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是2020年中國人大網公布的法規草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進行了審議。
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
- 發布單位:全國人大
- 徵求意見時間: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21日
草案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草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退役軍人工作,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三條 退役軍人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遵循以人為本、分類保障、服務優先、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國家尊重、優待退役軍人,保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關心關愛退役軍人的氛圍。退役軍人保障應當與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與其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掛鈎。國家建立參戰退役軍人特別優待機制。
第五條 退役軍人應當繼續發揚人民軍隊優良傳統,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保守軍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工作。中央有關機關、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軍人工作。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工作。
第七條 國家加強退役軍人工作信息化建設,為退役軍人建檔立卡,實現有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為提高退役軍人保障、服務、管理能力提供支持。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數據系統的建設、維護、套用和信息資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退役軍人工作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級負擔。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基金、志願服務等方式為退役軍人提供支持和幫助。對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公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關機關應當制定全國退役軍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計畫。
第十一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將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軍人。退役軍人的安置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退役軍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軍隊出具的退役證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三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在接收退役軍人時向退役軍人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退役軍人優待證由省級人民政府制發,其統一樣式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軍人退役時將其人事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退役軍人人事檔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事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軍人辦理戶口登記。同級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六條 移交接收過程中,退役軍人發生與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所在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發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問題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其原所在部隊予以配合。退役軍人原所在部隊撤銷或者轉隸、合併的,由其原所在部隊的上級單位或者轉隸、合併後的單位負責處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移交接收計畫,做好退役軍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軍人安置任務。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依法接收安置退役軍人。
第十八條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逐月領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條件以及在軍隊的職務、等級、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做好職務職級確定工作。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現役須滿規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
第十九條 對退役的軍士,國家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現役須滿規定年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退役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業。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供養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供養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以供養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供養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由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接收安置。對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編制保障。
第二十三條 退役時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軍官和軍士,退役後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者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自被錄用、聘用時起停發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傷病殘退役軍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養制度。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傷病殘退役軍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妥善解決傷病殘退役軍人的住房、醫療、護理和生活困難。
第二十五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官和軍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隨調隨遷。隨調配偶在機關或者事業單位工作,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到相對應的工作單位;隨調配偶在其他單位工作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業指導,協助實現就業。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對參戰退役軍人,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以及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的隨遷子女,優先保障。
第二十六條 軍人服現役期間受到紀律處分且影響惡劣的,視情節輕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後相關撫恤優待和榮譽待遇。
第二十七條 軍人退役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國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教育培訓,幫助退役軍人改善知識結構,提升就業創業能力。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學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並行並舉的退役軍人教育培訓體系,建立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協調機制,統籌規劃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
第三十條 軍人退役前,所在部隊可以提供職業技能儲備培訓,組織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和各類高等學校舉辦的高等學歷繼續教育,以及知識拓展、技能認定等非學歷繼續教育。部隊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現役軍人所在部隊開展教育培訓提供支持和協助。
第三十一條 退役軍人在接受學歷教育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學費和助學金資助等國家教育資助政策。高等學校通過單列計畫、單獨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軍人。
第三十二條 現役軍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學生,服現役期間保留入學資格或者學籍,退役後兩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本校其他專業學習,達到報考碩士研究生條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國家依託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 (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等教育資源,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退役軍人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向退役軍人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的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 (含技工院校)、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定期考核,加強動態管理,提高職業技能培訓質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業創業
