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
- 地區:深圳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
- 發布日期:1994-01-29
- 生效日期:1994-01-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檔案內容《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已經一九九三年九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 厲有為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退役...
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條例》還對安置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頒布時間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於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第九條 原是城鎮戶,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退伍義務兵,由當地人民政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的辦法。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個月內,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分配工作,憑接待安置退伍軍人辦公室開具...
答:可以。新修訂的兵役法,第60條明確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個部門負責?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國務院...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安置計畫分為退役軍官和退役軍士、義務兵安置計畫。傷病殘退役軍人安置計畫可以納入前款規定的計畫,也可以專項編制下達。退役軍人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安置計畫與退役軍人安置計畫一併下達。第十三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
退伍義務兵安置 退伍義務兵安置是軍事名詞 退伍義務兵安置,國家為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安排生產、生活的工作。 《兵役法》有明確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 由原徵集的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十三、《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的修改內容:刪除第十條中“經市安置機構批准”的字樣。十四、《深圳經濟特區社會團體管理規定》的修改內容:1、刪除第十條和第三十七條。2、刪除第八條第一款中“並在登記後10日內報市社團管理部門...
接收安置轉業幹部按《深圳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暫行規定》執行。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指令性安排為主、鼓勵自謀職業為輔的辦法,保證其第一次就業。對異地入伍的符合政策規定在我市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和轉業...
(十二)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發布) (十三)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
二、《深圳經濟特區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三、《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四、《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
退役安置的原則 1.“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 “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是我國幾十年退役安置工作的經驗總結。1958年頒布的《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暫行規定》,1984年通過的《兵役法》,1987年頒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3)部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4)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經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民政部門和人民武裝部證明,需要退出現役的;(5)國家建設需要調出部隊的。退伍義務兵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進行安置。
二、嚴格執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確保今年安置任務的完成 (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含三資、股份制、集體和私營企業)、人民團體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要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和《廣東省退伍義務...
第十六條 傷病殘退休軍人住房補貼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年度安置計畫人數列入年度軍隊人員住房補貼預算統一安排。住房補貼兌現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 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建)房經費保障標準,按照安置...
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幹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徵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執行...
退伍士兵安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
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幹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徵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
退伍安置原則,安置退伍軍人的工作準則。1958年5月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確定的退伍安置原則是: “從哪裡來, 回哪裡去。”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又重申了這一原則。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第十六條 移交接收過程中,退役軍人發生與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
安置規定 具體安置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下達預分勞動指標,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後先安置,待國家計畫下達後統一結算;(二)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
一、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凡符合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五項原因之一,經部隊師(旅)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原徵集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予接收,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傷病殘退休軍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補貼不足10萬元按10萬元計發,本人基本住房補貼數額高於10萬元的,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實際數額計發。安置在高房價地區的,按照軍隊規定給予地區住房補貼。分散供養的一級至四級殘疾的退役初級士官和義務兵的購(...
試用期是針對用人單位從勞動力市場上招收的普通勞動者,根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規定:“原是城鎮戶口的退伍義務兵,服役前沒有參加工作的,由國家統一分配工作,實行按系統分配任務、包乾安置辦法,各接收單位必須妥善安排。”該規定意味...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從2006年冬季開始,服役期滿正常退出現役、符合廣東省安置政策、能參加正常培訓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士官、轉業士官,包括:1、服現役期滿(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現役的;2、服現役期未滿,因下列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