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

《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在1988.05.28由民政部, 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5月28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公安部, 總參謀部, 總政治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廳(局)、公安廳(局),各軍區、各軍兵種、國防科工委、軍事科學院、國防大學司令(院務、校務)部、政治部:
近年來,部隊和地方一些單位反映,對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有些具體問題,現有政策規定不夠明確,給辦理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的有關規定,保證提前退出現役的義務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凡符合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五項原因之一,經部隊師(旅)以上機關批准提前退出現役的,原徵集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應予接收,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義務兵,經師(旅)以上機關批准,作提前退出現役處理:
1.入伍前有犯罪行為或犯有嚴重錯誤,明顯不符合《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的;
2.入伍後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服刑期滿後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3.因刑事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考驗期滿後不宜繼續留隊服現役的;
4.被處勞動教養,期滿解除勞教後,不宜留隊服現役的;
5.圖謀行兇、自殺或搞其他破壞活動,繼續留隊確有現實危險的。作提前退出現役處理的義務兵,由批准機關作出書面決定,辦理退伍手續,由原徵集地退伍軍人安置機構負責接收。家居城鎮的,退伍軍人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犯過失罪者除外),交街道辦事處,按待業人員對待。
三、正在服現役的義務兵,凡被部隊除名或開除軍籍的,部隊不辦理退伍手續,由師(旅)以上機關出具證明,遣返回原徵集地,公安部門憑部隊出具的證明,依照戶口管理的有關規定給予辦理落戶手續。家居城鎮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接收。退伍安置機構不負責安排工作。
四、凡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3、4、5款情形之一以及第三條,被處理退役的義務兵,可隨時辦理手續,退出現役。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工作,政策性強。各單位在執行中要按照規定標準,嚴格掌握。對入伍後思想落後,一般違反組織紀律,犯有打架鬥毆、小偷小摸等錯誤,情節較輕的,應加強教育或按《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給予適當處分,不應作提前退出現役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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