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徵求意見稿)

2021年12月17日,退役軍人事務部會同軍地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退役軍人安置條例(徵求意見稿)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退役軍人事務部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時代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軍人,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軍人,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軍士和義務兵等人員。
第三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鞏固黨長期執政的可靠力量,是應急應戰的後備力量,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第四條 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
(三)堅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
(四)堅持與服役貢獻掛鈎、與個人德才匹配;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科學規範有序;
(六)堅持軍地協同推進、社會各方合力共為。
第五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對退役的軍士,國家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
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應當優先安置。
第六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軍軍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及其政治工作部門(含履行政治工作職能的部門)負責本單位軍人退役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負責全軍退役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軍人,以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以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義務兵移交工作。
第七條 退役軍人安置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要求,列入中央和地方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都有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責任義務,社會力量應當支持退役軍人安置工作。
退役軍人應當接受安置,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保持發揚人民軍隊光榮傳統和優良作風,積極投身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事業。
第九條 各地各部門應當把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納入年度重點工作規劃,納入目標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安置工作完成情況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內容,作為雙擁模範城(縣)考評重要內容。
第十條 對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安置計畫
第十一條 全國的退役軍人安置計畫,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共同編制和分類分批下達。縣級以上地方的退役軍人安置計畫,由本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編制下達。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安置計畫分為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義務兵安置計畫。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計畫可以納入前款規定的計畫,也可以專項編制下達。退役軍人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計畫與退役軍人安置計畫一併下達。
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接收退役軍人的安置計畫,按照有關規定編制下達。
第十四條 因軍隊體制編制調整,整建製成批次的軍人退役安置計畫,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編制下達。
第三章 安置地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安置地,按照照顧家庭生活、服從工作需要、彰顯服役貢獻的原則確定。
第十六條 退休軍人、轉業軍官和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復員軍官一般可以到原籍、入伍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復員軍官可以到配偶隨軍前、結婚時或者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本人子女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復員軍官無配偶的,可以比照駐地軍官配偶隨軍有關要求到部隊駐地安置。
(三)復員軍官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第十八條 安排工作、自主就業、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一般可以到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戶口所在地。
安排工作、自主就業、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期間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軍士符合軍隊有關現役軍人結婚規定的,可以到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其中,到國務院確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應當結婚滿2年。
(三)退役軍士、義務兵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旅級以上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退役軍士、義務兵根據前款規定易地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應當符合其關於落戶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同為軍人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選擇安置地,也可以按照下列情形選擇安置地:
(一)夫妻同為軍官,雙方同時退役或者一方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部隊駐地、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一方已退役的,留隊一方退役時可以到已退役一方的安置地安置。
(二)夫妻一方為軍官、一方為軍士,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到軍官一方的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軍士一方的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還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三)夫妻同為軍士,雙方同時退役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入伍時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一方退役,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的,退役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的部隊駐地安置。
退役軍士根據前款規定易地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中等以上城市的,應當結婚滿2年;其中,易地安置到國務院確定的超大城市的,還應當符合其關於落戶的有關政策規定。
夫妻同為軍人,雙方或者一方以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其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二十條 因國家重大改革、重點建設以及國防和軍隊改革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退役軍人,經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跨省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退役軍人,由接收安置單位所在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商同級人才工作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跨省安置。
第二十一條 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勳章、榮譽稱號的,榮立一等戰功的,獲得一級表彰的,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選擇安置地。
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個人榮立二等戰功或者一等功的,獲得二級表彰並經批准的,在西藏、新疆、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二類以上島嶼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累計滿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條件的省級行政區域內選擇安置地。
退役軍人在西藏、新疆、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二類以上島嶼或者飛行、艦艇、涉核等特殊崗位服現役累計滿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市級行政區域內選擇安置地。
第四章 移交接收
第二十二條 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以及以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義務兵的人事檔案,由軍隊大單位政治工作部門按照規定向安置地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集中移交。
以自主就業、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人事檔案,由軍隊師、旅、團級單位政治工作部門(含履行政治工作職能的部門)按照規定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移交。
第二十三條 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由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出接收安置報到通知,所在部隊應當及時為其辦理相關手續,督促按時報到。
以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以安排工作、供養方式安置的義務兵,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自批准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日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報到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為需要辦理戶口登記的退役軍人開具戶口登記介紹信,公安機關據此辦理戶口登記。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退役軍人及時辦理兵役登記信息變更。
第二十五條 健全傷病殘軍人安置管理和服務優待體系,最佳化移交接收機制,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對符合移交條件的傷病殘軍人,軍隊有關單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章 轉業
