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6日,民政部印發《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分做好信訪投訴請求和法定途徑的分類梳理、分類導入相應的法定途徑辦理、加強民政系統內外的銜接配合、加強宣傳引導和督促檢查4部分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 印發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印發時間:2015年2月16日
意見
附屬檔案
序號 | 行政許可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成立登記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變更登記 | |
3 | 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外國商會註銷登記 | |
4 | 養老機構設立、變更、註銷許可 | 社會福利和 慈善事業 |
5 | 社會福利機構審批 | |
6 |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 | |
7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公墓審批 | 社會事務 |
序號 | 行政給付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優待金及殘疾撫恤金、死亡撫恤金髮放 | 優撫安置 |
2 | 優撫對象生活補助金、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生活補助金髮放 | |
3 | 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髮放 | 救災 |
4 | 救災捐贈資金髮放 | |
5 | 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對象認定、待遇給付及終止 | 社會救助 |
6 |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 | 社會福利和 慈善事業 |
7 | 為生活無著的流動人員提供生活救助、返鄉救助等救助保護 | 社會事務 |
序號 | 行政確認行為內容 | 業務類別 |
1 | 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聯合確認)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傷殘等級評定、調整 | 優撫安置 |
3 | 評定和追認烈士 | |
4 | 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
5 | 婚姻登記 | 社會事務 |
6 | 收養登記 |
序號 | 投訴的違法行為 | 業務類別 |
1 | 社會團體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行為 | 民間組織管理 |
2 | 社會團體塗改、出租、出借《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行為 | |
3 | 社會團體出租、出借社會團體印章的行為 | |
4 | 社會團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5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6 | 社會團體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7 | 社會團體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8 | 社會團體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 |
9 | 社會團體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 |
10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產的行為 | |
11 | 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
12 | 社會團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
13 | 民辦非企業單位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的行為 | |
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行為 | |
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16 | 民辦非企業單位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17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行為 | |
18 | 民辦非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19 | 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 | |
20 | 民辦非企業單位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行為 | |
21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的行為 | |
22 | 侵占、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行為 | |
23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的行為 | |
24 | 民辦非企業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行為 | |
25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自取得登記證書之日起12個月內未按章程規定開展活動的行為 | |
26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符合註銷條件,不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仍繼續開展活動的行為 | |
27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行為 | |
28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中弄虛作假的行為 | |
29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行為 | |
30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行為 | |
31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未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年度檢查的行為 | |
32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年度檢查不合格的行為 | |
33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行為 | |
34 |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公布虛假信息的行為 | |
35 | 外國商會違反《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行為 | |
36 | 負有優撫對象優待義務的單位不履行優待義務,經責令限期履行後逾期仍未履行的行為 | 優撫安置 |
37 | 冒領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行為 | |
38 | 優撫對象虛報病情騙取醫藥費的行為 | |
39 | 出具假證明,偽造證件、印章騙取撫恤金、優待金、補助金的行為 | |
40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契約,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2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違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的規定,因其殘疾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係或者人事關係,經責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的行為 | |
43 |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行為 | |
44 |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社會救助 |
45 | 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為 | |
46 |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行為 | |
47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的行為 | 區劃地名 |
48 | 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誌物的行為 | |
49 | 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行為 | |
50 | 繪製的地圖的行政區域界線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畫法不一致的行為 | |
51 | 指使他人故意損毀界樁的行為 | |
52 | 未經許可設立養老機構,經責令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後逾期達不到法定條件的行為 |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
53 | 社會福利機構違反國家關於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侵害服務對象合法權益的行為 | |
54 | 社會福利機構未取得《社會福利機構設定批准證書》擅自執業的行為 | |
55 | 社會福利機構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 | |
56 | 社會福利機構未辦理變更手續,其活動超出許可範圍的行為 | |
57 | 社會福利機構其他違法侵權行為 | |
58 | 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變更手續的行為 | |
59 | 養老機構未依法履行終止手續的行為 | |
60 | 養老機構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設立許可證的行為 | |
61 | 養老機構未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的行為 | |
62 | 養老機構與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簽訂服務協定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
63 | 養老機構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開展服務的行為 | |
64 | 養老機構配備人員的資格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 |
65 | 養老機構向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行為 | |
66 | 養老機構利用養老機構的房屋、場地、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行為 | |
67 | 養老機構歧視、侮辱、虐待或遺棄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 |
68 | 養老機構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的行為 | |
69 | 養老機構存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 |
70 | 彩票代銷者委託他人代銷彩票的行為 | |
71 | 彩票代銷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行為 | |
72 | 彩票代銷者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行為 | |
73 | 彩票代銷者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 |
74 | 彩票代銷者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行為 | |
75 | 彩票代銷者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行為 | |
76 | 未經批准,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行為 | 社會事務 |
77 | 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的行為 | |
78 | 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行為 | |
79 | 製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行為 |