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是勐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退役軍人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以及縣委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 成立時間:2018年11月30日
  • 辦公地址: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勐海縣佛雙路(佛海明珠西側)
  • 性質: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所屬部門:勐海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內設機構,機構位置,正式成立,主要職能,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綜合協調、督查督辦、應急值班、信息公開、新聞宣傳等日常工作運轉。
擬訂退役軍人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退役軍人管理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退役軍人事務財務規章制度、編報退役軍人事務經費預決算,監督退役軍人事務經費管理。承擔全局行政審批職能。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統計以及後勤服務管理保障工作。
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工作。負責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工作,協調開展退役軍人黨建工作。負責退役軍人來信來訪工作,負責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批件。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幫扶援助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有關退役軍人涉法涉訴及普法宣傳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州、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擬訂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和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移交安置政策、年度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協調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承擔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的教育管理。
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手安置、服務管理和退役安置補助經費申報發放。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含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的住房保障和遺屬生活補助經費核撥工作。
貫徹落實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有關政策。負責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就業指導、中介服務等工作,促進退役軍人就業創業。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待遇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社會保障事宜。負責縣退役軍人安置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貫徹執行國家優撫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軍屬和其他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政策落實。協調落實退役軍人醫療保障工作,承擔退役軍人殘疾等級評定和傷亡撫恤相關工作。負責與軍地有關部門的日常聯繫,協調、指導地方支持部隊建設和部隊參與地方建設的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開展走訪慰問有關擁軍優屬活動;指導軍地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宣傳和調查研究。負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身份核定和數據更新、動態管理。指導實施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的優待政策。承擔勐海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承擔烈士褒揚和烈士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工作。指導實施軍人公墓的建設規劃和管理。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烈士評定相關工作,組織實施英雄烈士紀念活動,指導烈士祭掃活動服務保障。
第五條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行政編制5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1名(副科級)。
第六條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由中共勐海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勐海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勐海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機構位置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正式成立

2018年11月30號,我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掛牌成立,縣委副書記縣長張世影參加揭牌。

主要職能

第一條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雲辦發〔2018〕46號)、《中共西雙版納州委辦公室 西雙版納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勐海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西辦字〔2019〕4號)和《中共勐海縣委關於貫徹黨政機構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海發〔2019〕3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是勐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勐海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州委以及縣委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退役軍人思想政治、權益維護、移交安置、就業創業、服務管理、擁軍優撫、褒揚紀念、解難幫困等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休退休幹部、退役士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服務管理。
(三)組織協調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工作;負責推薦使用軍地兩用人才。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隨調家屬就業創業。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並組織落實。
(五)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休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組織開展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擬訂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優撫法規政策。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軍屬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優待等工作。指導實施國民黨抗戰老兵等有關人員的優待政策。
(八)擬訂烈士紀念設施建設規劃和管理維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承擔擬列入省級重點保護單位烈士紀念設施報批事宜。
(九)負責退役軍人事務工作,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幫扶援助工作。負責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十)職能轉變。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服務管理保障體系,協調各方力量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為增強部隊戰鬥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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