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暫行規定

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暫行規定是為了規範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退役士兵安置考試考核計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當年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第三條 退役士兵安置,應當按照鼓勵先進、公開公平、積極穩妥的原則,實行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相結合的辦法。
第四條 考試考核計分辦法由退役士兵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 文化考試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考試形式:閉卷筆試。
(二)考試內容:初、高中文化基礎知識、法律法規知識及時事政治等綜合知識。
(三)文化考試,按實際得分不得高於50%計入考試考核總成績。
第六條 檔案考核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要賦分項目包括:(1)軍齡。(2)立功受獎:獲大軍區級以上榮譽稱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獎勵分按最高獎項給予一次加分,不累計加分。(3)烈士子女,因戰、因公被評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等級軍人子女。
(二)扣分項目包括:(1)對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等處分的。(2)對檔案材料和相關證件不真實、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不予賦分,情節惡劣的取消安置資格。
(三)賦分、扣分項目的分值,由退役士兵安置地安置主管部門確定,其中獲二等功獎勵的分值不得高於檔案考核賦分權重的20%。
(四)檔案考核按實際得分不得低於50%計入考試考核總成績。
第七條 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將文化考試和檔案考核成績進行公示,並由設區的市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統一上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檔案考核工作紀律。退役士兵的檔案接收後,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其檔案材料,未經核實的,不得作為實績考核的依據;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者,須同時具備立功獎章、立功受獎證書、獎勵登記表、立功受獎通報和立功喜報。
第九條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退役士兵名單,須由設區的市統一上報省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省安置主管部門依據民政部辦公廳和總參謀部軍務部《關於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參務〔2013〕360號)審核確定後,將退役士兵名單下達各市落實安置資格,並在山東民政入口網站以及當地有關媒體進行公示,未經公示或經公示後核實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得作為政府安排工作的安置對象。
第十條 凡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2010年底前入伍的)被評為五級至八級殘疾等級的退役士兵,須經省民政廳指定的傷殘鑑定機構鑑定並由省民政廳審核後確定安置資格。
第十一條 各市可根據本暫行規定,結合本地工作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14日。2009年6月15日省民政廳下發的《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檔案計分考核暫行規定》(魯民〔2009〕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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