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16〕12號)精神,結合泰安市實際情況制定《泰安市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鼓勵自謀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2002年省政府第145號令)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民政廳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77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退役士兵,是指按國家規定由政府為其安置就業的士官和義務兵。
第三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堅持個人自願、政府扶持的原則,政府對自願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給予鼓勵和優惠。
第四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牽頭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
人事、勞動保障、財政、公安、建設、稅務、工商、教育、衛生、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做好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相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自謀職業辦理
第五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應在待安置期間向安置地民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民政部門同意後,與申請人訂立《自謀職業協定書》,發給《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書》(以下簡稱《自謀職業證》)及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費,並書面告知同級勞動保障部門。
第六條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對轉業士官和義務兵分別按上年度安置地城鎮職工平均工資額的2.5倍左右和1.5倍左右發放自謀職業補助費,具體發放標準由同級政府確定。在服役期間榮立個人一等功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個人二等功、個人三等功的,分別增發補助金基數的15%、10%、5%;多次獲榮譽稱號或立功的,按其所獲最高榮譽稱號或所立功最高一項等級標準計發。
第七條 市、縣(市、區)設立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其主要來源由財政撥款、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資金和其它途徑籌集的資金組成。
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補助費從城鎮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中列支。
第八條 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自謀職業證》,享受國家、省和我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章 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
第九條 公共就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等機構,應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和就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對經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證書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個人所支付培訓費的50%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費憑《自謀職業證》、《職業資格證》和繳費票據到同級民政部門領取,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承擔。
第十條 公共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提供社會保險費代收代繳、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及社會保險基金轉移和檔案、黨團關係代管等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服務,並免除3年的檔案管理服務費。同時,應積極推行求職登記、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檔案管理、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等“一站式”服務。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在面向社會招聘員工時,同等條件下要優先聘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
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公務員和工作人員時,應允許符合條件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服役期可視為社會實踐的年限,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兩年內被機關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除外)錄用的,應將《自謀職業證》交回民政部門,並退回發給的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自謀職業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後,應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核發的《自謀職業證》,為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接續手續,及時建立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服役期間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帳戶儲存額,併入新建立的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
第十三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依法向當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應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第十四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高等院校的,可憑《士兵退出現役證》、《自謀職業證》或本人與當地民政部門簽訂的《自謀職業協定書》到當地招生部門報名。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院校的,投檔總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投檔總分可增加20分。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具有專科學歷報考普通高等院校“專升本”、具有本科學歷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予以複試和錄取。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被成人高等院校和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後,按規定優先提供助學貸款和獎學金。
第十五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縣級以下城鎮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應準予其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和相應證明辦理落戶,其家屬和子女可隨其落戶。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泰安市區落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辦理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及其隨調(遷)配偶、子女落戶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四章 創業鼓勵
第十六條 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憑《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3年內免交下列費用: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民辦醫療機構管理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契約簽證費、職業資格證書費。
(六)公安部門收取的特種待業許可證工本費。
(七)菸草部門收取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費(含臨時的零售許可證費)。
(八)省、市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九)其他有關登記類、管理類的收費項目。
第十七條 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咖、氧吧外)和商業零售企業,以及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自己創業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另見魯政辦發[2004]77號)。
第十八條 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經營資金不足時,可持《自謀職業證》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符合貸款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予以信貸支持,政府小額貸款擔保機構應積極提供擔保服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