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是1989年3月1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第17號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實施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細則
- 外文名: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ettlement of retired soldiers in Guizhou Province
- 發布日期:1989-03-15
- 發布單位:82202
- 發布文號:黔府[1989]17號
【發布文號】黔府[1989]17號
【發布日期】1989-03-15
【生效日期】1989-03-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一)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經部隊團級機關批准退出現役的;
(二)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經部隊師級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
1.因戰、因公負傷(包括因病)致殘,部隊發給《革命殘廢軍人撫恤證》的;
2.經駐軍團以上醫院證明,患病基本治癒,但不適宜在部隊繼續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經治療半年未愈的;
3.國務院、中央軍委決定壓縮軍隊規模、精減部隊編制或根據部隊的實際情況,經總參謀部商民政部聯合發文決定縮減下來的人員;
4.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本人成為家庭的唯一勞動力的,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特區、區,以下簡稱縣)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門共同具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
5.根據當年國務院、中央軍委檔案,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
省、州、市、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都應建立退伍軍人安置領導小組,下設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以下簡稱安置辦公室)。負責辦理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辦公室設在民政部門,並應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人民武裝、勞動、人事、公安、糧食、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在退伍義務兵集中安置期間,必要時應抽調人員到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
(一)對確無住房的,在自籌部分資金和動員民眾幫工幫料的原則下,當地政府可輔以必要的補助辦法解決;
(二)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的,由縣安置辦公室寫出報告,連同退伍軍人證明書、立功證書、立功證章、獎勵登記表、立功通知書和立功喜報,報經州、市和地區行署安置辦公室批准,給予安排工作,退伍後補辦立功證明手續的,安置部門不予安排工作;
(三)全民、集體所有制單位向農村招工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農村退伍義務兵;
(四)縣、區應設立軍地兩用人才服務機構,鄉設聯絡員,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推薦農村退伍義務兵中的優秀分子當基層幹部;介紹安排到鄉鎮企業作業務、技術骨幹;支持他們進入城鎮務工經商;向企事業單位推薦當臨時工、契約工;幫助他們自辦或聯辦經濟實體;扶持他們發展成專業戶、重點戶;
(五)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徵集地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殘情較重,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發給傷殘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一)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不得拒絕接收安置;
(二)退伍義務兵的安置任務,分別由省、地、縣三級負責。省屬單位和中央在省單位的安置任務,由省勞動局、省安置辦公室負責下達,地、縣兩級所屬單位分別由地、縣、負責下達。計畫下達前,可選安後報,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
(三)對獲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義務兵,在安排工作上,應優先照顧本人志願;在部隊榮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照顧本人的特長和志願。接收單位在培養使用和安排工種時對上述人員應給應予照顧;
(四)要求自謀職業不參加國家統一分配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由本人在報到後一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縣安置部門審查同意後,不再另行安排工作。對自謀職業的退伍義務兵,各有關部門應予支持和幫助;
(五)凡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徵兵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徵集入伍後退伍的;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隊開除軍籍或除名的;在部隊或者退伍後待安排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被處勞動教養的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不負責安排工作,按社會待業人員對待。
(一)退伍義務兵原是城鎮戶口,隨同父母到農村,從農村入伍,在部隊服役期間或當年退伍時,父母又回到城鎮恢復居民戶口的;
(二)城鎮退伍義務兵入伍前,與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間,其父母因工作調動、離休、退休等原因遷移的;
(三)入伍前隨同父母生活的農村退伍軍人,在服役期間父母遷往城鎮變為城鎮戶口,退伍後,由退伍軍人徵集地的公安、糧食部門出具其父母農轉非的證明,縣安置辦公室審查,報經州、市和地區行署安置辦公室批准後,由其父母遷入地的縣安置辦公室負責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