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實際,制定的條例。1993年3月21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3年2月13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23年6月29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四屆〕第14號公布。該條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
  • 實施時間:2023年7月1日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通過時間:1993年3月2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14號
修訂的《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已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3年6月29日

條例全文

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條例
(1993年3月21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4月7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2023年2月13日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2023年5月31日雲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發展民族教育事業,提高各民族科學文化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民族教育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民族教育應當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加強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第四條 民族教育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重點扶持的原則。
第五條 自治州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礙民族教育工作,不得在學校建立宗教組織、開展宗教活動。
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民族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快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完善學校管理和教育評價體系。
第七條 民族教育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族教育工作。
民族宗教事務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民族教育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民族教育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學校布局,深入推進教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科學設定民族中國小和鄉(鎮)寄宿制學校,加強國門學校和邊境鄉(鎮)學校建設。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發展學前教育,大力推進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建設,配齊配足教育資源,改善保育條件,逐步普及學前教育。
鼓勵和支持鄉村兩級公辦和普惠性民辦幼稚園建設,辦好鄉(鎮)公辦中心幼稚園,扶持普惠性民辦幼稚園。重點支持邊遠地區、邊境鄉(鎮)學前教育。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全面加強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實施義務教育薄弱環節改善與能力提升工程,開齊開足課程,確保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國家標準,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全面改善邊遠地區、邊境鄉(鎮)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縮小城鄉差距和校際差距,因地制宜保留並辦好必要的村完小和教學點。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普通高中建設,實行以政府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辦學體制,穩步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質量。並全面深化課程改革,擴大優質教學資源,強化基礎知識,開展素質教育,發展學生核心素養,全面實施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等職業教育,擴大中等職業教育招生規模,最佳化、整合職業教育資源,建設職業學校的實習、實訓基地,加強校企合作,推進職普融通、產教融合、科教融匯,創新職業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擴大面向邊遠地區、邊境鄉(鎮)的招生規模,並為其就業提供幫助。
第十三條 自治州內的民族中國小,招生範圍應當兼顧同一區域的各民族學生,最佳化學生民族結構,實行混班教學。
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應當按照規定對邊遠地區、邊境鄉(鎮)各民族學生實行優惠政策,重點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辦學水平較高的普通高中(含高完中)可以開設民族班。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省內外高等院校合作辦學,加大對自治州各民族學生的定向培養力度,發展民族預科教育,培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人才。
第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以及職業教育學校,加強民族特色學科以及相關專業建設,利用地緣和資源優勢,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加強教育國際交流,培養面向東南亞、南亞的國際化人才。
第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健全特殊教育體系,提高殘疾兒童義務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學位供給和服務能力,推進非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發展,保障殘疾兒童、青少年公平受教育的權利。
支持職業教育學校或者培訓機構依法開展面向殘疾學生的職業教育培訓,提高殘疾學生的工作技能和就業能力。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當地成人教育、職業教育資源開展各民族成人教育以及就業能力培訓。
第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將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貫穿於國民教育全過程,加強學科融入,構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專題課程體系。支持開展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教學研究、主題教育和社會實踐活動,創新推動各民族青少年交流交往交融。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推廣力度。在少數民族聚居區學前教育和國小階段,結合學生實際情況,開展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主、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為輔的教學。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族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民族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快數字校園建設,加強對教育信息化薄弱學校教師的信息技術套用能力的培訓,全面推進民族教育城鄉一體化,實現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加大優秀傳統文化的傳承傳播,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
民族中國小應當根據國家和地方課程設定規定,開設民族藝術、民族體育或者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校本課程或者選修課程。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展民族體育教育,充分利用自治州民族特點和體育文化優勢,加強對外友好交流,促進民族體育事業發展。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勞動教育實踐基地、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心理健康矯正場所等校外機構教育資源的開發建設和利用,為民族教育提供服務。
鼓勵校外科技、體育、藝術等專業組織和專業人才為民族教育提供優質的課後服務。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開展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宣傳教育,倡導全社會重視親職教育,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積極構建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國小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和對口支援幫扶機制。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障民族中國小、國門學校和邊境鄉(鎮)學校教職工人員力量。
可以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學校後勤服務。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激勵政策,招聘、選調符合任職條件的優秀師範畢業生、骨幹教師和學校管理者從事民族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民族中國小、國門學校和邊境鄉(鎮)學校的教師及其管理人員開展培訓,每2年至少安排1次州級及以上的培訓。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民族教育專項經費,實行專款專用,主要支持民族教育發展。
第三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落實國家和省制定的少數民族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以及特殊群體學生資助政策,按照規定發放補助。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民族教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