第三十五條 國家採取政府推動、市場導向、社會支持相結合的方式,鼓勵和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組織協調、宣傳發動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採取退役軍人專場招聘會等形式,進行就業推薦、職業指導,扶持退役軍人就業。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本法所稱殘疾退役軍人,是指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後退役的軍人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退役軍人。
第三十七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免費為退役軍人提供職業介紹、創業開業指導等服務。國家鼓勵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為退役軍人就業創業提供免費或者優惠服務。
第三十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第三十九條 各地設定一定數量的基層公務員職位,面向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招考。服現役滿五年的高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定向考錄的職位,同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共享公務員定向考錄計畫。注重從優秀退役軍人中選聘黨的基層組織、社區和村專職工作人員。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與穩邊固邊等重點工作。
第四十條 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役後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應當優先為退役軍人提供創業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建立退役軍人創業孵化基地和創業園區,為退役軍人提供經營場地、投資融資等優惠服務。
第四十二條 退役軍人及其創辦的小微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並享受貸款貼息。
第四十三條 企業招用退役軍人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章 優待和撫恤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在保障退役軍人享受普惠性政策和公共服務基礎上,結合服現役期間所做貢獻和各地實際情況給予優待。對參戰退役軍人,應當提高優待標準。
第四十五條 國家逐步消除撫恤優待制度城鄉差異,建立統籌平衡的撫恤優待量化標準體系。
第四十六條 軍人退役後,依法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十七條 軍人退役時符合安置住房優待條件的,實行市場購買與軍地集中統建相結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規劃、科學實施。
第四十八條 軍隊醫療機構、公立醫療機構應當為退役軍人就醫提供優待服務,並對參戰退役軍人、殘疾退役軍人給予優惠。
第四十九條 退役軍人憑退役軍人優待證等有效證件享受公共運輸、文化優待,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條 國家興辦優撫醫院、光榮院,收治或者集中供養服現役期間做出突出貢獻並且孤老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退役軍人。各類社會福利機構應當優先接收老年退役軍人和殘疾退役軍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幫扶援助機制,在養老、醫療、住房等方面,對生活困難的退役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幫扶援助。
第五十二條 殘疾退役軍人依法享受撫恤。殘疾退役軍人按照殘疾等級享受殘疾撫恤金,標準由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消費物價水平、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國家財力情況等因素確定。殘疾撫恤金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發放。
第七章 褒 揚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退役軍人榮譽激勵機制,對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退役軍人予以表彰、獎勵。退役軍人服現役期間獲得表彰、獎勵的,退役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第五十四條 地方人民政府在接收退役軍人時,應當集中舉行迎接儀式。迎接儀式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五十五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為退役軍人家庭懸掛光榮牌,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活動。
第五十六條 機關、軍隊有關部門舉行重大慶典活動時,應當邀請退役軍人代表參加。被邀請的退役軍人參加重大慶典活動時,可以穿著退役時的制式服裝,佩戴服現役期間和退役後榮獲的勳章、獎章等徽章。
第五十七條 國家鼓勵退役軍人參與國防教育活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學校國防教育活動,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參加,對學生進行國防教育。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以邀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先進事跡的宣傳,通過製作公益廣告、創作主題文藝作品等方式,弘揚退役軍人犧牲奉獻精神。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志工作的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參戰退役軍人和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獲得省部級或戰區級以上表彰的退役軍人名錄和事跡載入地方志。
第五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死亡的,可以安葬在國家建立的軍人公墓。
第八章 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退役軍人服務體系,加強退役軍人服務機構建設,提升退役軍人服務規範化、標準化水平。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及時掌握退役軍人的思想情況,指導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退役軍人工作和生活狀況,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接收安置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加強對退役軍人的保密教育管理。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各種渠道宣傳解讀與退役軍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為退役軍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支持和幫助。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當依法解決。公共法律服務有關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十五條 國家實行退役軍人工作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退役軍人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評價內容。對政策落實不到位、工作推進不力的地區和部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該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訓、就業創業、優待、撫恤、褒揚、擁軍優屬等工作。
第六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確定退役軍人安置待遇的;
(二)在退役軍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虛假檔案的;
(三)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退役軍人優待證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軍人工作經費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優待撫恤對象、標準、數額或者給予退役軍人相關待遇的;
(六)在退役軍人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六十九條 其他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退役軍人安置任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報批評。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一條 退役軍人弄虛作假騙取退役相關待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待遇,追繳非法所得,並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退役軍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且影響特別惡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
第七十二條 退役軍人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相關待遇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適用本法。
第七十五條 本法有關軍官的規定適用於原文職幹部。軍隊院校學員依法退出現役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參試退役軍人參照本法有關參戰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的範圍和認定標準,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聯合參謀部、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會同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七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