第二十六條 軍官退出現役,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轉業安置。
第二十七條 轉業軍官由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轉業軍官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統籌採取考核選調、考試考核、雙向選擇、“直通車”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
第二十八條 轉業軍官安置辦法和待遇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國家和地方可以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轉業軍官到中西部地區、中小城市和縣鄉基層安置,並做好相應配套保障。
第六章 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軍士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三等戰功、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不列入安排工作安置範圍:
(一)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宜作安排工作安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對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主要採取賦分選崗的辦法安置到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擇優選拔到基層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
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任務較重的地方,可以由上級人民政府統籌調劑安排。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6個月內完成安置任務。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根據工作需要和基層政權建設要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應當拿出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錄用計畫,擇優選拔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考察時注重了解服役表現。招錄崗位可以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參加招錄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艱苦邊遠地區服現役滿5年的,同等條件優先錄用。
艱苦邊遠地區和邊疆民族地區在招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放寬安置去向、年齡、學歷等條件。
第三十四條 根據安置工作需要,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批專項崗位,由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優先選擇。
第三十五條 對安排到事業單位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應當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特長等,合理安排工作。符合崗位條件的,可以安排到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
第三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規定比例核定年度接收計畫,用於接收安置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
第三十七條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安置崗位需要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與其簽訂長期聘用契約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契約。
第三十八條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十九條 對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殘疾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接收單位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因其殘疾而辭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
因戰、因公致殘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享受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待遇。
第七章 逐月領取退役金
第四十條 軍官和軍士退出現役,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
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按照《退役軍人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堅持突出服役貢獻、體現尊重優待、鼓勵就業創業、納入社會保障的原則。
第四十二條 逐月領取退役金退役軍人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待遇,其退役金計發與調整、服務管理、就業創業扶持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三條 軍官退出現役,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第四十四條 中級以上軍士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患有嚴重疾病,經醫學鑑定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中級以上軍士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執行本條例第六章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退休軍人交接工作,由退休軍人所在軍隊團級以上單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辦理。
第四十六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退休軍人服務管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保障其待遇。
第四十七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調整離休退休軍人服務管理機構,專門服務管理退休軍人,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自主就業與復員
第四十九條 退役軍士不符合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條件的,退役義務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養條件的,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退役軍士符合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也可以選擇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第五十條 根據服現役年限,對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發放一次性退役金。
對服現役期間個人獲得黨、國家和軍隊授予的勳章、榮譽稱號或者表彰獎勵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具體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軍人職業的特殊性等因素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五十一條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二條 因患精神病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初級軍士和義務兵退出現役後,需要住院治療或者無直系親屬照顧的,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排至有關醫院接受治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保障。
第五十三條 軍官退出現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復員安置:
(一)未達到規定的擔任軍官時間、作退出現役安排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且不符合退休、逐月領取退役金安置條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復員安置的其他情形。
軍官退出現役,除前款規定的情形以外,本人申請復員的,可以作復員安置。
軍官退出現役作復員安置的,不受年齡限制。
第五十四條 復員軍官的相關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家屬安置
第五十五條 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和以安排工作、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且符合配偶隨軍有關要求的退役軍士,其配偶可以隨調隨遷,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以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官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第五十六條 退役軍人隨調配偶為公務員的,應當參照本人職務職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工作和職務職級;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職工的,應當在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妥善安排;無工作單位且需要就業的,應當向其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
對安排到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安置崗位需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中長期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
鼓勵和支持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自主就業創業。對有自主就業創業意願的隨調配偶,可以採取發放一次性就業補助費進行安置,並提供就業指導服務。一次性就業補助費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隨調隨遷家屬可以享受隨軍家屬就業創業扶持的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隨調配偶應當與退役軍人同時接收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第五十七條 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戶口的遷移、登記等手續,由安置地公安機關根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
第五十八條 轉業軍官和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自願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的,其隨調隨遷家屬可以在原符合安置條件的地區安置。
第十一章 教育培訓
第五十九條 退役軍人離隊前,所在部隊在保證完成軍事任務的前提下,應當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教育培訓,介紹國家改革發展形勢,宣講退役軍人安置政策,組織法律法規和保密紀律等方面的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六十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部門應當區分不同安置方式的退役軍人,組織全員適應性培訓。
