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經2014年7月31日自治區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並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 發布機關:西藏自治區政府
  • 發布時間:2014年7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7月31日
細則發布,細則全文,

細則發布

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14年7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洛桑江村 2014年7月31日

細則全文

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按照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承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公安、稅務、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編制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相關工作。
第五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六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第七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後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第八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自治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於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鬥爭中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烈士子女的。
(五)父母雙亡的。
第九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以上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自治區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准可易地安置。
第十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分裂鬥爭中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五)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願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政府可以安排工作。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願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中的自主就業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和總參謀部下達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年度計畫,制定我區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年度接收安置計畫。年度接收安置計畫應含在藏中直單位。
第十二條 各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接收安置計畫,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任務,並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十四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第十五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並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契約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十六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十八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
第十九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二十一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
第二十二條 為體現對義務兵家庭的照顧和優待,實行城鄉統一的優待金制度,即士兵服義務兵期間,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統一按兩年24000元的標準,給其家庭發放優待金。
第二十三條 兩年義務兵退出現役後自主就業的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金50000元,自主就業退出現役士官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役滿11年的士兵可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助金14萬元。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由各級人民政府承擔並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二十四條 根據我區基層用人需求,適時組織開展從西藏籍退役士兵中公開考錄公務員(工作人員)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退役士兵本著自願參加、技能為主、免費培訓、屬地管理、城鄉一體的原則,具體按照《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藏自治區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辦法(暫行)的通知》(藏政發〔2012〕67號)執行。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工作。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入伍地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和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不再享受安置地有關優待金和補助金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報考大中專院校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
(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的、報考成人高等教育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可增加10分投檔。
(二)對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後自願回校復學的高等學校學生,國家給予資助。具體事項參照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徵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根據本人申請,由政府給予教育資助。具體事項參照財政部 、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其他安置事項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退休安置、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退役士兵保險關係的接續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 退役士兵檔案的管理和移交按照民政部、總參謀部《關於印發〈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審核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參務〔2013〕360號)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於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及時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一)轉業士官持退出現役證件和省級安置部門出具的《接收安置轉業士官通知書》、《轉業士官接收安置審批表》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二)異地安置的退役士兵憑安置部門的分配通知書和接收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由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三)在校大學生復學的回原學校所在地落戶,不復學的持退出現役證件、學籍證明、入學時戶籍所在地縣級安置部門出具的落戶介紹信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三十五條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參與安置退役士兵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2011年12月1日後(含2011年12月1日)入伍的西藏籍退役士兵按本實施細則執行。2011年12月1日前入伍的西藏籍退役士兵可執行本實施細則,本人自願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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