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是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加掛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物局牌子。

根據《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西雙版納州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雲廳字〔2019〕10號)、《中共西雙版納州委關於貫徹黨政機構改革重大決策部署的實施意見》(西發〔2019〕2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現任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李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
  • 外文名:Culture and Tourism Bureau of Xishuangbanna Dai Autonomous Prefecture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機構屬性:政府工作部門
  • 現任領導:李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的文化和旅遊工作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州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起草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和政府規章草案。研究擬訂全州文化和旅遊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統籌規劃文化事業、文化產業和旅遊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產業轉型升級、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推進民族文化名州和世界旅遊文化名城建設。
(三)管理全州性重大文化藝術活動,指導全州重點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全州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國內市場推廣,制定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鄉村文化振興計畫。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州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負責全州智慧旅遊建設。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擬訂文物、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指導文物、博物館工作。
(九)統籌規劃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一)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州性、跨區域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及境內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促銷工作,參與指導有關駐外及駐港澳台文化和旅遊機構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三)負責全州文化藝術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加強中青年文化藝術人才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人才培養,推進文化院團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人才,開展文化藝術及旅遊人才技能培訓和文藝評論工作。協調、落實高層次人才有關服務工作。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擬訂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承擔文電、會務、檔案、信息、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安全、綜治維穩、綜合考評、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財務管理、內部審計、教育培訓、黨風廉政、黨建和退休人員工作。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負責許可權範圍內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負責監督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擬訂文化和旅遊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統籌協調重要政策調研和理論研究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統籌協調“放管服”改革工作和“雙隨機、一公開”工作。承擔州級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承擔重大行政事項的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承擔重大行政決策、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審查和法制審核工作。組織協調史志、年鑑資料的編撰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建設。
(三)藝術科。擬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創作和生產。指導國有文藝院團和民眾文藝業務建設。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負責全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和指導。負責藝術科研項目的申報和管理。指導、協調全州性藝術展演、展覽、旅遊演藝及重大文藝活動。擬訂文藝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四)公共服務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州文化公共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協調推進文化和旅遊公共設施建設。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古籍文獻的保護以及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
(五)智慧旅遊科。擬訂智慧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西雙版納旅遊大數據、綜合服務平台、綜合管理平台和“一部手機游雲南”建設。協調、推進旅遊景區、旅遊城市(城鎮)、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智慧化建設。擬訂旅遊、文化科技創新發展和藝術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旅遊和文化行業信息化工作。組織開展旅遊、文化的科研成果推廣和交流合作。負責全州文化文物和旅遊系統統計及經濟運行分析、信息發布工作。
(六)文博非遺科。協調、指導文物保護、考古工作和重大項目的實施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申報和保護工作。負責文物安全督查和文物資源信息管理等工作。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和博物館事業。承擔博物館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協作。
指導民間珍貴文物的搶救、徵集工作。指導州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申報修繕並進行核查和監督管理。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確認和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承辦國家級、省級、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申報或認定工作,負責文化生態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培訓、宣傳和傳播工作。
(七)產業發展科。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有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促進文化、旅遊與有關產業融合發展。承擔全州“旅遊革命”的具體工作。負責建設民族文化名州和世界旅遊名城具體工作。指導、推動動漫產業發展。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和旅遊度假區建設。指導全州文化和旅遊重點項目建設。
(八)資源開發科。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旅遊線路的規劃和鄉村旅遊、工農業旅遊、重點旅遊景區景點建設和旅遊廁所革命相關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生態旅遊、旅遊扶貧、紅色旅遊等發展工作。
(九)行業和市場管理科。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和旅遊行業社會組織體系建設,推動行業協會開展自律管理。推進旅遊行業誠信評價體系建設,組織開展旅遊企業誠信評價,提升旅遊行業服務品質。擬訂文化市場和旅遊市場地方性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指導服務質量提升。承擔旅遊經濟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管理出境旅遊和邊境旅遊。負責導遊資格和等級考試及隊伍管理。負責提出有關事項的行政審批、核准建議,對全州節慶進行審核和報批等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行業內的安全生產、綜治維穩、節能減排、掃黑除惡、反恐等工作。
(十)合作推廣科。擬訂文化和旅遊對外、對港澳台交流合作規劃,以及宣傳推廣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西雙版納文化和旅遊形象宣傳推廣工作,指導、管理對外、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等工作。承擔政府、民間及國際組織在文化和旅遊領域交流合作有關事務,組織國內外文化和旅遊交流推廣活動。負責跨境旅遊合作區和邊境旅遊試驗區及金四角旅遊圈建設。負責旅遊市場開發工作。負責文化和旅遊區域合作、“文化雲南雲”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行政編制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設局長1名(正處級),副局長5名(副處級,州文物局局長由副局長兼任);行業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勤編制按實有在職工勤人員數統計。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局長:李強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文化和旅遊局副局長:冷革萍、彭衛東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其調整由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中共西雙版納州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本規定自2019年3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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