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3年09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9月13日
  • 頒布單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十二項規章的決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九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3日
經對本市有效規章進行評估梳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本市的實際情況,現決定對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所代替或已不再適用的下列十二項規章予以廢止:
一、《深圳經濟特區學校保護暫行規定》(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號發布,2010年12月3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5號修改)
二、《深圳經濟特區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1994年1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發布)
三、《深圳經濟特區農副產品拍賣規定》(1994年1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
四、《深圳市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五、《深圳經濟特區外商投資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確認考核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
六、《深圳經濟特區物業估價管理辦法》(1994年1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訂)
七、《深圳經濟特區計畫生育管理辦法》(1994年5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發布)
八、《深圳經濟特區金屬材料交易市場管理規定》(1994年8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發布,1999年1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修改)
九、《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規定》(1998年2月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8號發布)
十、《深圳經濟特區財產拍賣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發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號修改)
十一、《深圳市國有集體企業產權交易辦法》(2003年2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發布)
十二、《深圳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2007年3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2號發布)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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