。具有國中及同等學歷的退役士兵,可到指定的市屬中職學校接受培訓;具有高中及同等學歷的退役士兵,可報考指定的市屬高等職業技術院校。退役士兵學員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相應畢業證書或培訓證書;技能考核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 高等教育、繼續教育。報考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的退役士兵,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退役士兵學員學完規定課程經考試合格,發給相應畢業證書。
第八條 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培訓時間為3至6個月,一般由區縣統一組織。培訓結束經考核合格,由承訓機構發給培訓證書;技能考核鑑定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 工作機構

第九條 成立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衛戍區司令部、政治部共同參與的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協調小組,統籌協調、組織指導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重點做好政策制定、方案實施、督促檢查和考核評估。各區(縣)也要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負責本區(縣)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民政部門負責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人數預測、經費測算、培訓計畫、動員報名、資格審查、檔案接轉等事宜。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所屬院校、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教育培訓經費的籌措安排,規範培訓資金的管理使用,對培訓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等工作。
第十三條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推薦並指導技工院校、培訓機構做好招生錄取、教學管理、職業技能鑑定、就業推薦等組織實施工作,並指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做好退役士兵學員的就業服務。
第十四條 衛戍區有關部門負責在新兵徵集時開展教育培訓政策的宣傳等工作。
第十五條 市復退軍人兩用人才服務中心承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章 報名錄取

第十六條 中、高等職業技術院校於招生前一年11月25日前將招生簡章(含院校介紹、專業設定、學制、收費標準、報名要求、助學辦法、推薦就業方向等)印發區(縣)民政部門,並在相關場所及時予以公布,做好宣傳發動和政策解答工作,使退役士兵了解和明確參加教育培訓的有關程式、要求和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報考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的高等職業院校及普通高等學校的退役士兵應於2月15日前、參加其它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的退役士兵應於6月底前,向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報名,填寫《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附屬檔案1)。
第十八條 區(縣)民政部門應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在《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附屬檔案2)上籤署核准意見。
第十九條 符合報考全國統一招生考試的高等職業院校及普通高等學校的退役士兵應於入學當年3月1日至3月2日、符合報考成人高等院校條件的退役士兵應於入學前一年的8月15日至8月28日,按照國家和我市高考報名規定,進行網上報名。
第二十條 報考普通高等、成人高等學校的退役士兵,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執行國家相關政策,加分政策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05〕24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中,具有自主招生資格的高等職業院校可以按照相關政策,優先錄取退役士兵。
第二十一條 區(縣)民政部門根據報名、審查情況,填寫《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報名登記表》(附屬檔案3)報市民政局,相關院校、培訓機構按市民政局提供的退役士兵報名情況組織招生,及時將入學通知書及報到須知發至退役士兵手中,並將錄取名單抄送安置地區(縣)民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退役士兵持入學通知書、《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等有關證明、證件,在規定時限到院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報到的,應向學校(院)招生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經同意後補辦入學手續。無故推遲報到的,按所報院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指定院校於每年10月底前據實填寫《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實際入學人員統計表》(附屬檔案4)報市民政局。

第五章 教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相關院校、培訓機構按本院校、機構規章制度對退役士兵進行管理,原則上退役士兵與其他學員混合編班。要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條件,加強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對違反學籍管理規定和校規校紀的,要及時教育處理。對開除學籍或作退學處理的退役士兵,由相關院校、培訓機構報市民政局。
第二十五條 各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要根據國家職業教育有關規定,立足市場和社會需要,結合退役士兵特點,有針對性地制訂教學計畫,科學設定專業,最佳化教學內容,改進教學方法,重點傳授就業需要的專業技能,確保培訓質量。積極推行多種形式培訓合作,按照用工需求,實行訂單式培訓。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要為退役士兵建立在校期間的學籍檔案,教育培訓結束後併入退役士兵的個人檔案之中。
第二十七條 各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要認真組織落實課程考核和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工作,及時申領和發放學歷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或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及時受理相關院校、培訓機構的考核鑑定申請和證書發放工作,認真審核鑑定資質,落實考務工作,嚴把鑑定質量關。

