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辦法》是2011年4月7日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第一條 為保障退役士兵的安置,促進國防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的通知》和《雲南省退役士兵安置管理規定》、《雲南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促進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退役士兵,是指從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後,到本州安置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機構(以下簡稱安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退役士兵回到徵集地30日內,必須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縣(市)人武部和安置機構報到登記。
第四條 退役士兵的安置堅持從哪裡來、回哪裡去;以實行貨幣補助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為主,以文化考試和服役期間的檔案實績考核(以下稱雙考)就業安置為輔的安置原則。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按規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
第六條 未畢業應徵入伍的在校普通本科、高職、高專生退役後,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按照城鎮退役士兵的有關政策規定予以安置;退役後自願完成學業的,由安置地教育部門負責復學。普通高中、普通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應屆畢業生入伍退役後,仍按照城鄉有別的相應政策回原戶口所在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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