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是一部地方法規,1998年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908
- 發布文號:深府[1998]156號
- 發布日期:1998-07-29
- 生效日期:1998-07-29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深圳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深府(1998)156號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政府二屆10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為了加強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增強軍政軍民團結,保證社會穩定和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廣東省擁軍優屬若干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範圍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城鄉基層民眾自治性組織和公民都應自覺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的宣傳教育工作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全民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計畫。
宣傳、教育、文化、新聞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擁軍優屬活動和先進典型,營造擁軍優屬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切實保障部隊糧油、水電、燃料、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供應,積極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營房建設等任務。對部隊提出的問題和要求,按政策規定及時研究答覆,妥善解決。
為了支持部隊更好地完成軍事訓練、戰備執勤、巡邏放哨、查驗值勤等任務,市政府給駐深部隊在編官兵每人每月一定的生活補助,所需經費納入每年財政預算。軍隊駐深辦事處以及搞經營的部隊單位不列入補貼範圍。
第五條各級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以及各院校應當積極開展智力擁軍和科技擁軍活動,幫助部隊開展文化教育和科技培訓,協助培養軍地兩用人才。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幫助駐深部隊搞好水、電、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和農副業生產。積極扶持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優撫對象發展生產經營。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應嚴格按照國家徵集兵員的規定,把好兵員質量關,將優秀青年輸送給部隊,保證部隊兵員質量。
第八條掛部隊牌號的車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隧道行駛,一律免費通行,有條件的收費站應設定部隊車輛專用通道。在公共場所停車場停放的掛部隊牌號的車輛,一律免予收費。
第九條依法保護軍事設施的安全。在建設開發或施工的過程中,如涉及軍事設施時,應事前與部隊協商解決,未經協商同意或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毀壞軍事設施。
第十條處理軍地矛盾和糾紛應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地方領導應主動與部隊協商,及時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軍隊轉業幹部、轉業志願兵和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及退伍義務兵、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
接收安置轉業幹部按《深圳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安置城鎮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指令性安排為主、鼓勵自謀職業為輔的辦法,保證其第一次就業。對異地入伍的符合政策規定在我市安置的退伍義務兵和轉業志願兵,免收城市增容費。
退出現役的二等、三等傷殘軍人由徵集地政府列入就業計畫,安排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工作。
本市駐軍的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按《深圳市駐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暫行辦法》執行。對隨軍前無工作且在半年內仍未安排工作的隨軍家屬,由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按不低於當地居民生活保障線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對未接受組織安排而未工作的不予補助。
經批准隨軍而未隨軍的現役軍人配偶,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就業。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幫助解決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隨軍遺屬的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困難。
對移交我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住房建設,按國家和《廣東省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建房工作暫行規定》執行。
對移交我市安置的特等、一等傷殘軍人,由徵集地或配偶(無配偶的為父母)戶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並按規定發給撫恤金和護理費。
對移交我市安置管理的隨軍遺屬,按規定由原籍或常住戶口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十三條本市駐軍幹部子女入園入學,按《關於深圳市駐軍幹部子女入園入學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府〔1996〕292號文)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和部隊隨軍家屬,採取雙向選擇、保底安置的辦法,任何單位不得拒絕接收組織、人事、勞動和安置部門按規定分配的安置任務。
第十五條復員退伍軍人、部隊隨軍家屬、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傷殘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不得安排到已經批准關、停或瀕臨破產的單位工作。
任何單位不得裁減傷殘軍人,並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給予照顧。個別因身體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按不低於同級職工的平均工資和各種生活補貼發給生活費,保障其基本生活。
烈屬(含因公犧牲)、特等、一等傷殘軍人子女,符合入學或就業規定和條件的,當地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其入學或就業。
第十六條家居城鎮的現役軍官(含文職幹部)、志願兵未隨軍家屬住房困難或未分配(含自建、自購)住房的,在分配或購買住房時,應當享受雙職工家庭待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分配或安排購房。
家居農村、住房有困難需要自建房屋的,當地政府應優先安排住宅基地。
第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服務行業對現役軍人(含傷殘軍人)優先服務。車站、港口、機場要設立現役軍人、傷殘軍人優先購票視窗。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撫恤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乘坐火車、輪船、長途汽車、國內飛機,其票價優惠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革命烈屬、傷殘軍人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老復員軍人,到各級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就診時,分別憑“撫恤優待金領取證”、“革命傷殘軍人證”和“優撫對象補助優待金領取登記證”,優先看病,免收門診掛號費。醫院應設立明顯的優先、優惠標誌。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指導,督促落實。
移交我市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參加我市的基本醫療保險,按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把撫恤補助經費列入每年的財政預算,建立優撫經費自然增長機制,確保優撫對象的生活與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十條優撫對象的優待金採取政府財政和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辦法解決。城鎮入伍的義務兵家屬、城鎮戶口的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以戶計算)的優待金按規定的標準由市、區財政各負擔一半。寶安區、龍崗區應進一步完善農村入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的統籌辦法。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支持部隊開展爭先創優活動,對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戰士,由當地鎮(街道)和基層單位到軍屬家中慰問、報喜,並按《深圳市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的規定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二條各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不少於五十萬元的擁軍優屬保障金,用於開展經常性的擁軍優屬活動、幫助優撫對象解決突發性的生活困難。擁軍優屬保障金的使用,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每年組織檢查擁軍優屬有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對在擁軍優屬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並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四條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