第六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在接收安置單位定崗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培訓。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定崗後,安置地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安置單位可以根據崗位需要和本人實際,將專業不對口的選派進高等學校或者相關教育培訓機構,進行專項學習培訓。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參加教育培訓期間享受所在單位在職人員的各項待遇。
第六十二條 退役軍人按照規定享受高等教育復學和入學優待政策。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享受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第六十三條 退役軍人教育培訓的規劃、組織協調、督促檢查、補助發放和培訓機構資質評估工作,以及師資、教學設施等方面保障,由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教育培訓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部門分工負責。
第十二章 就業創業扶持
第六十四條 國家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引導、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以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復員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應當組織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活動,幫助退役軍人就業。
對符合當地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退役軍人,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對其中確實難以通過市場實現就業的,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公益性崗位保障範圍。
第六十六條 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各地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5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
用人單位招用退役軍人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等政策。
第六十七條 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是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或者國有企業人員,退出現役後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六十八條 軍士和義務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退出現役後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迫、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符合條件的復員軍官、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六十九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除法律規定可以辭退的情形外,所在單位不得辭退。
第十三章 待遇保障
第七十條 退休軍官的政治待遇按照安置地國家機關相應職務層次退休公務員的規定執行。退休軍官、退休軍士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一的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七十一條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地方同等條件人員的其他相關待遇。
第七十二條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其中,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的服現役年限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工齡。
第七十三條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補助。
接收安置單位應當在安排工作介紹信開出30日內,安排退役軍士和義務兵上崗。非因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上崗的,應當從介紹信開具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第七十四條 軍人服現役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殘疾撫恤金、護理費等其他待遇,退出現役移交地方後應當及時轉接,標準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退休軍人享受的護理費等生活待遇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功勳榮譽表彰獎勵的,退出現役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七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申請保障性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安排。
退役軍人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的方式解決安置住房,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區、旗)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所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所有。
分散供養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七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時,服現役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根據本人意願可以發給本人,也可以轉移接續到安置地並按照當地規定享受使用權益;服現役期間的住房補貼發放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章 社會保險
第七十八條 軍人退出現役時,軍隊按照規定將軍人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辦理相應的轉移接續手續。
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退役軍人服現役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第七十九條 退役軍人安置到地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養老保險並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置地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單位和個人繳納所需費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級財政安排。
第八十條 退役軍人安置到地方後,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安置到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退役軍人,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安排工作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按照規定參加安置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單位繳費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繳納,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繳納。
復員軍官、自主就業的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八十一條 退休軍人移交人民政府安置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醫療保險和相關醫療補助。
退休軍人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層次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
第八十二條 軍人退出現役後未及時就業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向戶口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但是以退休、供養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除外。
第八十三條 退役軍人隨調隨遷家屬,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係和相應資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當地社會保險。
第十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和其他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國家政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檔案的;
(四)挪用、截留、剋扣、侵占退役軍人工作經費的;
(五)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十五條 接收安置退役軍人的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軍人人數乘以上年度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計畫的;
(二)在國家政策之外另設接收條件、提高安置門檻的;
(三)將專項編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與退役軍人簽訂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的;
(六)違法與殘疾退役軍人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的;
(七)有其他違反安置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十六條 對干擾退役軍人安置工作、損害退役軍人合法權益的其他單位及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八十七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八條 各級各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法律法規和安置計畫落實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對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部門,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並將約談情況向其上級組織作出專項報告;對拒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務的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視情暫緩辦理其人員調動、錄(聘)用和編制等審批事項。
第十六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軍隊文職幹部。
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軍官離職休養和少將以上軍官退休後,按照有關規定安置管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按照自主擇業方式安置的退役軍人的待遇保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軍官制度改革過渡期間,未轉換等級軍官的退役安置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年*月*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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