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地區
湖南省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做好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根據《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 實施細則。
第三條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必須服從、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 貫徹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使退伍義務兵在社會主義建 設事業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進行。
第五條 各級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接收安置退伍義務兵所需的經費,由 同級財政部門統籌安排,納入預算,主要用於解決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建房費和無房、嚴重缺房的退伍義務兵的建房補助費,退伍軍人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培訓費,以及退伍義務 兵在國家統一安排工作待分配期間患病醫療費用等。
第六條 退伍義務兵離隊前,所在部隊應將其檔案郵寄或派人送交原徵集 地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凡本人自帶檔案的,安置主管部門不予接收。
第七條 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基層單位應 采 取多種形式,認真組織歡迎接待,並對他們進行形勢、政策、法紀和傳統等方面的宣傳教育 ,廣泛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第八條 原是農業戶口的退伍義務兵,由原徵集地縣(市、區)退伍軍人安 置辦公室按照《條例》和省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符合條件安排工作的,必須證件齊全,手續完備。對不符合條件弄虛作假的,經查實,應 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對確無住房或嚴重缺房的,要通過自力更生、集體幫助和輔之國家必要補助的辦法加以解決。
對
軍地兩用人才,應積極向有關部門推薦錄用,採取多形式、多層次、多渠道開發使用。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給予扶持和照顧。各用人單位向農村聘用幹部、招收工人時, 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第九條 原是
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各級安置主管部門 應及時向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提供當年退伍義務兵的人數,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生 產事 業發展的需要及時下達分配計畫。中央、省屬單位的分配計畫,由省勞動局下達,市(地)、 縣(市、區)屬單位的分配計畫,由市(地)、縣(市、區)勞動局下達。各級退伍義務兵安置主管部門根據分配計畫、退伍義務兵的技術特長和表現等負責安排工作。安置工作結束後,實用勞動指標由勞動行政部門統一結算。
第十條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要求自謀職業的,應由本人在報到後 的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縣(市、區)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各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提供方便。但自本人申請之日起,逾期三個月,再要求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為其安排工作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退伍義務兵有下列情形之一,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只出具落 戶證明,交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接收;原是城鎮戶口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一)不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服役期未滿,本人要求退伍的;
(二)入伍前有犯罪行為或犯有嚴重錯誤,不符合《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的;
(三)在部隊因犯嚴重錯誤而被勞動收養,期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服役的;
(四)在部隊或退伍後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五)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不宜留隊服役的。
第十二條 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義務兵,由師(旅)以上機關出具證明 ,遣返原徵集地交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接收,公安部門憑遣返證明給其辦理落戶手 續。原是城鎮戶口的,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第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特、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退伍前 ,其所在部隊師以上機關應與省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聯繫,按照政策規定確定安置地點後 ,再辦理退伍和交接手續。各安置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有關規定,積極幫助他們 解決好住房、醫療和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其配偶及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已超過十六周 歲仍在學校讀書的子女)原為農業戶口的,可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十四條 患有精神病的義務兵退伍前,部隊應先派人與原徵集地的縣(市 、區)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聯繫,待辦理退伍手續後,再派人護送回原籍。對在部隊住院 治 療半年未愈,退伍時急需住院治療的,由當地衛生、民政部門及時安排入院治療,所需費用 由民政部門結算;病情較輕不需住院治療的,應送回家休養,妥善安排其生活。城鎮戶口已 基本治癒的,由當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五條 對患有麻瘋病的義務兵應隨時接收。退伍時,由所在部隊團以 上機關辦好退伍手續,持軍以上後勤衛生機關的介紹信,到原徵集地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 辦理接收手續,然後按照省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和省
衛生行政部門商定的安置地或醫療地點,由部隊直接送達。住院期間所需費用,由衛生部門負責。病癒後由接收地按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六條 患慢性病的義務兵退伍時,部隊應將駐軍醫院出具的病情介紹 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並在退伍證上予以記載。退伍後需要治療的,當地衛生部門應優先安 排治療。
第十七條 退伍義務兵報考高等院校、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術學校,同等條 件下優先錄取。凡在部隊立功受獎的退伍義務兵,報考省屬上述各類學校,可在錄取分數上給予適當照顧。
第十八條 服役期間家庭住址變遷,退伍時可允許到父母所在地落戶安置 ,但須有父母所在單位及所在縣(市、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父母遷居後,系城鎮戶口的,該退伍軍人與父母所在地城鎮退伍軍人一樣安排工作;父母系農村 戶口的,隨父母落戶,與父母所在地的農村退伍軍人一樣對待。
跨省(市、
自治區)安置的,由省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審批;跨市(地)安置的由兩市(地)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協商辦理;在本市(地)範圍內變遷的,由市(地)退伍軍人安置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定期組織檢查、總結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 對認真執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對不按《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事,造成不良後果的,應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經辦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