第六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院校、培訓機構的就業指導部門要按照“誰辦學,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積極指導、優先推薦退役士兵學員就業,力爭使畢業退役士兵能夠及時就業。
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民政、教育、人力社保部門,要依託各類人力資源市場以及公共職業介紹機構,通過舉辦專場招聘會、提供就業信息和職業介紹等免費服務,積極為退役士兵學員搭建就業平台,為退役士兵學員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第三十條 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家關於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進一步挖掘用工崗位資源,積極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學員就業。
第三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進一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關於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積極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第七章 經費保障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由市、區(縣)財政共同承擔,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列入政府收支分類“退役士兵安置”科目。其中,參加市指定的高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經費,由市財政負擔;參加中等職業教育、短期職業技能培訓及其它經區(縣)民政部門同意自主選擇指定院校以外院校發生的教育培訓經費,由區(縣)財政負擔。教育培訓經費包括所需的學雜費、住宿費、技能鑑定費、生活補助費等。
第三十三條 參加市指定的高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的學雜費、住宿費按承訓院校收取標準安排;生活補助費根據培訓周期內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安排。
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學雜費按承訓機構經物價部門認定的收費標準安排;生活補助費根據培訓周期內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安排。
參加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核同意、自主選擇指定院校以外的中、高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繼續教育的,畢業後憑畢業證書、學雜費交費發票到區(縣)民政部門報銷,最高報銷2年費用,每年不超過5000元。
職業技能鑑定費用按照經市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收費標準確定,到指定院校接受教育培訓的由指定院校墊付,到非指定院校接受教育培訓的按照區(縣)具體規定,由承訓機構或退役士兵本人墊付。
第三十四條 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繼續教育的,一般按2學年安排教育培訓經費,不足2年的按實際培訓時間安排;參加短期職業技能培訓的,按實際培訓時間安排教育培訓經費,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五條 指定院校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本院校實際接收教育培訓的退役士兵人數、花名冊和資金申請,報市民政局審核。市民政局根據審定的實際入學人數和收費標準,向市財政局申報市級培訓經費,市財政局審核後將培訓經費撥付至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向指定院校辦理撥付。區(縣)級教育培訓經費的撥付方式,由區(縣)民政部門商財政部門共同確定,要確保不能因撥付環節給退役士兵本人、培訓院校造成較大的資金墊支壓力。
第三十六條 退役士兵參加指定院校教育培訓的生活補助,每年按10個月計發(扣除寒暑假),由指定院校按月打入學生校園卡,不得以現金形式發放。
第三十七條 退役士兵到指定院校入學後,需自行墊付20%的學雜費,待其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訓時,由指定院校全額返還。因退役士兵本人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完成培訓的,其自行墊付的學費不予返還,對指定院校已發生的開支,由市民政局審核後撥付。
第三十八條 退役士兵中途輟學或因違紀被處理退學的,指定院校要及時上報民政部門,由市民政局匯總,並在審核補助經費時根據指定院校已發生的開支情況予以補償。
第三十九條 退役士兵培訓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或擴大開支範圍。相關院校、培訓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做到帳物相符、帳表相符。市、區(縣)財政、民政部門及相關院校、培訓機構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對培訓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規使用培訓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檢查考核

第四十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有關部門要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與領導班子考核、領導幹部政績評價、創建全國雙擁模範城(縣)考核工作結合起來,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評估。
第四十一條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檢查考核機制,把培訓合格率和推薦就業率作為考核相關院校、培訓機構績效的主要內容,對完不成培訓任務、達不到培訓要求的教育培訓機構取消其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格;對違規使用培訓資金的依法嚴肅處理。
第四十二條 檢查考核工作由市民政局牽頭,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衛戍區司令部、政治部共同組織實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凡參加教育培訓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畢業後由培訓院校、機構推薦就業,市、區(縣)退伍軍人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安排就業,但可享受扶持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四十四條 《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北京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核准通知書》、《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報名登記表》、《北京市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實際入學人員統計表》由市民政局統一電子版本制式,區(縣)民政局和學校(院)負責填報。
第四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衛戍區司令部、政治部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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